时讯: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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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已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落实教育优先快速发展的战术地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实施《教师法》的首要责任在于各级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教师法》,通知如下。
强调要点,全面贯彻
《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教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是中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提高教师素质,改善教师就业条件和生活待遇为重点,全面贯彻执行《教师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必须与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辅助法规和规则,在各地根据当地的现实情况制定相关的辅助措施。 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地、逐步地处理一些事实以改善教师的就业条件和生活待遇,切实帮助教师处理一些实际困难。
二、精心组织,加强推进
《教师法》的通过和颁布是教育系统的大事,也是全党全社会的大事。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推进、司法等部门和情报机构,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传播媒体,面向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教师法》的学习、推进和普及活动,熟悉《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全 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要率先学习、推进和贯彻执行《教师法》。
三、重视实效,切实执行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用实际行动贯彻《教师法》。 当务之急是彻底处理1993年底前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让教师度过美好的一年。 而且,为了今后不产生新的延误,必须研究并制定有力的措施。 1994年1月1日以后拖欠教师工资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必须结合《教师法》的贯彻实施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工资制度改革,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以上。 要增加教职员住房建设的投资,使城市教职员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尽快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教职员住宅建设项目不属于压缩基本建设投资的范围,各地不得压缩。 住房制度改革必须制定具体的方法,对教职员住宅的建设、租赁、销售实施优先和优惠。 要大力处理中小学教师就诊难、清算难的问题,建立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检查的制度,为教师的诊察、住院、复诊等提供便利。 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侮辱教师,殴打教师,报复教师,必须依法迅速解决。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 要通过教育改革,努力提高学校效益,改善学校条件。 要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要以多种玩法继续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 广大教师要严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忠于教育事业,研究业务,关心学生,爱护,教育人,成为人的师表。
五、严格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检查《教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为了系统检查贯彻《教师法》的成果,国务院将于1994年上半年组织检查。
标题:时讯: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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