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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教育统计从业暂行规定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17 01:33: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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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比较有效、科学地组织教育统计事业,保障各统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事业在教育管理和多阶段决策中的重要意义,促进教育事业的顺利迅速发展,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统计事业》

第二条教育统计是认知教育现象及其快速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制定教育快速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教育科学管理的基础职工。 教育统计事业的基本任务是统计调查教育的快速发展状况,统计分解,提供统计资料,实施统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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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必须按照《统计法》和本规定填写教育统计调查表,提供教育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和部署统计干部。 各级教育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合作,在统计工作中接受指导。

第五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重视和加强教育统计现代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宣传运用现代计算技术和传输技术,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实行职工责任制,正确及时完成统计职工任务。 按照《统计法》行使教育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

第七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人要经常督促统计工作检查,培训统计干部,表彰先进。 对违反《统计法》的有关领导或者统计干部,必须给予批判教育的情节严重的,构成必须给予行政处分的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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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育统计调查

第八条按照《统计法》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的规定,全国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方案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发行,向国家统计局提交备案的调查对象超过教育系统的,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发行。 地方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方案由地方教育部门出具并向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调查对象超过教育系统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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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依照《统计法》和本规定批准发行的教育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注明表编号、表计算机机关名、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以及批准文编号,被调查的机关、人员应当准确、及时、免费填写。

第十条全国统一的教育统计标准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含义、计算方法、统计代码等,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统计标准。

教育统计标准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改编。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有权拒绝填写违反《统计法》和本规定编写的统计报告。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教育统计调查的各项数字正确可靠,必须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规范统计基础工作。

第十三条教育统计调查应当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和调查方法进行。 除了全面调查统计报告外,还必须积极使用典型的调查、要点调查、抽样调查等做法,全面、深入地理解和反映教育快速发展的状况和问题。

第三章教育统计的分解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掌握基本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机构在政策、快速发展计划及各教育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 然后,要积极开展统计预测事业。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重视经济建设与教育快速发展的关系,加强教育经济效益统计和综合分解,积极开展教育效果判断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统计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分解方法,积极使用现代化统计手段,努力提高统计分解水平。

第四章教育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全国教育统计调查和地方教育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地方各级教育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查、查询、订正制度,确保统计数字准确。 报告的统计资料必须由本公司负责人和统计干部审查、签名或盖章,公司负责人和统计干部必须对统计数字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提供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统计资料规定统一管理的范围,由本公司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审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征求批准。

第二十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开展保密工作。

第五章教育统计组织

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国教育统计事业的统一组织和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在计划财务部门设立统计处,各业务部门、局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部署统计干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务部门统计工作的首要责任是

制定全国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及调查方案、教育统计标准,收集、整理和提供全国教育基本统计资料。

二、统计分析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统计监督。

三、制定全国教育统计实务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各项统计法规。

四、组织和协调本委员会各业务司、局的统计工作,包括事业统计、劳动人事统计、财务统计、基础建设统计、生产供给统计、固定资产统计、电气化教育统计、科学技术统计、留学生统计等。 统一管理各部门、局编制的统计调查表及其统计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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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干部的专业学习和培训评价,与有关部门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干部的技术作用评定、晋升和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局、教育厅(局)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数名专业的统计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局、教育厅(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公司综合统计的功能,首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教育统计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制定本地区的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并在本地区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学校)的报告配置、统计资料审查总结和期限内提交员工。

二、统计分析本地区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快速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统计监督。

三、贯彻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统计实务制度,检查和督促本地区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各统计法规。

四、组织和协调本厅(局)办事处(室)的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本厅(局)编制的统计调查表及其统计调查表。

五、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干部的学习和培训评价,与有关部门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干部技术作用的评定、晋升和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地(市)、县教育部门是教育统计工作的基础综合单位,可以根据统计任务配备专职统计干部或固定专家进行统计工作,地(市)县教育部门的统计责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驻校(院)长办公室配备综合统计干部,在室主任的指导下,负责全校(院)综合统计工作。 首要责任是:

一、组织和协调本校(院)的统计工作,及时正确填写国家出具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

二、统计分析我校(院)快速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实施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校的统计调查表和各基本统计资料。

四、与有关机构合作建立和贯彻本校(院)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以及其他各类学校(包括成人教育学校)可以根据统计任务固定专家兼任统计工作,统计工作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局、教育厅(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统计干部必须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信息和业务能力。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该重视统计干部的培训提高员工。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科学校、县以上各级教育部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干部的技术职务,逐步实施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统计干部要谋求稳定,不要轻易调换。

第二十五条必须加强对教育统计事业的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由一位负责人分担统计事业,将统计事业纳入议事日程,经常督促检查、具体指导。 教育和支持统计干部要多次实事求是,忠实反映情况,为统计员工提供必要的员工条件,处理员工的实际问题,保证教育统计员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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