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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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请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根据所属关系转发给所属的各普通高等学校和负责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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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持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认真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及负责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学生接受教育程度的证书。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说明的学历,持有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招聘、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完成某一阶段学业后,根据考试(检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复印件。
(1)毕业生的姓名、性别、年龄、学习开始年月(提前修改者必须写明)
(二)学制、专业、水平(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3)贴上本人的免冠照片,盖上学校骑马的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学校(院)长签名
(五)签发日期及证明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复印件。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开始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3)贴上本人的免冠照片,盖上学校骑马的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学校(院)长签名
(五)签发日期及证明书编号。
第八条辍学证明书应当具备下列复印件
(一)辍学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开始年月;
(二)学制、专业、阶层(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辍学
(3)贴上本人的免冠照片,盖上学校骑马的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学校(院)长签名
(五)签发日期及证明书编号。
第九条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学分结业),德育体育合格,允许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其中一门以上课程补考但不合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者未完成规定的单位的,德育合格,被结业人员允许,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有学籍的学生学习一学年以上,未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可以中途退学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取得辍学证书。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丢失后,本人可以向原发行机构申请。 原发行机构审查后,根据其毕业(结业、结业)的情况发行相应的学历说明。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的进修生可以在研修结束后取得研修说明书。
第十四条一般高等学校不遵守国家招生规定自行招生和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分发学习说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编制,由学校填写颁发。 普通高等学校辍学证明书由学校自行印发。
第十六条统一编制的学历证书内核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刷”以及防伪标志。
第十七条一般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核。 检查监督制定学历证书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方法的学生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发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所属高等学校的新生录用和学籍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区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各届毕业和结业生进行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并对学历证书进行相应年份国家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
学校每学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毕业和结业生人数后,领取本年度所需的证明书,填写学生后发行。
第十八条从1994年开始,国家不承认“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刷”毕业或结业证书的内核而自行印刷的毕业或结业证书。 在本《规定》颁布前,普通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给具有学籍的学生的学历证书,国家依然批准,无需更换。
第十九条有特殊情况必须颁发、交换毕业证书的,应当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报告批准。
第二十条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学历证书的管理。 对失职、玩弄虚假、徇私舞弊的负责人和单位,除了责令收回学历证书外,还必须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对根据情节轻重认真解决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抄袭、伪造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1994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采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编制的毕业(结业)证书的内核。 本、专科毕业(结业)证书封面由学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学校自行设计并报告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 证明书中芯规格是(长) 23.5厘米×(宽) 16.5厘米。 研究生学历证书的封面和中芯都是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编制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预期毕业生人数报告我委高校学生司。 预计毕业生人数不得大于毕业生入学年通过国家审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招生计划数。 经过审查,我委员会在4月末之前把毕业(结业)证明书(芯)发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学校(研究生教育机构)每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部门提交应届毕业生名单及其入学登记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部门对照、审省招生部门的录用名单、学校学生入学登记名单、毕业生预定名单
四、各学校(或研究生教育机构)每年颁发证书结束业务后,立即废除(退出)剩余证书(芯)数和毕业(结业)证书提交(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每年结束本事业后 用不返还无效证明书(芯)的剩余证明书解决的剩余证明书(芯)将继续采用,在第二年发行时核减。
五、学校提交名单的时间、招生和毕业生人数的核对以及毕业生资格的审查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部门具体规定。
六、证明书(中芯)的人工费、邮政运费由各校支付,核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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