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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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必须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业从事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负责当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教师资格者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认定必须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法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对确实具有特殊技能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育教学能力,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的测试方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符合国家语言复印事业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多、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三级甲等以上的标准采用中文和当地民族语言教育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业务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通过健康诊断。
第九条高等学校打算聘请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只要具备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即可。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天、秋天各接受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以信息媒体等形式发表。
第十一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受理期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收到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关或者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说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道德状况鉴定或者说明资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包括“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健康诊断标准》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执行的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健康诊断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复印事业机构共同实施,向合格者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道德状况的鉴定或者说明资料根据《申请人思想道德鉴定表》(见附件二)的要求填写。 在职申请人,该表由该工作人员填写。 不是在职申请人,本表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填写。 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鉴定。 必要时,有关机构可以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要求提供更详细的说明资料。
第十六条各级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持有毕业证书,可以申请任意学校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 但是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支付认定费用。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关或者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迅速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关或者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设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几个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方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告,依法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得出从申请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拟被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录用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向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聘用预定者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持有人国家认定的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书》由教师资格认定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并加盖相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生效。
第二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书》存入本人的人事资料,其余资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丢失或者破损影响录用的,由本人报告原发行机构,申请重新发行。 原来的发行机构必须重新发行,收回破损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的,由其职工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与原发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领取证书,归档备案。 失去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必须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被取消教师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取消原发行机构和资格,领取证书,归档备案。 被取消教师资格的人不得在被取消之日起五年内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采用假资格证书的,调查后玩弄虚假,骗取教师资格解决,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改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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