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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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比较有效地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实事求是,以法律为标准,服从公正、公开、及时的大体。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多次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纠正违反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遵守法律。
第二章实施机关和管辖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并对其处罚行为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设立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规定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取消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而杂乱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管辖的处罚案件。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种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案件的管辖如下
(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是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二)对中等学校或其他中等教育机关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是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是县、地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提交本部门解决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管辖的处罚案件重大、多、杂或者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上级教育行政
第七条两个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解决最初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第一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更合适,可以移送第一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解决。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正在解决的行政处罚案件,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资料,协商意见。 构成犯罪的,必须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和第一违法情况
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发行、印刷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取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取消教师资格
(七)中止考试,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命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学校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命令当事人修改违法行为,按时修改。
第十条幼儿园在保育教育活动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调整,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擅自招募幼儿;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危害幼儿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三)教育复印和做法违反幼儿教育规则,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处以千元以下罚款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者变态体罚幼儿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造教具、玩具的;
(三)清算、挪用幼儿园经费;
(四)劫持和破坏幼儿园舍、设备
(五)妨碍幼儿园正常的职工秩序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影响危险、污染、幼儿园采光的建筑物和设施。
前款所列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让孩子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区由市、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接受教育但拒绝孩子或被监护人入学的,情节轻重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有取消的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在虚假出资或教育机构成立后逃避出资的,被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拒绝修改的,处以应当出资的金额或资金金额的两倍以下,最高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经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招生、责令学校许可证失效的处罚。
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宣布考试无效的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录用或者取得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返还招生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参加以下情况的
(一)虚报或者伪造、篡改有关资料和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考试中有带走、传播、模仿、替换、代考等考场违法行为的;
(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价地点秩序,妨碍考试工作者正常进行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考试工作者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明确各类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占经常运营费的比例或者不明确比例执行或者为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积累的,经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或者不纠正的,经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招生、责令学校许可证失效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下降,产生不利影响,经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限期整顿,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或者整顿不符合要求的,经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招生、责令学校许可证失效的处罚。
第十七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取消教师资格,从取消之日起五年内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撒谎或通过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教师资格
(2)品行差,侮辱学生,产生坏影响。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而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将永远失去教师资格。
被剥夺上述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取。
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者作弊的,其考试成绩无效,教育行政部门在三年内给予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通常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有可以说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依据,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所属教育行政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制作《教育行政处罚现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现场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通常应当适用程序。 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做出起草决定,进行调查。 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必须不少于两个。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他们申请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做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不少于2人。 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于有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获得的证据,可以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事先登记证据,当场归档。
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出具《教育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叙述权、辩护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有权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通知书》后7天内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研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用。 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调查结束的,案件负责人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解决意见书》,详细阐述明确的事实、应拟订的解决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附上所有证据资料。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编制《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中任一项及较大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除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不得书面通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大额罚款,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罚款的,由五千元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罚款,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告知教育行政部门后三天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必须提交《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与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一起提交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查《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了可以当场征收罚款外,决定罚款的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与征收罚款的机构分离,关于罚款的征收、缴纳及相关活动,国务院的《罚款决定和罚款的征收分离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有必要调查和处罚教育行政违法案件的,应当以其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事业机构依法进行教育行政执法事业监督检查,研究教育行政部门其他职能机构进行的行政处罚调查解决意见,在其职务范围内具体组织听证及其他行政处罚事业。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法的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有关申诉和指控的解决。 发现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对必须自主纠正的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处罚解决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采用的各种教育行政处罚复印件的格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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