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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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局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体系依法治疗教育,严格管理的基本,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机关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风险,提高教育资金采用效益
第三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员独立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真相、合法和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置审计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公司单位。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所属机构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该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该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公司内部审计机关对本公司及所属机构(包括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的机构)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部门第一负责人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本部门、本部门第一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机关的第一负责人指导本部门、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引进、检查审计业务,及时批准听取内部审计机关业务报告的年度审计业务计划、审计报告,促进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协助内部审计机关和审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和就业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关和审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处理审计员在培训、职称评定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关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首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该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敦促本部门所属机关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员
(三)及时安置员工,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员依法开展员工
(四)组织审计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的探讨
(五)总结和宣传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体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关和审计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关和审计员
第十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关应当遵循职责明确、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大体设定。 暂时没有设置条件的,应当配备专家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和机关应当保证编制审计工作所需的专职人员,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员。
教育行政部门和机关可以根据员工的需要雇用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关的变更和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或者调动必须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查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过程中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审计员进行审计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标准和内部审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员处理审计的部分事项,与被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的部分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避免。
第十五条审计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报复。
第十六条审计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关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关和审计员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结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采用
(四)专业教育资金的筹措、支付、管理和采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采用
(六)建设、翻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比较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状况
(十)关于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部门第一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部门和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特别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部门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部门合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监督本公司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会计解决的正确性,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关根据事业需要,可以经所在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责任时具有以下第一权限。
(一)要求有关机构按时提交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结算、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几个事项,向有关机构和个体进行调查,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说明资料。
(三)审查会计证书、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相关电子数据和资料,调查现场实物。
(四)参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部门、本公司的有关会议,召开有关审计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重大违法违纪、重大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搬迁、隐匿、篡改、销毁的会计证书、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临时归档的措施。
(八)提出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模范遵守和维持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而提出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招致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解决意见引起严重违反和重大损失浪费
第二十一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机关审计结果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经本部门、本部门第一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内部审计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部门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配置制定年度审计业务计划,经本部门、本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应当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之前向被审计机关发送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审计员审计一些事项,获取相关资料,制作审计业务的原稿。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审计了审计的一些事项后,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机关的意见。 被审计机关必须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意见,到期后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关负责人审查审计报告后,向本部门、本部门第一负责人报告批准。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查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关对一些事项的审计结束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文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解决或移送纪检察机关解决等建议,报告本部门、本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本部门、本部门的第一责任
(一)拒绝或者延期提供有关审计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说明资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撒谎,隐瞒事实真相
(五)妨碍审计员行使职权,抵制、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陷害报复审计人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交给司法机关解决。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关和审计员,其所属部门、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玩弄虚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机关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机关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交给司法机关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现实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备案。 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第二十四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业务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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