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高等学校收钱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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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收入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行政事业性关于收入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及公司、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平均教育价格的一定比例是明确的。 根据地区、专业、水平不同,学校学费的征收标准可以不同。
教育价格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员人员经费等正常的学校运营费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学校经营产业支出等非正常的学校运营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在年平均教育价格中所占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大致规定。 现阶段,高等学校的学费在年平均教育价格中所占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 具体比例要根据经济的迅速发展状况和大众的接受能力逐步调整。
国家规定范围内学费标准的批准权限是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与财政部门合作根据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平、学校条件和居民经济负担能力进行审查,三部门共同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升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加水平提出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享受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除学费。
第八条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按照年均教育价格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上学
各大学申报学费标准时,(1)价格项目及标准的培养(2)明确本学年的收款标准和调整收款标准的证明(3)其他需要证明的问题。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具体减免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而且,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奖学金、贷款、勤劳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玩法,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处理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不要因为经济原因中断学业。
第十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超过学年预收。 征收学费实行“老生常谈、新方法”。
第十一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向指定物价部门领取收款许可证,采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款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列入公司财务统一计算,统一用于学校支出。 任何部门、部门、个人不得禁止、侵占、挪用。 学费收支情况要逐步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接受社会和大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住宿费必须严格管理。 住宿费的收款标准必须严格对照实际价格明确,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具体的收款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告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育委员会共同批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学校收款业务的统一指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研究所需的收款管理方法,规范审批程序,学生年平均教育培养价格等授予
第十六条教育存款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加强高等学校收款管理和监督,使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款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款管理的规则和制定,巧立名目随便增设收款项目,扩大收款范围,收款标准 多次禁止乱收金,多次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通信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的收款项目及标准,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提交备案。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解释。
第二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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