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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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园环境的管理,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员、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一般中学、小学校园环境及其周围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是教职员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第一场所,环境清洁优美,风气积极提高,设施完善,秩序正常,应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四条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 校长应该把校园环境建设纳入事业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高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状况作为校长对工作审查的重要复印件。
第五条校园内的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互不干涉。
学校校舍必须牢固适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护。
学校校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学校必须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提高的校风。
教师要模范地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和训练。
第七条校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教育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育教育教学秩序。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的学生不得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国旗升降制度。
国旗必须符合规定,无破损,无污垢,旗杆直立,位置合适。
第九条学校按规定悬挂领导形象,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规范,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读报纸栏,提供展览用窗口,图书馆、读书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允许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推广宗教。
第十一条推进暴力、杀人、色情、恐怖主义、迷信的图书新闻、音像制品严禁在学校传播。 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允许在校园内进行以教师和学生为费用对象的收益性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制度。 在教育设施、饮水饮食、供暖、用电、体育、劳动、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必须建立安全防卫制度。 财务、文件、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接待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 节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理学校。
学校以外的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 学校和学校以外的人的车辆不允许进入或经过学校。 被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
校园必须干净有序。。 宿舍空空气流通,被子干净,东西布置得很整齐。 食堂卫生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厕所的设置要达到国家标准,保持清洁。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依靠学校的围墙或者房屋的墙壁建造建筑物。
学校周围的建筑物不允许影响学校教室的采光、通风。 已经影响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污染(包括噪音)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和传染病医院。 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当要求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管理或者转移。
第十六条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体不得在学校门口200米的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的营业所。 学校前面和两边不允许设置贸易市场、停车场、设置场所、堆放垃圾。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体不得在学校所属地区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积物、采集土、采石。
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或复原祠堂、寺院、墓地等。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用下列方法解决有关负责人
(一)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期限内修改。 工作中发生错误,产生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及其他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结果严重的
(二)属于工商管理范畴的,建议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解决。
(三)属于民事范畴的,建议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解决。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解决。
(五)政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认真执行和维持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体。 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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