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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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和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中小学电气化教育是教育教育教学过程中,使用投影、幻灯片、录音、视频、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传播教育新闻,设计、研究、管理其过程的教育形式。 是促进学校教育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育教学质量的比较有效的方法和做法。 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副本。
第三条中小学开展电气化教育,应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重视实效,逐步提高。 要逐一发挥各种电教媒体在教育教育教学中的作用,重视教育应用和研究。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学开展电气化教育,把中小学电气化教育事业纳入当地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计划。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中小学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气化教育。 其名称可以根据学校的规模称为电气化教育室(中心)或电气化教育集团,规模小的中小学也可以在教育管理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这项事业。
第六条中小学电气化教育机构必须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合作完成电气化教育事业,其首要职责:
第七条中小学从事电气化教育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现实情况,在学校教职员的总编制内明确,在学校规模和电气化教育中部署实际专职或兼职的电气教育人员。
第八条中小学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精通电教业务,具有较强的教育和管理能力,通常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视听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比较稳定。
第三章电气教育专家和学科教师
第九条中小学电气化教育机构的专职人员是教育者,必须具有教师资格,精通教育业务,掌握电气化教育的知识、技能和妙手。 中小学电气教育专家要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训练和评价,提高电气化教育水平。
第十条中小学电化教育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依照国家规定审查录用。 评审和招聘时,必须充分考虑电气化教育事业的性质和优势。
第十一条电化教育专职人员应当组织和指导学科教师开展电气化教育。
中小学请优秀教师作为电气化教育机构的兼职工作,开展事业。 教师负责电气教育机关的工作、制作教材、资料的,必须计算教育工作量。 优秀的电气教育教材、电气教育研究成果应该与相应的科学研究、教育研究成果同等对待。 教师开展电气化教育的实绩应该作为审查教师的文案。
第十二条学科教师必须增强现代教育意识,学习和掌握电气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使用现代教育手段,总结研究开展电气化教育的电教教材教法的视听教育经验,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经费和设备
第十三条中小学开展电气化教育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逐年增加中小学对电气化教育经费的投入。 学校应该明确一定的经费比例进行电气化教育。
第十四条电气化教育的设备是开展电气化教育的基础。 学校要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电气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上配置目录,根据教育的实际需要,统一配置电气化教育设备。 要加强视听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利用率。
第十五条学校电气化教育设备、设施为教育教育教育服务,不得转用。
第五章电气教育教材和资料
第十六条开展电气化教育的中小学必须加强电气教育教材(音像、多媒体)、资料建设,保证有足够的经费配备电气教育教材、资料,与电气教育设备、设施建设同步迅速发展。
第十七条上中学必须根据教育的需要合理选择和配置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刷的中小学教育用本目录中记载的全国或地方通用的电气教育教材,有条件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作补充的电气教育教材
第十八条中小学电气教育教材、资料的出版不得违反《著作权法》中小学不得采用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有害违法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管理和指导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电气化教育事业,制定本地区电气化教育的快速发展计划和事业计划,检查、判断、监督中小学电气化教育事业,协调电气教育、教研、装备、教师培训部门促进学校电气化教育事业的健康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电气化教育馆(中心)是当地中小学电气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电气化教育事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必须贯彻上级关于视听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视听教育事业的指导,将其纳入学校整体事业,同时由知名学校级领导主管视听教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必须重视对学科教师进行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训练,有计划地组织不同水平、不同形式、不同复印件的教师培训活动,推进学校电气化教育事业的广泛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适用于普通中小学。 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章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章不一致的,以本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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