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中小学德育从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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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的德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德育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质量教育,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发挥着指导、动力和保证作用。
第三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要指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多次从本地区的实际和青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按照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总体规划中小学德育体系。
第五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方式、遵守纪律的公民。 在此基础上,诱惑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社会主义思想的觉悟,为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成为坚实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六条小学、中学、高中阶段的具体德育目标、德育复印件、德育实施途径等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实施。
第七条中小学德育工作需要注意与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密切结合,需要注意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结合,积极获得相关部门的支持,促进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八条中小学德育的基本复印件和基本要求必须在保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在形势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充实和完善。
第九条德育科学研究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提供服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小学德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规章的制定,宏观上指导全国中小学德育事业、校外教育事业、工读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或明确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明确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逐一发挥德育科研部门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鼓励德育科研人员、教育行政管理者和中小学教师密切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并不为德育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业监督检查,建立可行的德育监督判断制度。
第十四条中小学德育事业必须实施校长负责的指导管理体制。 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定可行的德育事业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员,通过课内外学校内外的各种教育途径,实施《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
第十五条一般中学应当确定由专门机构主管德育工作。 城市小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要由教育主任分担德育工作。
第十六条少先队和共青团的职工是中小学德育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学要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作用。
第十七条中小学必须通过书面咨询、要点调查、采访等多种玩法,理解社会各界学校对德育工作的评价以及学生毕业后的道德表现,不断改善德育工作。
第三章思想道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八条思想道德课、思想政治课是小学生和中学生的必修课。 思想道德和思想政治课的教材有教科书、教育参考书、教育挂图和专辑、音像教材、教育软件等。
第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查思想道德课、指导思想政治课程建设的思想道德课、思想政治课的教材。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思想道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课程教育计划、《课程标准》。 各级教育研究机构中思想道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育研究者具体组织教师培训工作,开展教育研究和教育判断,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有计划地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必须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思想道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不得减少或挪用课程时间。 中小学要通过思想道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审查,了解学生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对基本理论常识的理解度及其运用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普通教育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严格中小学升降旗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国旗升降制度。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必须结合每年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以前传递的节日,让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形成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必须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队)会、社会实践时间。 每个小学、中学、高中年级应该花1~3天、5天、7天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少年军事学校和其他合适的地方进行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必须认真执行《小学生规范》、《中学生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校风。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应当定期评定学生的道德行为,实行定期选拔“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学)、优秀班集体的制度。 评定的标准、做法、程序根据《中学德育纲要》和《小学德育纲要》实施。 学生道德行为的评定结果必须通知本人及其监护人,填写学生手册,作为学生升学、就业、入伍道德检查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必须严肃校纪。 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必须根据其错误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受到处分的学生已经改正错误的,必须立即取消处分。
第五章团队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教师是学校德育业的基本力量。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道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委员会书记和少先队大队指导员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中坚力量。 中小学德育工作者要重视德育的科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培养中小学德育专家、德育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创造条件提高思想道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的教育水平。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教师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职业道德,依法担任教师,爱学生,尊重家长,严格治学,团结合作,廉洁教育,成为人的师表。
第三十条中小学思想道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师除了国家法定的教师资格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比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德育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师培训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必须承担培养和培训思想道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必须建立和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训练、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第三十三条思想道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师及其他专职德育工作者必须按照教师系列评定教师的职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工作的政策有利于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有利于鼓励教师教育工作者。 评定职务、等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的实绩应该作为重要条件考虑。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表彰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道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师。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所有教师、员工都有责任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 学校要确定并认真检查执行教师、员工通过教育、管理、服务事业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职责和要求。
第六章物质保证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必须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不断完善和优化教育手段,提供德育工作所需的场所、设施,建立德育数据库。 中小学要为思想道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师订阅必要的参考书、新闻杂志,努力配备教育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应当在校园内的适当位置设置旗台、旗杆,张贴中小学生规范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在教室里挂国旗。 校园环境建设应该有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合作,结合当地的现实状况和优势,建立中小学生的德育基地,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场所。
第七章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必须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设家长学校、接受家长日期、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法,帮助家长确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善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媒体与必须大力普及家庭教育科学常识的工会、妇联组织密切合作,执行《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各界和各方面的人们以各种方式支持中小学德育工作,完全利用社会上各种适当的教育场所,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积极参加设立吸引大众媒体为中小学生提供有益精神文明作品的社区教育委员会,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章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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