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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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校的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协调的快速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成人高等学校是指以在职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的教育学院(包括成人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以及独立设置的业余大学、通信学院。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另行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批准。
第四条成人高等学校的首要任务是: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在职,对行业不能满足职场要求的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 对中等以上水平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训练。 对大学专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条设立成人高等学校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和学校条件的可能性,统一、合理配置计划,解决成人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与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快速发展的关系,解决各种成人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通过现有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增设专业、增设共同研究、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或夜大教育的迅速发展以及广播电视教育的迅速发展等途径,基本可以满足人才诉求的,不另外增设成人高等学校
第七条正式设立的成人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师资、设备等条件,在其服务地区或区域所铁县或县级以上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校外直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班”)。
校外教学班的首要任务是开展岗位培训。
第八条设立成人高等学校,根据所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 其中,设在地方、市一级教育学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成人高等学校,在学校配置、专业设置、招生、学校形式、教育、长期计划和年度专科或本科招生计划等方面,不接受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成人从业、学习的必要性和学校条件的可能性,明确学校的形式。
成人高等学校各种训练的运作形式有业余、半脱产、脱产三种。
提倡在成人高等学校之间、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之间以各种形式开展共同研究。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十条设立成人高等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文化水平的专职学校(院)长和副学校(院)长。 另外,必须配备专职的思想政治事业和科(室)、专业负责人。
第十一条成人高等学校正式建设学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适合学校任务的合格教师。
(1)成人高等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必须在本校专职教师的2/3以下。 其中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兼任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专职教师的1/3。
(二)本科专业必修的各基础科目和专业基础科目,至少必须配备讲师或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位相当的专职教师2名,至少配备讲师或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位相当的专职或兼任教师1人。
(3)专业专业必修的各基础科目和专业基础科目至少必须分别配置2名相当于讲师或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位的专职教师,各主要专业科目至少必须分别配置1名相当于讲师或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位的专职或兼任教师
(四)岗位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必须由各课程的教师来源切实保证。 除了专职教师负责课外,还请应聘拥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业知识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
(五)具有副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教师人数,必须在本校专职和兼职教师总数的5%以上。
成人高等学校的等级和教职员的编制标准根据学校分类,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成人高等学校根据其服务地区和领域对人才的需要,建立必须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的学校时,专业数量必须在三个以上。
第十三条设立成人高等学校的计划规模,包括专科或本科、岗位训练及继续教育等各类在校生人数,共计达到800人以上。
第十四条成人高等学校在正式建设学校时,必须拥有适合学校规模和任务的专用校舍、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教育实习基地,保证教育、生活及学校长期快速发展的必要性。 必要校舍的占地面积和教育生活用住宅设施的分配标准,根据成人教育的优势,参照国家一般高等学校校舍的建设面积·用地面积的新设相关的分配进行。
成人高等学校的校舍可以分割建设,但可以采用的校舍面积必须保证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第十五条成人高等学校设置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需要稳定的来源,学生人均支出标准和录用方法必须区分不同训练目标的规格、要求和学校形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学校名称
第十六条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学校的任务、指导体制、领域分类和所在地等,明确名副其实的、规范的学校名称。
第四章批准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立成人高等学校的批准手续。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年第三季度之前提出申请,到期后将处理推迟到第二年的批准时间。
第十八条设定成人高等学校的批准程序通常分为批准建设计划和批准正式建设学校招生两个阶段。 具备招生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招生,进行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
第十九条设立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制度和论证责任制。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必须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预测、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提交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模拟学校的名称、学校所在地、学科类别、专业设置、规模、指导体制,以及专科或本科、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招募的地区、领域;
(二)人才诉求预测、学业效益、成人高等教育和一般高等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的布局
(三)模拟学校师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的来源
(四)参加论证的机关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论证参加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 参加论证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在论证报告上盖章或签字。
第二十条经过论证,确实有必要设立成人高等学校的,根据学校的隶属关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交了建设成人高等学校的申请书,附于论证报告、本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建设成人高等学校,应当附上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成人高等学校的筹建期限自批准建设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以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成人高等学校在筹建期间,可以征得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开展适量的岗位培训。
第二十二条批准建设的成人高等学校,在本规定第二章设置标准规定时,根据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交建设招生申请书,建设情况报告书、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收到成人高等学校建设计划申请书或者正式建设学校的招生申请书后,组织论证审查,作出是否允许建设计划或者正式建设学校的招生的决定。
二十四条批准正式设立的成人高等学校,专家的设置应当根据所属关系,由学校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交备案。 本科专业设置,学校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正式确立的成人高等学校年度专科或本科招生计划必须纳入国家本年度招生计划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招聘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七条规定,校外教育班的设置必须根据所属学校的所属关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交备案。
成人高等学校设立校外教育班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服务地区或者领域在职、职工岗位培训诉求大,学校总部校舍收容困难,确实需要设立校外教学班的;
(二)培养了一届以上专科(本科)合格毕业生
(三)具有必要的师资、教育设备和管理者,可以承担校外训练任务。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新成人高等学校的运营质量,实施审查检查制度。 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对新设成人高等学校的第一届专业(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检查。
新建成人高等学校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质量评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检查解决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命令整顿、停止或者停止招生。
(一)不按照本规定擅自建设或者设立成人高等学校的。
(二)在筹建期间擅自招收专科(本科)学生的
(三)即使超过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建设预定期限,也不具备正式建设学校的招生条件。
(四)自批准正式校招之日起五年内,生源不符合或不能达到正常教师配置标准和学校条件的;
(五)第一届专科(本科)毕业生经过考核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六)校外教学班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业质量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对本规定实施前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当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整顿。 维修方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序列的干部学校、中国共产党各级党校及其设置方法,依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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