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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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播电视大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广播电视大学的快速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大学是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地方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教育管理事业所(以下简称“事业所”)。
第三条广播电视大学应以“教育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建设要依赖教育”为学业指导思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合格人才,提高工人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四条广播电视大学应当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员工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章性质和任务
第五条广播电视大学是使用广播、电视、印刷和视听教材等媒体进行远程教育的开放性高等学校,是教育中进行统一计划、分级、分级管理的远程教育系统。
第六条广播电视大学的首要任务是举办以高等专业为中心的学历教育,还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社会各界的职业技术教育、岗位训练、专业训练、继续教育提供教育服务。
第三章设置大致
第七条设立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事业单位,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和运营条件的可能性,统一、合理配置计划,解决广播电视教育的快速发展与其他各种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快速发展之间的关系,运营质量和运营效益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设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包括地级市,以下相同)可以根据在籍学生人数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市可以根据学校的任务和在籍学生人数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或事务所。
县(包括县级市,以下相同)和各级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在籍学生人数和其他种类的成人教育需要,统一设立相应的事业单位。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事务所根据教育管理的需要组成教育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可以举办实验性直属教学班。
第八条广播电视大学必须设置专业和课程,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符合通用性高、适应面广、学生收视率高的大体。
广播电视大学高等专科可以分别设置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
广播电视大学如上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委托可以设置专业和课程。
第九条广播电视大学可以根据人才的诉求附设中专部。
中专部的专业或课程可以分别设置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和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
第四章设置标准
第十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的政府素质和管理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精通远程教育规则的专职校长和副校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教育管理者和专职或兼职的思想政治工作者。
设立事业单位,必须配备具有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达到大学专业毕业以上文化水平的专职负责人。
第十一条设置广播电视大学,必须配备适合教育任务的合格教师。
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师必须具有适合负责的教育工作者的学术水平,理解远程教育的教育法,有制作指导教材和进行面试指导的能力。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大学的专职或兼任教师只有通过任意课程资格审查才能负责课程,其资格审查和招聘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大学的各专业必须分别配备至少副教授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2名,各课程必须分别配备至少讲师或讲师以上职务的专职或兼职讲师1名。 指导教师的配置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开设课程的发表教师和教材主编要全国选聘。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大学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学业经费需要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 学生人均支出标准和处理方法必须区分不同的学校水平、学科类别和学习年限,依照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设立广播电视大学,应当具有适合学校任务和规模的固定校舍、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具有比较稳定的(包括租赁)教育实习、实验基地。
第五章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的设置和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区分校或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变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县和各级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广播电视大学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变更,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报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设立专业的科类计划和岗位训练、专业训练、继续教育课程以及附属中等专业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分校设有专业专业和岗位训练、专业训练、继续教育课程及附属中专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内,依照本规定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广播电视大学申请设立或变更学校的专业和课程,进行全面审查和批准的决定。
第六章责任
第十八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责任: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的职责: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市区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或事业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大学事业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教育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大学面向全社会实施开放教育。 采取视听、自学、通信、面试指导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以视听和自学为主。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大学的教育过程采用全国统一开设课程和地主自己开设课程相结合,以全国统一开设课程为主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学历教育必须通过学生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才能取得学籍。 学籍管理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学年制,逐渐过渡到完全学分制。
实施学年制,必须根据全日制学习或业余学习和学科分类的需要明确学制。
实施学分制,必须根据不同学科的需要,明确各课程的单位。 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者的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大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类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共同研究。 在同一水平、专业范围内逐步实施广播电视大学和其他种类的成人教育相互承认单位或成绩。
第八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是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属的高等学校,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教育业务接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所属地区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区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或事业单位,行政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教育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县或各级机关、团体、公司事业中心单位的广播电视大学事业所及其教育班,受县人民政府或本公司的指导,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教育业务接受所属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分别负责广播电视大学的检查、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整顿。 维修方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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