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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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院设置的宏观管理,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和运营效益,促进研究生教育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研究生院是指在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管理机构。
科研机构通常不设研究生院。 确实条件和必要的东西可以和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合作,以高等学校为中心申请设置研究生院。
第三条研究生院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对高层次专家的诉求,以及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计划。
第四条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学校水平和良好的学校基础,其整体实力和本科教育水平在全国同类高等学校中居前列,在国内外必须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条研究生院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规划、批准。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研究生设置业务的需要邀请相关专家组成研究生设置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小组根据申报资料和判断结果,通过公正民主主义的评议,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必须经过设置研究生的试点阶段。
设置研究院的高等学校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配置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试制研究生院的申请。
被批准的试制研究生的试制期限通常是三年。 试办期满的,其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交试办研究生工作总结和正式建设申请。
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对试制研究生进行审查判断。 试制合格者,正式批准建设医院。
第八条研究生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在学校统一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研究生院设有院长一人,校长或副校长兼任的副院长从一人到三人,其中应该有主持研究生日常全面工作的专职副院长。
研究生院必须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任务,合理高效的大体上设置岗位、办公室。 研究生院不仅仅是后勤机关。
研究生院需要编制空缺和个别经费预算。
第十条研究生院可以召集主管研究生院的职工主任(院长、所长)、学校功能部内部负责人会议,调整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废除试制研究生院、废除研究生院等处罚决定,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不服国家教育委员会作出的废除试制研究生院、废除研究生院的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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