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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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利益协调的迅速发展,加强和改善高等学校对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运作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必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解决需求和可能性、数量和质量、短期和长期、局部和整体、特殊和通常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该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校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不要进行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当前专家通过扩大招生、扩大专业服务方向、开辟共同建设、共同研究等途径,基本满足人才诉求,不要新设专家。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必须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设置和调整专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有人才诉求论证报告,每年招聘规模通常在60人以上(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计划、满足专业培养目标的教育计划和其他必要的教育文件
(三)可以配备完成该专业教育计划所需的教师队伍和教育辅助人员,通常必须设置相关专业以供依靠
(四)具备该专业所需的开设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学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限制,学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数中,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通常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高等学校大体上可以根据其分类属性设置专家形成特征和特色,根据需要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家。
第八条高等师范学校增设非师范专业(指不以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必须根据所在地区的现有专业和人才供求情况统一考虑。
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没有通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本科教育工作者合格判定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设定权限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审查或者批准所属学校的专业,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量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审查专家论证,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控制国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报教育部批准。
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明确发表。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数量和自主检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定,并向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设置、调整专业必须考虑所在地区的人才诉求和现有的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申报或申报时,将申报或申报资料向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六条专业水平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
第四章程序的设定
第十七条专业审查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由各学校必须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数执行情况表一起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的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在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设置、调整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应当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学校快速发展计划
(二)申请报告(简单证明设置或者调整专家的第一理由和其他情况)
(三)申请书(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样式实际详细填写)
(四)制定专业的教育计划
(五)其他补充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学校的申报时间和批准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明确,但学校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查结果按照统一表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条教育部批准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在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业报告,附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资料。
申报目录外专业还必须附上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证明资料。
教育部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批准工作
第五章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二十一条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聘请教育、科学技术、人事部门及有关机构(不包括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的专家、学者组成论证组进行。 论证小组通常在七人以上。 论证小组的人员名单必须在论证前向教育部报告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必须重点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一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除对拟设立的专家的诉讼。
(二)拟设立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解体
(三)授予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第一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第一学科基础)、基本课程、学位
(四)制定专业的教育计划
(五)拟设立专业的学业条件拆除
(六)其他需要证明的问题和情况。
论证后,论证小组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
第六章设立评议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评议设置或者调整的专业。 评议结果基本上应该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是学校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的诉求、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评议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人才诉求、现有专业布点状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由该地区(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的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
第二十七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可以评议申请设置、调整的专业,采用会议评议或者通信评议方法。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制定就业细则,其就业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和变动情况应当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学校主管部门指导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建设,对新增设的专业进行检查、判断。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者学校条件没有达到专业设置标准,教育质量差,毕业增长时间超过需求的,教育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必须规定其期限整顿和调整,情节严重
第三十一条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下降、有不利影响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教育部根据具体情况通报批评或者中止其审定,批准专业权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调整本科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设置、调整专科专业由学校自主明确。 学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专业专业管理方法。
第三十四条自学考试的书、专家的设置和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废除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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