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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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的运筹学,提高运筹学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其健康的迅速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社会力量主办的、没有取得发行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分校、支部以及独立设置的培训中心、各级、辅导班、培训班等从事教育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教育管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培养目标、专业或课程设置、教育计划、教育大纲、教材建设、教师招聘、教育场所、学籍管理及其他相关教育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根据学校的规模、层次、教育形式等,设立教务或教育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制度,逐步开展教育研究活动。
第五条学校必须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快速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制定培养目标。 对于培养目标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学校和专家,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停止招生。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高等水平学校专业设置必须报告批准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高专家需要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称赞的专业目录和自学考试的报考专业开拓新的专家,未经充分论证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设定制定教育计划和各课程的教育大纲并向批准学校运营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审查。 教育计划和教育大纲必须包括学制、课程设置、采用的教材、总学时数、每周学时数、实验和实习复印件及其授课时数等。 庆表示各教学环节的联系关系。
第八条培养目标、教育计划和教育大纲明确后,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的人,必须在得到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基础上,向任课教师和学生说明,允许学生退学。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育,开设教育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保证完成规定的授课小时数。
第十条学校必须根据培养目标、教育计划和教育大纲制作或选择教材和指导资料,并向批准学校运营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审查。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自行编写教材,设立编辑审查组织,由学科专家担任主编。 各种教材或者指导资料要保证质量。 对于质量差的教材和指导资料,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命令学校调整或者停止录用,直到废弃。
第十二条学校也有适合学校规模、能承受教育工作者、比较稳定的教师队伍(包括兼职教师)。 教师需要有良好的教师和实际的教学能力,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要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课程,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需要符合学校规模的教育场所,包括租赁和借用。 这个地方在开展政党教育活动时必须确保老师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育场所不合适,威胁教师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必须依法追究学校第一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在开课前准备必要的教材和指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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