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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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社会力量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力量学校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事业单位关于印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学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个体经营者举办的各级学校和教育训练机构(独立设置于社会的补习、指导、进修等 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直接召开或间接召开的面向社会(本公司以外)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印章也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学校用印章行使规定范围内的权力,履行规定范围内的职责,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不同)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可以雕刻印章。 各级补习班、补习班、培训班、进修班等,不要做印章。
第五条学校雕刻印章,有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说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在指定的打字社或者工厂刻印章。
第六条学校印章格式、尺寸。
学校及其所属职能机关的印章一律圆形。
二、高等学校的印章直径是四点二厘米,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直径是四厘米。 中等(包括中等)以下的学校印章的直径是4厘米,所属的职能机关印章的直径是3.8厘米。
三、各级各类学校的钢印直径一律为三点六厘米。
四、学校印章所刊的名称由左至右循环,中心刊行五角星或校徽。
五、学校功能机构印章从左向右循环学校名称,功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从左向右排列,中心部分一律空白色。
第七条学校及其职能机构的印章所刊名称、印章张数以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说明为准,其他组织和个体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印章印文采用宋体汉字和国务院公布的简体字。 民族自治地区的学校印章必须同时发行汉文和当地共同的民族复印件。 印章复印件很多,不清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使用共同的简称。
第九条学校不制作外语印章,确实需要制作外语印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学校印章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备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正式作文。
第十一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印章管理制度,学校法人代表指定负责人保管印章,采用印章必须严格批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变更名称,提交批准原印章的教育行政部门,制作新印章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印章丢失的,应当同意制作印章,报告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宣布销毁。 制作新印章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学校印章及所属所有职能机构的印章提交批准学校运营的教育行政部门归档。
第十五条学校被废除,批准学校运营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印章,对拒绝提交的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征收。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并登记学校印章,留下印底。 收到和提交学校的印章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处分。
第十七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的,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征收其非法刻制印章。
第十八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对擅自制造学校印章的工厂、刻字社或者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丢失印章,违反规定采用印章的,应当追究保管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各地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公安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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