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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14 10:08: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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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考试制度,加强对报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健康的迅速发展,根据《高等临时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要根据报考条件的实际可能性报考专业,重视报考社会紧迫的专业。 正确解决需求和可能性、数量和质量、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制定全国报考专业的计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相关规定,负责各地报考专业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就业,实施归口管理。 发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考试必须在全国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试委员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考试专业的计划,结合当地实际考试专业制定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试委员会的报考专业可以直接面向社会,也可以接受领域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 鼓励省际合作和区域合作开始考试。

未经有关省级考试委员会许可,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考试。

第二章开课专业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专业,必须以专科为主,适当迅速发展本科。 根据专业优势和实际需要,可以扩大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设置专业方向,提高适应性。

报考本科专业,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业毕业为起点)为主。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荆考专业通常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明确选择。 报考专业目录中没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的论证基础上,科学明确专业名称,规范专业信息结构。

第八条全国考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制定,各地开始本专业的考试进行领域的业务指导和质量判断。

全国考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未管理的专业由全国考试委员会根据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组判断论证、审查或事业。

第九条主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全国考试委员会必须定期审查、调整改造现有专业,制定和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条全国考试委员会批准的考试开始专业是指全国未公布或批准的、各省级考试委员会准备开始考试的专业,必须批准考试开始专业,通常在两个月内批准。 暂时不允许考试的,必须立即证明原因。

省级考试委员会按照全国专业考试计划公布或批准专业时,必须在考试开始条件和课程是否调整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证明,并向考试开始前的7个月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省级考试委员会计划开始考试专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至少在考试开始前十个月向全国考试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不能开始考试。 除非得到批准,否则一律不得自己开始考试。

第十二条省级考试委员会申报考试开始专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就业机构、适合就业任务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证

(二)专业教师力量强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主考学校,主考学校负责自学考试的事务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人员

(三)有比较科学、规范、完善的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环节审查的必要条件和措施。

第十三条省级考试委员会应当申报考试开始专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报考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报考专业的论证资料;

(三)专业试验计划及其他必要的证明。

第十四条省级考试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考试专业各社会要求的现实情况,决定停止考试专业。 对于决策停止的专家,必须向全国考试委员会提交备案,认真做好停止考试的善后工作。

部门委托全国考试委员会调整考试专业停止报考,双方应共同协商,搞好停止报考的善后工作,一年前通知各地。 有些地区要求提前中止考试的必须征得全国考试委员会的同意。

第三章专业试验计划

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总体明确专业考试标准是开始考试、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培养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和要求。

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解决政治和业务、理论和实践、现在和长期三方面的关系。

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试委员会或者省级考试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者制定。 各省级考试委员会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向全国考试委员会报告审查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现在的专科、本科两种学历水平,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包括本科阶段)、独立本科阶段三种类型。

第十九条专业考试计划的复印件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学历水平和规格、考试课程和单位、实践环节学习审查要求、第一课程证明、教材和参二书的指定或推荐、其他必要的证明等。

第二十条专业试验计划实行课程分制。 单位表示课程复印件的分量及其在专业试验计划中的地位。

单位按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计划相应课程的课程总小时数计算,通常每18小时计数一个单位。 实验、学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其他专业技能等实践环节的单位数据的具体情况很明显。

第二十一条专业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科目、专业基础科目、专业科目各实践环节四类。 公共基础科目、专业基础科目、专业科目三种课程的学分比例大致为3:4:3或2:5:3。

第二十二条专科总体上与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的同类专业水平一致。 各专业的总学分必须在70学分以上考试科目必须在15门以上,其中理论考试科目的门数必须在14门以上。

根据业务部门、领域或运营商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业证书的考试标准,明确考试课程。 其总学分必须在40学分以上,理论考试课程的门数必须在8门以上。

第二十三条本科专业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同类专业水平一致。 本科可以分为基础科段和本科段两部分。 基础科段可以直接联系本科。 本科累计总学分数(不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分数)必须在125学分以下,理论考试课程门数必须在20门以上。 其中基础科目的学分必须在70学分以上,理论考试课程通常必须在12学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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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独立本科段为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毕业而设置,总体上必须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的同类专科水平一致。 各专业的总学分数(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必须在70学分以上,理论考试的课程科目数必须在10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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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专业技能等实践环节是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其设置和评价方法要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专业和自学考试的优势,具体明确。

第二十六条全国公布或批准的专业试验计划,可以在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增设评选课程。 调整的课程门数专科专业最多不得超过4门,本科专业不得超过6门,学分不得超过总单位的30%,在社会性别公布前要向全国考试委员会提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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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

第二十七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根据专业考试计划,根据自学考试的优势,确定规定课程复印和考试标准的文件,具体指导个人自学社会助学、课程命题、教材和自学指导书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考试课程应当制定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试委员会制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必须在各地贯彻执行。 全国考试委员会未制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未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必须由省级考试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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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考试委员会编制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有助于全国考试委员会组织专家判断,统一课程考试标准,确保考试质量。

第二十九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的课程复印、评价目标必须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专业课或本科相应课程的基本要求一致。

第三十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复印件包括课程性质和学习目的、课程复印件和评价目标、证明和实施要求、教材和参考书的指定或推荐等。 根据课程的优势,列举题型的例子。

第三十一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编制必须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的基本要求规定课程的基础复印和评价目标。 重点证明课程要点、难点、自学考试所需的浓度和熟练度。 必须强调把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学习和评价要求。

第三十二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编制,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理论结合实际,正确吸引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培养考生自学能力,树立良好的学风。

第三十三条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应遵循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单位及其课程优势的篇幅。 重视基础,精选复印件的观点的确定,水平的明确化,语言的精练,复印件容易理解。

实践性强的课程,必须另外编制实践环节的审查大纲或社会调整大纲。

第三十四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至少应当在课程考试前半段向社会公布。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一公布,没有必须比较稳定的特殊情况就不能变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用的教材是课程考试标准和复印件的具体体现,通常从全国考试委员会和省级考试委员会编写的教材中选择或正式出版,质量好,符合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适合自学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

第三十六条编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按照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 教材要具有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体现自学的优势。

全国考试委员会可以由省级考试委员会组织教材的编写或审查选择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全国考试委员会对各省级考试委员会开始考试的专业实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判断。

第三十八条对于没有考试条件、考试管理混乱、没有领导能力的省级考试机构,全国考试委员会根据情况通报一些专家批评或者取消颁发毕业证书的权限。 调整前不要考新专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擅自报考专业,跨省报考专业,调整课程设置,以及考试质量不能保证,造成社会不利影响的,全国考试委员会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期限整顿和修改有关专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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