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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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帮助贫困家庭的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补助金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特别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在请你们印发和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使贫困家庭的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中央财政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补助金。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事业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补助金资助对象是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务和民办的普通中等专业、成人中等专业、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补助金的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根据财力状况支持东部地区。
第三条国家补助金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家庭学生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级1000元。
第四条国家补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人品优秀。
4 .勤奋学习,积极提高
5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资助,孤残学生、父母失去劳动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的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和突发性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生活状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审查方法。
第七条国家补助金按学年申请和审查。 贫困家庭的学生每年可以根据国家补助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提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补助金申请书》(见附表)和相关说明资料。
第八条国家补助金审查业务流程如下
1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上年度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状况、在校生规模、贫困生资助业绩等情况,每年全国人大结束后,公布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补助金预算和资助名额。
2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逐步安排国家补助金预算和资助名额,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的隶属关系,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向学校提出资助名额。 资助名额的分配要向就业率高、学业质量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倾斜,向农林、地质、矿产等困难专业学生比例高的学校适当倾斜。
.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法和学校制定的国家补助金审查方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大体,受理学生的申请资料,组织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 公开表示没有异议后,学校将在当年10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教育部门报告计划接受国家补助金资助的学生名单进行讨论。
4 .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在确认学校报告的资助学生名单无误后,拨出预算支付资金。 资助事业情况及资助学生名单应逐步汇总并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各中等职业学校认真进行国家补助金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建立补助金档案制度,按年度登记并制作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署的补助金发放证书,保存三年以备审批。
国家补助金按学年评定,按学期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和服务等形式扣除或扣除国家补助金。
第十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国家补助金的管理和监督,实施特别支出款专用、特别帐户计算。 国家补助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支付学校,学校必须及时全额支付给受援学生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向直接受援学生支付资金。 严禁制造虚假、侵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滞留国家补助金。
第十一条地方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安排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的学生地方补助金,具体的援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由各地自行明确。 然后,要在各地配置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
中央财政对开展地方奖学金、奖学金及学费减免等事业的地区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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