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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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十九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高等学校、部省共同建设各高等学校。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多次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立德树人、服务诉求、质量提高、追求卓越的主线、规模持续增长、结构布局优化、学位管理体制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完善、国家战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新时期研究生教育改革快速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加强质量监测和检查,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规范管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保证和提高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心与日俱增,但有些学位授予单位依然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领导责任 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实现新时期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快速发展目标,维护公平,提高优质,进行人民满意的研究生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目前对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统筹“五位一体”整体布局和协调“四个全面” 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推进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反复推进政治教育工作者的思想。 遵循规章制度,加强执行,整顿不良学风,阻止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真正实用的学术氛围,努力提高学位和研究生的教育质量。
二、加强学位授予机构质量保证主体的责任
(1)学位授予机构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党政府的第一领导是第一负责人。 要多次正确政治方向,坚定“四个意识”,巩固“四个自信”,坚决实现“两个维持”,通过全面严格治党来领导质量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 要落实《关于加强学位和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补充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加快建立以质量培养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强底线思考,以维持公平、保证质量作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基础任务,加强适合研究生培养规模的条件建设和组织保障。 比较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模式和规模,加强培养条件、创新保障方法,确保课程教育、科研指导和实践训练水平。
(三)学位授予机构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学术组织在学位授予点建设、导师选择录用、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学术不端处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四)学位授予机构确定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根据本公司研究生规模和学位授予点的数量等,部署强大的思政职工和管理服务团队,合理明确岗位和职责,加强团队素质建设,提高统一的协调和执行能力 二级培养机构设有研究生教育管理专职岗位,协助二级培养机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具体负责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质量管理和研究生培养相关文件管理工作。
(五)学位授予机构要加强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建立各环节责任清单,加强执行检查。 利用新闻化手段加强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重要环节管理。 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判断和专业检查,诊断我们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检查和修正。
三、严格规范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
(六)招生机构在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 招生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是本公司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必须对本公司研究生考试的招生工作自行进行检查,自行调整,自行审计,慎重地进行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七)各地、各招生机构要加强考试管理,以维护考试安全为重要政治责任,严格执行试卷安全保密、考场监督管理等制度要求,确保考试安全。 招生机构作为自命题事业的组织管理主体,必须加强对自命题事业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安排,坚决杜绝简单的下放、层层交付。 招生机构以国家教育考试标准为标准,进一步完善命题员工规范,切实加强命题员工全过程的各方面,特别是重要环节、重要岗位、重要人员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自身命题员工的教育培训,安全秘密责任 试卷审查严格执行考生个人新闻贴纸、多人分题审查、审查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客观正确。
(八)招生机构切实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逐步巩固责任,以招生纪律约束为命题,初试、考核、复试、调剂、录用全过程串通,巩固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红线 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规范管理,统一制定复试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回答情况集中在招生部门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 要在重试的全过程中录制视频,规范员工的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多次优先采用,设置歧视条件,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专业计划外,不得根据单位、领域、地区、学校级别的分类等限定生源的范围。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机构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本机构研究生招生新闻的公开,确保招生工作规范的透明度。 招生机构应提前在本机构网站上发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招生专业目录、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用方法等消息。 所有合格人员名单由招生机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招生机构未公示的考生均不得合格,不办理学籍登记。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机构应当提供考生咨询和投诉途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投诉和通报及时调查、解决和回答。
四、严格掌握全程监测和质量保证
(十)学位授予机构按照学科迅速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则,根据《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行业)博士学位基本要求》,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定与本公司经营学定位和特色一致的学位授予质量标准 制定各类各级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环节设计合理,学制、单位和学术要求切实可行,重要环节评价标准和分流退出措施确定。 实施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评价制度,重要节点强调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要求。 学位论文答辩前,严格审查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十一)二级培养机构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执行、培养计划的执行监督、课程教育的指导、教育质量的评价等工作。 加快建立以教师自我评价为主、教育监督和研究生评价为辅助的研究生教育评价机制,监督和评价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和教育效果。
( 12 )做好研究生入学教育,制作复印件全面、规则详细的研究生手册,组织学习。 把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作为必修复印件纳入研究生培养环节计划,开设论文写作必修课,继续加强学术可靠性教育、学术伦理要求和学术规范指导。 研究生必须签署学术可靠性承诺书,领导必须亲自讲授学术规范,诱惑学生把保护学术可靠性作为自觉行为。
(十三)多次推进质检门,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审查等重要节点的审查筛选作用,完全评价组织流程,丰富评价方法,执行监督责任,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比较有效性 进一步加强和严格课程考试。 对完全执行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不适合继续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进行学生分流退出服务,严格规范各类研究生的学籍年限管理。
五、加强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
( 14 )学位授予机构必须进一步细化压实领导、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责任。 领导要研究生培养第一负责人,严格管理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创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公平公正地评价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议申请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论文的审查情况、答辩组织及其结果等,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 论文重复率检查等只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重复率检查结果不能代替指导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检查。
(十五)分类制定不同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规范、审查规则和审计方法,真实体现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综合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符合相应学科行业的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要求。 以研究报告、计划设计、产品开发、示范分解、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创作等为主要学位论文,细化创作规范,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
( 16 )严格学位论文答辩管理,细化规范答辩流程,提高答疑质量,强烈告诫答辩流于形式。 除了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保密以外,学位论文都要严格执行公开答辩,适当安排旁听,答辩者、时间、地点、手续安排以及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等新闻必须在学位授权机构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学位论文的审查、答辩和学位评定工作,违反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处罚。
( 17 )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原始记录收集、整理、档案制度,严格规范文件管理,研究生招生录用、课程考试、学术研究、学位论文开题、中期审查、学位论文审查、答辩、学位授予等重点 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学校间共享机制,促进学术公开的透明度。
六、加强指导教师的质量管理责任
( 18 )领导要切实履行立德树人的职责,积极投身教师和育人,教育要让研究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学科和领域行业的快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学术有趣、知识结构等优势,制定研究生个性化培养计划。 了解研究生读书学习的指导、学术前沿,掌握科研做法,加强实践训练,加强科研可靠性诱惑和学术规范训练,掌握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写学位论文的情况,增强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 综合开题、中期审查等重要节点的审查情况,提出学生分流退出建议。 严格遵守《新时期高校教师职业行为10项规范》、研究生指导行为规范,不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 关注研究生个人成长和思想状况,与研究生思政工作和管理者密切合作,共同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
( 19 )学位授予机构建立科学公正的教师风评议机制,以良好的教师风作为教师选择录用的主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制定领导指导手册,确定领导职责和业务规范,加强研究生领导岗位动态管理,严格规范和管理兼职领导。 建立领导团队集体领导、集体关闭的责任机制。
( 20 )完善领导培训制度,各学位授予机构对不同类型的研究生领导实施常态化分类培训,领导指导研究生,切实提高严格学术管理的能力。 首次上岗的领导实施全面训练,连续上岗的领导实施定期训练,确保政策、制度和措施立即在指导环节发挥效果。
( 21 )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科学合理地将研究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者评价、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责任评价情况纳入导师评价体系,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招生指标的分配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解决高校教师和教师失范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教师失范、不履行职责的领导,根据情况给予协商、限制招聘、停止招聘、取消领导资格等解决。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健全处理学术不端是比较有效的机制
(二十二)完善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权机关三级监督管理体系,健全推进、防止、警告、审计机制,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把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的员工纳入国家教育监督范畴,使学术诚信管理和监督常态化,及时处理学术不端事件,提高应对能力。
(二十三)严格执行《学位论文虚假行为解决方法》《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解决方法》等规定。 对于学术不端的行为,多次进行“零容忍”,如果被发现,将坚决依法迅速严格仔细检查。 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如果违反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和学术惩戒的法律法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对学术不端的部门负责解释。 把学位论文的虚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
( 24 )学位授予机构必须切实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解决方法》的相关要求,领导和研究生申辩投诉解决机制和规则,畅通救济途径,维护正当权益。 当事人对解决或者处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机关提起诉讼。 当事人经过投诉审查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讨论。
八、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省级大学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生机构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教育部要把加强规范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监督范畴,各省级大学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早期发现并纠正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是多发性、倾向性问题 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按规定向有关负责人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2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加强学位授权点合格判断、质量专业检查提取等监督管理手段,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提高审计检查力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权等管理环节的审计,加强问责。
( 27 )国务院教育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力度,适当扩大抽查比例。 对连续或多次出现“有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提高协商能力,严格管理招生规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学位授权点的合格判断中要点抽出评价“有问题的学位论文”多的学位授权点,根据判断结果命令研究生培养质量有重大问题的学位授权点,规定期限修改,修改后也可以满足要求
( 28 )在招生、培养、学位授权等管理环节中问题较多,对教师风格、学风有突出问题的学位授权机构,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期限整改、严格管理招生计划、限制追加学位授权申报等解决办法,情节严重的学校 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坚决依法追究学位授予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权机构应当加快研究生教育新闻的公开,定期发布学位授权机构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解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九月二十五日
标题:时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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