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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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目前对加强我省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多次如下:
1、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 2、中外合作办学不能重复中国的教育方针,满足我省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中外合作办学必须立足于引进海外高质量教育资源,我省迅速发展紧缺的新兴学科和空白学科,提高我省教育的国际竞争力,逐步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4、中外合作办学要反复教育行政管理和学业活动中的领导权,高度警惕和防止国外机构通过合作办学对中国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等活动。
二、严格重新探讨中外合作办学的批准制度
1 .我省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在省内合作举办和设置以中国公民为第一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按照《条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严格批准。
2、本厅审查或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教育部颁发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不设立专门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必须根据中方合作者的所属关系和合作办学水平,依照《条例》的规定批准。
4、申请开展不设立专门机构的中外合作项目,经我厅批准同意的,我厅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许可证》(格式附上后)(略)。
三、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
1、取得学校许可证的中外合作学校机关必须根据学校许可证批准向物价部门核收钱的项目和标准,并向我们厅提交备案。
2、高等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院、系未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与国外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在我厅备案后公布。 其复印件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模糊机关名称、学校性质以及收款、考试、发证等,不得误解公众,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
4、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违反规定滥用金钱、乱发学位(证书)、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其他违法行为的机构,我厅《条例》
标题:时讯: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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