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本篇文章2085字,读完约5分钟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监督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者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判断、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教育监督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种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教育监督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种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指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机关(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教育监督必须依法进行,是事实上要求的、公平公正的大体。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监督工作的指导,为教育监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监督责任,接受业务上级教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教育监督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监督工作,制定教育监督、判断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职责的情况
(三)检查判断学校的运营方向、运营条件、运营质量和运营效益
(四)监督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监督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审查,对国内学校第一负责人的奖惩、豁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监督机关设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按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聘任,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重复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实务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位,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
(四)多次大体上,公正执法
(五)健康,能多次正常工作。
第十条督学在教育监督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监督机关遵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
(2)检查学生的课程负担状况和收款状况及其录用情况
(三)参加教育、教育活动,列席被监督机关的有关会议
(四)查阅有关文件、文件、资料;
(五)对监督机关的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督学进行教育监督时,必须出示督学证书。
第十二条督学必须接受国家或者省组织的教育监督训练。
第十三条教育监督的基本形式是综合监督、专业监督和跟进监督。 必要时,教育监督机关可以与有关部门合作进行教育监督。
第十四条综合监督和专业监督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明确教育监督的目的、复印件,事先向被监督机关发出书面通知
(二)督促监督机关自主检查,指导,提交自主检查报告;
(三)对监督的机关进行检查或者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
(四)向监督机关通报监督结论,提出纠正意见
(五)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监督机关提交监督报告,必要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监督结论。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监督机关的统一安排,监督学可以由两人以上进行跟进监督。 跟进结束后,应当向教育监督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被监督机关应当按照教育监督机关或者监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监督机关和监督学。
第十七条监督结论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监督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绩效评价、奖惩豁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监督机关对监督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监督结论的教育监督机关申请审查。 教育监督机构必须在收到评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得出评论结论。 监督机关对讨论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教育监督机关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监督机关申诉。
第十九条监督学与被监督机关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监督工作的,应当避免。
第二十条受监督机关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监督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对第一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构成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抵抗教育监督机关或者督学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拒绝执行教育监督机关或者督学纠正意见的
(三)玩弄虚假,欺骗教育监督机关或者督学的
(四)对忠实反映教育监督机关或者督学情况的人员进行报复的
(五)妨碍教育监督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任免机关取消其督学职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失业、渎职耽误员工的;
(二)利用职务顾问权利私利的;
(三)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
(四)利用职权庇护或者报复他人的;
(五)滥用职权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1992年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表的《山东省实施《教育监督暂行规定》的办法》被废止了。
标题:时讯: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地址:http://www.ptwc.com.cn/xw/4421.html
免责声明:澎湃教育网是国内权威的教育门户网站,发布的内容来自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澎湃教育网的李湘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