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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9 06:50: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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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学教育兴晋战术,迅速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训练。

第三条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培养各种技术人才和具有熟练技能的工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实行统一的指导、统一的协调和监督判断,把快速发展的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计划,调整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优化职业教育的质量和运营效益

时讯: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一的计划、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对贯彻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业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进行判断。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和公司劳动者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人才的诉求预测、经费来源、毕业生就业录用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域组织对本系统、本领域的职业教育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为迅速发展职业教育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职业教育系统

第七条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实施以中学后为要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的职业教育制度,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训练同时快速发展,与初、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联系,与其他教育相互信息表达、合作

第八条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根据小学教育实施的中学阶段的职业教育,第一培养具有初级专业信息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基于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实施的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主要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操作者。

第十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第一要培养应用型、技能型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者。

第十一条职业训练包括工作前训练、见习训练、在职训练、调职训练及其他职业性训练,可根据现实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训练。 职业训练分别由相应的职业训练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第十二条普通中学、高中和普通高等学校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计划实施同级职业教育。 普通中学可以开设职业教育课程,也可以追加职业教育的教育复印件。

【章名】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发挥骨干和模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山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组织失业者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帮助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农村、公司、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快速发展的需要,以多种形式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扎实运营以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为主的综合职业教育中心,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

第十五条政府主管部门、领域组织应当举办或者共同举办职业学校、职业训练机构。 本部门、本领域的公司、事业组织组织、协调、指导职业学校、职业训练机构。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单独或者共同举办职业学校、职业训练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职业学校和职业训练机构对本公司的员工和录用准备人员进行职业教育。

领域、公司、事业组织负责安排本系统举办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员工培训机构的经费、师资、专业设置、设施设备、实习基地的调整和招生就业等员工。

第十七条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训练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学业条件。

设立职业学校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单位申报,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单位申报,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职业中等专科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普通中等专科学校,由设有地区行政公署或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技工学校由设有地区行政公署或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高等职业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训练机构的设立,按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社会力量由职业学校和职业训练机构批准,依照《山西省社会力量学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职业学校和职业训练机构应当发布招生广告(包括招生大纲),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和职业训练机构必须反复教育教育教育改革,实行产学结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诉求设置专业,根据教育计划和教育大纲的要求完成教育任务,组织实习教育。

第二十条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期满,通过学校审查,依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受过职业训练的学生学业期满,通过职业学校或训练机构审查,依照国家规定颁发训练证书。

技术专业(工种)学生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查通过鉴定的,依照国家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接受相同或相近专业教育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必须直接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查,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进行重复训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域主管部门、公司、事业组织应当对运营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安排相应的教育和生产实习基地。

公司、事业组织必须给予职业学校和职业训练机构教师和学生有义务接受实习的教师和学生适当的劳动报酬。

实习中不得让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强度大、有毒有害的劳动和危险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公司、事业组织录用人员时,应当采用多次培训后就业、培训后离岗的制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用具有专业对口或接近专业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学校毕业生。

职业高级中学毕业生被公司、事业组织录用后,享受本职普通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我追求的职业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职业学校毕业生来农村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承包、技术宣传等方面给予优惠。

【章名】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四条职业教育经费必须由财政资金、领域组织、公司、事业组织及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由学校主管部门自筹,通过教育者缴费、社会捐款等多种途径筹措。

第二十五条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必须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其经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证职业教育的经费逐年增加。 职业学校的主办者必须按照学生人数的平均经费标准全额支付职业教育经费。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经费,应当在单列职业教育经费项目中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依法征收的教育费,安排15%以上的比例迅速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职业学校的建设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本公司员工和拟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所用的经费应当根据公司员工工资总额的5%增加到2%。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宣传经费的15%到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从农业快速发展基金中把一定的比例安排在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中。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把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计划,统一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优先、优惠政策。

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的教育设施建设免除城市基础设施的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职业教育提供融资。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和捐赠职业教育。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和职业训练机构可以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适当征收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减免,入账标准由省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的学校经营产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小学学校经营产业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职业教育经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计划,配备专款培养培训职业教育教师。

对职业学校所需的、具有专业技术作用和特殊技能的人员的录用、选拔、调动,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的建设。 普通高等学校要承担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训练任务。 为职业学校培养的教师,必须到职业学校教书,任何单位不得陷阱,其教书的服务期限为5年以上。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职业学校教书。

第三十七条职业学校、职业训练机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实行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双重角色制,聘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职业高中教师实施职称指标单列,独立考核评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师住房建设、教师医疗和退休等方面享受着中小学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制度,加强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建设,开展职业教育教育教育研究活动,搞好职业教育教材的出版、发行工作。

【章名】第五章法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有取消的违法所得的,对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训练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有责令收回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资格

第四十一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扣除职业教育经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职业学校和职业训练机构擅自接受招生广告(包括招生大纲)或者广告经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接受招生广告的,广告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调查。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解决。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被废止。

标题:时讯: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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