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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河北省中小学校收钱管理办法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1-06-28 15:01: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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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省中小学金钱管理,保障教育者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这个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

本方法所称中小学是指除民办中小学以外的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包括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以下简称中学)、(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及特殊教育学校。

小学和中学的学生缴纳杂费,高中的学生缴纳学费。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的收款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执行。

中小学的进款项目由省财政、物价、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明确。 但是,特殊教育学校的进款项目由设区的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中小学收钱的项目根据费用用途分为收学校的钱和收学校的代理费。

学校收钱的项目包括小学、中学杂费、高学费、租来的学生读书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的学生培养费、暖气费和住宿费。

学校代收代理费项目包括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并批准录用的教育用书费用、中学毕业生中考报考注册费、普通高中报考注册费、大学报考注册费和健康诊断费。

中小学收款标准的等级管理:

小学、中学杂费、高中学费、借阅学生的借阅费、中学毕业生的中考考试费。 普通高中计划外的学生培养费、普通高中的考试费、大学入学考试费和健康诊断费。 暖气费的进款标准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价、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或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明确。

时讯:河北省中小学校收钱管理办法

住宿费的进款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提交备案。

特殊教育学校的收款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捐赠助教和集资学校的费用及教育事业费的附加、农村教育费的附加和地方性教育附加费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 不得向中小学生索取上述各类费用和其他机构应支付的费用。

中学几乎不接受寄宿生。 对于确实想租的学生,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可以按规定向租的学生收取租金,向租的学生缴纳租金后,免除学费和杂费。

普通高校在完成正常招生任务,维持规定的班级容量的基础上,得到设区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以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20%的比例招收计划外的学生,征收普通高校计划外的学生培养费,计划外的学校

面向中小学的教育用书必须得到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教育用书的目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及其员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举办各种收到的补习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和要点班

招募性“高价学生”、“择校学生”、“自费生”,实施“双轨制”教育,开办“一校两制”或学校。

向学生销售和销售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批准的教育用书

向学生统一领取个人学习用品(教育用书除外)、生活用品、娱乐用品、医疗保健用品及其他个人用品

统一要求学生在课堂上点菜

向转学的学生要转学费

为学生代办保险

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捐赠资金,筹集资金或要求学生及其监护人借款

向学生收取学校收款项目和学校代理收款项目以外的其他收款。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费和杂费向右酌情减免。 减免后的空缺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学校的运营机关处理。 学费和杂费的具体减免方法,由省人民行政另行规定。

中小学向学生收钱必须有“河北省收钱许可证”,在每学期开学后10天内,将该学期所有收钱的项目、收钱标准以及教育用书的目录和价格公布在学校的显著位置。

中小学的学费和杂费每学期入学初期必须一次收取,学校的代理费用大致根据“随时发生,随时征收,多回收,不得获利,必须及时结算”的实际发生费用对象而定。

中小学在实施各项收款时,必须统一采用省财政部门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忠实填写“河北省中小学收款登记册”,并将登记册提交学生本人。 如果没有发行《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没有进行收款登记,学生有权拒绝提交。

时讯:河北省中小学校收钱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学收款登记册》的工本费从学费和杂费中列支敦士登。

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都要提交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年级、班级、教室(小组)或者个人一律不得保管。

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将按规定征收的各项费用一律纳入财政起户管理。

小学和中学收到的杂费全部由用于补充学校教育费的高中收取的学费必须提取10%作为奖学金、补助金,援助奖励品学和优学生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剩下的部分用于补充学校的教育经费 住宿费和暖气住宿时学生住宿和冬天暖气相关费用的支出其他项目的存款都是收款文案专用的,不要为他挪用。

时讯:河北省中小学校收钱管理办法

中小学收到的各项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教职员的个人报酬和福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妙地名义提取和挪用。

对中小学及其他有关机构、个人违反本法的收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河北省收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时讯:河北省中小学校收钱管理办法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这个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过去我省公布的中小学收款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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