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河北省禁止采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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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的《禁止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农家、城市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体)与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9年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生(以下统称为童工
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管理、教育、农业、企业广告主管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合作,监督检查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检举非法聘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体。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雇佣单位和个人,在就业登记、劳动许可证的发放、职业介绍、营业执照的发放、录用手续等五一节,必须严格检查就业、应聘者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
就业、应征者的年龄根据公安机关颁发的本人身份证。
雇佣者或个人的合作劳动力,劳动关系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当地的工作签证机构取得签证,防止童工问题的发生。
如果雇主或个人被发现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则立即停止执行,童工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工人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违法采用童工期间的劳动报酬。
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擅自招募录用童工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返回原来的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费用,由聘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全部承担。
违反《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县以上(包括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明确童工残疾等级后,采用童工单位或个体,按照以下标准发放残疾津贴。
如果童工的残疾被评定为1-4级残疾,为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标准与因劳动者残疾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城市合同制劳动者相同。 国家规定的各种生活补助金必须每月发放,直到死亡。 其中残骸等级为1-3级的,另加护理费,其标准与城市合同布帛工人相同。
童工的残疾被评定为5-6级残疾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扶助费采取不一次性支付的方法,其标准如下。
残骸等级为5级的,发给20000元
残骸等级为六级的,发给15000元
童工残疾被评定为7-10级残疾时,为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采取一次也不重复的方法,其标准如下
残骸等级7级,发给8000元
残骸等级8级,发给6000元
残骸等级9级,发给3000元
残骸等级为10级,发给1500元
童工死亡的,发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400元葬礼补助费的经济赔偿费双方协商明确,最低不得低于20000元。
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聘用童工发生伤、残、死亡的单位或个体,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其中,对国营、集团公司的罚款由税后留存收益支付,不得摊销价格。 对公司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雇佣者或个人必须保证发行残疾童工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拒绝。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经营破产的,从破产财产中完全丧失优先支付残疾童工相关费用的劳动力的相关费用,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从破产财产中一次性重复支付。 大楼群额在双方协商明确的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采用童工的机构,由县以上(包括县)的劳动行政部门罚款。 具体罚款标准:多次大量采用童工人均罚款3000元至5000元童工,屡教不改的,除原罚款标准外,还处以3倍罚款。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雇主或个人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超过可以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实施初等、中等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中学的13至15岁少年,在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指导下,可以参加辅助农业生产劳动、家庭劳动,但不得独立参加工商活动。
第一劳动和辅助劳动的具体事宜,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劳动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检查工人或个人聘用童工必须增加的事务费用补助,由劳动行政部门编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筹措特别资金。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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