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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8 12:36: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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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职务、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者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自己严格,是人的师表,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就业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整个社会都要树立尊重教师的好风气。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就业的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由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师从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合作,负责有关教师的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第七条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育教育教学、科研设施、设备以及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需的教育教学用品。

第八条教师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完成教育工作任务。

教师必须维持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财产不受损害。

第九条享受专业奖学金或者补助金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应当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工作,履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年限。

第三章资格和录用

第十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公民,向教师资格受理部门申请教师资格,被认定合格的,可以颁发教师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一次教书时,试用期为一年。 考试期满后,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聘任,以及担任什么样的教师职务。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资格认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招募享受专业奖学金或者补助金的师范专业毕业生。

第十四条学校各级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由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举办单位,依照国家教师职务设置和结构比例的规定确定。 学校根据教师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和本校教师职务的岗位自主聘请教师。

第四章培养和训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各级师范学校的运作条件,优先保证经费投入,使在校学生的平均经费高于其他同级学校,推进学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第十六条优秀青年可以吸引和鼓励报考各级师范学校,对品学和优学生推荐到高等师范学校学习。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师培训专业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参加思想政治训练、专业一致的业务训练和学历提高训练。

第十八条采用定向招生和保送学校的做法,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中小学教师,毕业后向定向单位或保送单位任教教师。

受到县级劳动模范以上奖励的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适龄中学教师可以被送到高等师范学校进行学历提高训练,毕业后回到原来的单位任教。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五章审查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平时审查、学年审查、任职审查相结合的教师审查制度。 根据平时的评价,每学年进行学年评价的任职期限届满,根据学年的审查进行任职审查。

第二十一条教师审查工作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吸收学校工会组织代表的参加,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学生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业务。

规模小的学校和小学的教学点教师由中心学校统一组织审查。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教师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能干、不称职三个阶段,考核结果应当填写本人文件,作为教师录用教育、职务变动、工资调整、奖惩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工资待遇,保证教师工资每月全额支付,公立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专家储存,专用使用特别支出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教育费,实行乡征县管理乡用,首先用于发放民办教师集体统一部分的工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教师的工资。

第二十五条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乡以下和水库上、深山高寒区中小学从事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工作的,可以直接规定等级。 一年后,在水库上乡以下和深山高寒区乡以下的中小学从事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提高1~2级工资。 在其他地区乡以下和水库上的其他中小学从事教育教育教育教学的,变动工资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变动工资8年后经人事部门批准固定,继续上升变动。 离开上述学校后,变动工资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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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计划、财政、银行、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先优惠措施,支持教师住房建设。

第二十七条市(地)人民政府在销售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宅时,应当优先优惠销售住房困难的教师。

配偶是教师的员工必须优先分配住房。

第二十八条县、乡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建设适量的住房,让教师居住。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享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的待遇。 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必须为教师的就诊、住院和转院提供方便。

建立教师体检制度。 特级教师和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教师每年接受体检的其他教师每两年接受一次体检。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组织应当从突出的贡献和教育开始30年以上的教师进行一定时间的休养。

第三十一条特级教师和男性教书30年,女性教书25年的中小学教师,到了退休年龄退休后,其退休金按原来工资的100%支付。 在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适当提高退休金的比例,具体的标准和批准方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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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把一定数额的合格民办教师转变为公务教师,本世纪末把合格民办教师全部转变为公务教师。

提高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待遇。 实现了小康县的地方,民办教师和公务教师实行同样的工资标准其他县的民办教师的工资是公立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以上,逐步实现了与公立教师的同行。

第三十三条完全县民办教师福利基金制度。 每年,必须从当地教育费的附件中安排5%作为福利基金,拓宽其他的采购渠道,很多人筹措基金。

民办教师福利基金用于民办教师的医疗、扶助和其他特别困难补助。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四条建立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每两年对优秀教师表彰奖励。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育成果奖制度,表彰取得优秀教育成果的教师。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教师奖金基金组织,向依法设立的奖励教师基金组织捐赠资金,鼓励和支持教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情况分别造成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损害的,责令损害赔偿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记载行为之一的教师,根据所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构成取消教师资格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付培养费的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支付补偿金。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期限内修改,情节严重的,直接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取消教师工资,挪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教师侵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的解决不服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诉讼,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提起诉讼的30天内解决。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了其权利,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既然本法说了,以下都包括本级、根数,县包括自治县、县级市和市区,乡包括民族乡和镇。

第四十四条本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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