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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大连理工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5 15:51: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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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成立于1949年4月15日,作为大连大学工学部的1950年7月取消了原大连大学的建设,在大连大学工学部独立成为大连工学部的1960年被明确为全国的要点大学。 1988年更名为大连理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在长期的学业历史中形成了“海纳百川、自强、厚德笃学、知行合一”的木匠精神,形成了“团结、进取、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和“勤奋、严格、求实、求创新”的优良学风。 面向未来,大连理工大学致力于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通过长时间的努力将学校建设成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根据学校法律自主办学和促进学校,实现快速发展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大连理工大学,简称木匠。 英语全部称为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简称dut。 第三条学校的法定地址是辽宁省大连市凌工程路2号。 学业活动主要依靠大连凌水主校区、大连开发区校区、盘锦校区。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经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和学校所在地。 学校的网站是dlut.edu 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学校,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盘锦市人民政府参与共同建设。 第五条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盈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学校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基本任务,以培养精英人才、促进科技进步、继承优秀文化、领导社会风尚为学业宗旨。 第七条学校的快速发展定位是研究型、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以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目标,长期目标是建设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大学。 第八条学校依法运营,自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社会参与的大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学校实施教授治学,促进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学校、院系(学院)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主办者和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建设者依法为学校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营条件和运营环境,依法保障和维持学校的运营自主权,学校依法接受指导和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运营方向,批准学校章程,按照监督和规范学校运营行为的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负责人的学校运营水平和教育质量 或者调整委托其他机构配置在学校的教育资源,依法监督学校资源录用的学校不当行使学校自主权的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罚。 学校的个别化、合并、终止及名称变更,须经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共同建设者按照共同建设协议参与学校建设,依法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监督管理、协调或处理学校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在学科和专业设置、招生、教育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财产管理与录用等方面行使学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行使学校自主权,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学校相应的规章制度为前提,全面有利于可持续快速发展的学校自律制度体系。 第三章学业任务和权利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基本任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学业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以理工科为主,管、经、文、法、哲等多学科协调迅速发展。 学校根据社会的诉求、学校的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学校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九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第一教育形式,在保障学历教育水平的基础上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开展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实施精英教育,致力于培养具有较强责任意识、高尚道德品质、慷慨知识基础、突出能力潜力、优秀综合素质和广阔国际视野的精英人才。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开展招生活动,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健全学校招生方法,公开招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学校成立了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用事业的咨询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的现实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培养方案和教育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的评价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自主制定不同水平教育的修业标准和年限,实行学分制,向符合培养标准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历(业)证书,授权的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促进社会进步,为推动本校事业的迅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学者和知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学校致力于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发挥学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意义,自主组织开展自然科学、技术(工程)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国家目标再服务和自由探索的奖励相结合,以加强基础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为主要攻击方向,加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交流,积极促进科学研究和创新人才培养。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了以专职教师、专职研究者、实验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者和研究生为中心的科研团队,鼓励接近和相关研究行业的人员组成科研团队。 第二十七条学校自主与中央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研合作,与学校及院系(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结合构成学校科研基地,按不同目标、方向和标准建设和研究 第二十八条学校积极推进学校国际化,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和其他机构在人才培养、科研等方面加强多方面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通过引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招收优秀的国际学生,共同培养、合作研究 第二十九条学校多次以贡献寻求支持,促进创新快速发展,通过人才和智力支持、思想和文化引领等多种玩法服务社会,为促进国家繁荣、民族复兴、社会进步、地区快速发展、增进人类福利做出贡献 第三十条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大学精神,积极开展陶冶师生心灵的服务国、地区文化战术文化交流,担任文化使者。 第四章教职员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工人等。 学校以教师队伍为重点,致力于教师高尚、业务精深、结构合理、活力、国际水平的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实行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者实行职员职等录用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制度 (四)职工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三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本职工作,根据职工职责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以及其他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六)对职务录用、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教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保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实施适合学校快速发展水平的教职员福利待遇标准,有计划地开展教职员的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向工作和生活有困难的教职员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三十六条学校定期审查教职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职务执行情况和实际业绩,审查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聘请的荣誉职称人员、兼职人员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是指依照学校法律取得入学资格,通过学校注册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充分平等地录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品行、学业、素质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符合学校学业标准后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业)证书。 (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调整修学年限、转学、休学、假期、转学、补习其他专业科目或者选择其他专业科目。 (四)公平获得各类奖学金、补助金、补助金等奖励或资助及相应称号 (五)公平获得学生组织和社会实践、创新实践、国际交流、文体活动、勤劳助学的机会,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和服务。 (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组织登记校内社区,开展符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素质扩大活动,学校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七)对学校重大事项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具有知情权、监督权、批判权、建议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解决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诉讼,对学校、校内机构或者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申诉或者法律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道德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完成学业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接受各类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为学习和生活中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施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校国际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在学校接受训练的无学籍教育者是学校的学生,其权利义务由教育者或附属机构和学校平等自主基本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统一领导学校职工,校长依法自主行使职权,学校各职工顺利推进 第四十六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隔任期五年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职工。 其首要责任是: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重复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美的全面迅速 (二)审议明确的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探讨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以及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探讨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干部队伍的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建设。 (四)指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础组织进行政治指导 (五)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确定学校党委应当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体,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在校董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主持学校党委、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 校委和党委常务委员会的实际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后召开,采用常规投票作出决定,重大事项采用投票制。 其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大连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执行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导下,维持党章、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权力 第四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道德教育 (三)制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依照干部的从业权限免除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教师和内部其他职工解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生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主持校长事务会,解决相关事项。 副校长等学校行政班副职领导、校长助理参加会议讨论,由议题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列席。 校长事务会采取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大致内容,协商有关事项。 那个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生成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统一行使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快速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术民主。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定不能执行少数服从,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委员2/3以上的同意通过。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教育指导委员会、职务评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相对独立地开展事业,就重要的学术事项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或提出动议。 第五十条学校教师和学生职工以及校内群众组织、其他政治团体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依法有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一)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员代表大会章程》的规定生成和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其教师代表占代表总人数的60%以上,实际出席人数为出席人数的2/3 其选举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出席人数的1/2通过的其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教职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根据《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员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开展事业,学校工会是教职员代表大会及其民主管理委员会的从业机构 (二)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各自的章程生成和保障活动,学校由学生有秩序地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 (三)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根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四)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施下列制度、机制,促进内部管理系统的协调运行。 (1)学校党委要就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改革的迅速发展等作出决定,前期要广泛听取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员代表大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学校党委和行政通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等方法信息表达情况,协调职工,探讨学校的重大问题 (三)校长定期向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就业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意见确实难以推进执行的,由校长代表学校进行必要的证明 (五)关于教职员身边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提请教职员代表大会(或其民主管理委员会)审议,关于学生身边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业务需要,根据简化、高效的大体情况,设立或调整党委、行政职能机构,明确职能分工。 各功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设立的校区,由学校直接管理或者委托派遣机构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员工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直属部门,按照其设立的宗旨和运行规则,为师生员工提供相应的业务服务,履行相应的业务管理职能。 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附属机构,按照学校明确的快速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依法相对独立运行。 第二节本科学院 第五十六条本科、学院等教育科学研究实体机构(以下统称二级学校单位)是从事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单位,是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国际合作和交流的主要载体 学校根据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设立或调整二级学校的运营机构。 第五十七条学校实施学校、院系学院等二级学校单位的二级管理,根据活力增强、责任统一的大体,减少管理水平,适应管理跨度,降低管理重点,加强目标管理。 第五十八条二级学校运营机关应当按照学校章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制定本公司的运行管理规章,报告学校的批准备案,依法、规章、规章,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二级学校运营机关的管理运营机关通常包括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学术组织、民主管理机关等,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业务。 第六十条各二级学校运营机关由党、政第一负责人各一人,分别全面负责本机关党、政业务的学校根据各二级学校的运营机关情况,配备必要的党、政副职,协助其第一负责人开展工作的学校是各二级学校的实际业务需要 第六十一条二级学校运营机关实行党政府联合会议制度,由党政府班子成员参加,按照规定的程序,也可以讨论和决定本机关的重要事项,根据议题的需要,进行党政府联合(扩大)会的决定,学术组织代表、民主管理机构 第六十二条二级学校运营机关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行使本公司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本公司的规模或由教授代表组成,或由全教授组成,设立几个专业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二级学校运营机关设立教职员民主管理委员会,在本公司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本公司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员维权工作。 各级学校运营机关必须在工作中充分考虑学生的利益,建立健全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比较有效的机制。 第六十四条设置在二级学校运营机关内的学术机构及人事配置由二级学校运营机关讨论明确,向学校提交备案后,由二级学校运营机关聘任。 第六十五条独立建设或学校依托二级学校单位管理运行的要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功能。 第七章财务资产安排 第六十六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资金为主,其他多种途径的筹措为辅。 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机构的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计算、等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事务权与财政权的结合、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大体,实行以校长为首的各级经济责任制,确保学校运营资金的安全、合理、节约、有效录用。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内部经济活动监测机构,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财务工作者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高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告的录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九条学校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等级责任、从责任到人”的学校资产管理机制,依法妥善合理地进行资产配置、录用或者处分,发挥一种资源的录用效益。 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学校名称、标志等其他无形资产。 第七十条学校是各种资源,包括以人力、设备、资金、房屋和无形资产等兴起的控股、参股公司,在学校授权下,依法依照现代公司的制度进行经营管理。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实施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制度。 第七十二条学校以保障运行、服务教师和学生员工为基本,利用学校内外两种资源,开展物流服务和公共服务。 第八章学校和社会 第七十三条学校广泛开展社会服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领域的信息表达与合作,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学校的消息,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判断,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四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重要的快速发展咨询和社会监督机构,也是社会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快速发展的重要纽带和桥梁,理事会按照其章程设立并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学校设立校友会。 学校校友包括在大连理工大学和前身学习、就业、进修、被学校授予名誉学位和荣誉职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大连理工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设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以校友会为平台,加强联系和服务校友,广泛听取校友对学校快速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向校友优先开放学校服务社会的资源。 七十六条学校设立教育快速发展基金。 教育快速发展基金按照其章程接受和采用各类组织、团体和个人捐赠,尊重捐助者对捐赠资产的录用意愿,积极接受捐助者和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学校和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建立的各类合同或合同关系,应以法律为基本依据,以学校章程为指南,维护学校权益,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学校消息,接受学校内外的监督。 第九章学校标志 第七十九条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的徽章是圆形的,中间是由学校的简称“木匠”的二字变体构成的半封闭双圆环图案,圆环中央是支撑幼苗的书籍,意味着人才和学术,“1949”是创立时间。 圆环上面是英语学校名,下面是中文学校名。 学校徽章上有中文学校名称的长方形徽章。 第八十条学校的校旗是长方形的旗帜,旗面中央是白色,两边是蓝色,学校位于黄海、渤海之间,中央印着学校的纹章志和中英语学校名。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歌是《大连理工大学校歌》。 第八十二条每年的4月15日是学校庆典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应当制定或者修改,由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校长事务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讨论审定,批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制度,在学校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所有其他校内制度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矛盾。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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