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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吉林大学章程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1-06-25 15:06: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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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创建于1946年,1960年被中国共产党中央明确为全国要点综合性大学。 2000年6月12日,原吉林大学、吉林工业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长春科学技术大学、长春邮电学院合并成立了新的吉林大学,2004年,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合并为吉林大学。 在长期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学校聚集了国内外学术大师和教育精英,为国家建设、社会快速发展和人类进步培养了许多支柱才能,培养了丰富的学术思想精华,创造了许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良好的学术 面向未来,学校接受“求实创新,志图强”的学校训练,以人为本的学校理念,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继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己任。 转化高水平的科研和成果,建设优质的社会服务、领先先进文化的重要基地,向着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努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学校依法自主运作,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奋斗目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吉林大学,简称吉大。 英译汉是jilin university,简称jlu。 第三条学校的法定地址是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学校实施多个校区的运营,根据法律、法规、运营的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的官网是jlu.edu。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具有教育、科学研究、行政和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设立德树人,全面快速发展德智体美,培养富有良知和社会责任感、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级专家。 第六条学校依法运营,自主管理,民主监督,完善社会参与的大体,现代大学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学校多次依法治疗学校,实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校实行以学校、医院二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学校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行业和范围,发挥学院运筹学的主体作用。 对学校内的公共事务实施垂直管理、扩展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第十条学校实施开放的学校运营,积极服务国家战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履行公共职能,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学校主办者 第十一条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十二条学校主办者被安排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免除规范学校运营行为的学校负责人,推进学校负责人选拔和发生机制改革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进行评价和判断的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主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学校自主权的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育教育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保障学校运营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 第三章学校的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基本任务,开展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育、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学校条件合理明确学校规模。 第十六条学校学科门类齐全,以综合性、研究型、开放性为学校特色的国家、社会需求和学业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用的大体,依法自主招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合理迅速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的第一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明确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学生培养方案、教育计划,自主选择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实施学位制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学校可以授予有助于社会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杰出人士荣誉称号,可以依照规定授予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和人才特点,积极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学校逐个发挥文化育人的功能,大力发扬先进文化,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中华文化的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自主与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公司等开展合作和交流活动,迅速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章组织和结构 第一节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明确管理体制,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责任配置。 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是学校领导的核心,对学校职工行使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其首要职责是: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重复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美的全面迅速 (二)审议明确的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以及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探讨决策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 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支持廉建设。 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指导学校思想政治事业和德育事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指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支持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础组织进行政治指导,按照各自的章程进行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的制度。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的业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调查违反纪律行为,教育的廉洁 第三十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对外代表学校,在内部负责全面的行政工作,其第一职权是 (一)制定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活动、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制定校内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干部任免权限免除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教职员解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对教职员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学校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指导、副校长分工责任、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职工机构。 主办校长事务会议,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学校、院系、学院三级设置。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依法统一、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权,按照其章程承担教师在职务审查、教育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从业责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有1名主任委员、数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过各学部学术委员会的推荐、校长的提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施席位制,委员人数为50人左右的单数,根据学院(学科)席位由民主选举产生。 在本科学院学术委员会驻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实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师职务审查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员工,接受其指导和监督,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员工。 学校教师职务审查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师职务审查的专门机构,根据审查条件和审查规则,开展教师职务审查工作。 学校教育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与学校教育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人员。 学校实际上成立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事业。 第三十五条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各自的章程行使职权,积极构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相对独立且相互支持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专业的从业机构和组织,依照其规则履行职责,辅助学校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其章程行使权利。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事业快速发展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校的院士代表、资深教授代表、领导班子的成员、部分退休学校的领导、基础单位的负责人代表、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按照其就业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学术界精英、大学校长、著名校友、知名公司家、学校相关领导、其他社会优秀者等组成。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照合理化、统一、性能的大体,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集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在校区设立派遣机构,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图书馆是学校建设迅速发展的重要支持平台提供学习、研究、咨询服务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博物馆、档案馆、互联网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 第四十四条附属于学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和外界共同设立的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教育科研机构 第四十六条学校大体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立学院。 学院作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本科和教育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和授权,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计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学院的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的建议,设置内部机构 第四十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定的第一形式,是讨论和决定学院快速发展计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合会议的主持人根据会议的文件,党委相关事业的部分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行政相关事业的部分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事业交叉性质的部分事项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明确主持人。 第四十九条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 院长通过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法选拔或公开招募,经学校党委批准,由校长聘任。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的全教职员或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员。 第五十条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事业,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学院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学院设立院级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根据学院建立的各级研究中心(院、所)、要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十三条学校按学科及实际需要划分院系。 本科通常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育科研机构组成。 本科院校根据学校授权开展事业。 五十四条本科设置系主任。 系主任经过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校长任免,根据校长的授权开展事业。 第五十五条院系设立学术委员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事业。 第五章教职员 第五十六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对教职员实施录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者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第五十八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定期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学校教职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就业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种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称评定、福利待遇、评定奖、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则和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学校教职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勤奋工作,履行职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聘请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教师是学校运筹学的主体力量,是人的师表,是教育人,必须努力创新科学知识,传达先进思想,培养精英人才。 第六十二条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的教育和科研活动的开展、学术创新、职业的迅速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迅速发展,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使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三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外籍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育教育教育活动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学校的规定,聘用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完善全教职工的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学校的运营业绩,努力改善教职工的职工、生活条件。 第六章学生 第六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择课程 (三)公平地获得国内外深入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快速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 (七)公平获得奖学金、补助金、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以及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学校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出异议,提出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取得学校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支付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学校让学生热爱祖国,珍惜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热爱自然,培养热心公益的好品格。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学校照顾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七十二条学校取得突出成绩,对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学校修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复印件,向满足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其学位。 第七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通常每一到两年举行一次,选出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指导机构,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制定学生会、研究生会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吉林大学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第七十五条学生社区是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生社区联合会统一、协调学生社区及其活动,依照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七章经费资产基础设施安排 七十六条学校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学校经费。 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开拓学校经费来源的途径,筹集事业快速发展资金的学校面向社会筹集教育科研经费、各种奖助基金及其他学业经费,增加学业资源。 第七十七条学校多次勤奋学习,提高资金录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指导、集中计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的安全。 第七十九条学校为学校名称、学校名誉和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知识产权。 第八十条学校管理占有、采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采用效率。 第八十一条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科学计划,按照计划复印件明确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学校条件,促进各校区协调和快速发展。 第八十二条学校不断完善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员工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学校和社会 第八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新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四条学校加强与领域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科学研究院、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协同创新。 学校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的社会学术团体在学校设立事业机构,各事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则及其章程开展事业。 第八十五条学校逐一发挥学校理事会和社会信息表达联系的桥梁作用,拓宽合作途径,积极募集学校资源。 第八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寻求社会捐赠,筹措资金,帮助学生成长,支持学术研究,促进学校事业建设的迅速发展。 第八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以多种玩法与校友联系,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的快速发展,集中校友力量,扩大学校资源。 第九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纪念日 第八十八条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的徽章由半径不同的两个同心圆构成,内圆的中央部是吉林大学的英译缩写“jlu”组成的天鹅飞行模式,上部有“1946”的文字,表示学校的创立时间。 两个圆环之间的部分上面有英语的“jilin university”吗? china》,下面有郭沫若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写着郭沫若先生刻校名的长方形徽章。 第八十九条学校的校旗是天蓝色长方形的旗,中央印着郭沫若写的学校名,左上角有学校的徽章。 第九十条学校校歌为《吉林大学校歌》、公木作词、王世光作曲。 第九十一条学校明确以每年的9月16日为学校庆典,以校前各校的创立日为学校纪念日。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经营、自主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标准,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章程。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提出,校长事务会议制定修正案,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上讨论,广泛征求教师和学生员工的意见后,由学校党委审定,报教育部批准。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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