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同济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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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结合学校的现实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依法自主运营,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 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学校运营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名称同济大学,英语名称tongji university,德语名称tongji-universit .学校名称同济,英语和德语名称Tongji。 第四条学校的注册地址是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经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或调整校区和学校所在地。 第五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明确由教育部管理,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同建设的大学。 第六条学校是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育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财产管理与录用等方面依法拥有学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使学校运营自主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程的透明度、新闻公开、民主决定、许多监督的几乎严格和确定的权利行使制度,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和社会 第八条学校的使命是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与世界交流贡献智慧。 第九条学校的愿景是与祖国同行,科教济世,成为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十条学校的校训是:同舟共济。 校风是:严谨,求真,团结,创新。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中心的一般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成为领导未来的社会支柱和专业精英。 第十三条学校的学科和专业主要涵盖工程、理学、医学、人文艺术、社会科学等门类或行业。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向促进社会进步、为推动学校事业迅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的杰出学者和知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章教职员和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的成员包括教职员和学生。 第十六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第十七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职工责任和有关规定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培训、培训、就业机会和条件 (四)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和参加教职员团体和活动 (五)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改革和快速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七)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或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责任,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其中教师等专业技术职位实施世界性公开招募,有关规定由学校依法另行制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学校为教职员开展员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教职员职业快速发展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进修和培训的教师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新闻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员工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规范教职员的职务行为,吸引教职员强化服务意识,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适合国家、学校快速发展水平的教职员报酬和福利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员索赔解决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索赔,保障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以博士后研究者、访问学者、培训教师及其他形式聘用员工,在学校从事教育、科研、培训及其他形式的从业活动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及相关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与之相应 第二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采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育教育教育资源 (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择课程 (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劳动助学,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及娱乐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贷款 (五)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后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改革和快速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对纪律处分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示异议或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是努力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实现全面迅速的发展 (三)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遵守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学术规范 (四)尊敬师长,尊重别人 (五)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补助金和补助金的相应义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考试记录、教育、管理和奖惩等。 学校本科招生实施统一高考和基于高中学业成绩的综合评价和多元录用机制研究生招生实施分类考试和审查录用。 相关规定由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相关功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实施。 第三十条学校为学生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援助。 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并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依法向学校申请设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修改培养方案规定的复印件,向满足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根据其选修单位的情况,向符合根据相关规定发行相应学业证明书或学习说明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索赔解决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索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没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其他各类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援助。 第三章组织和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学校运营的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和机构,明确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和运营规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定,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隔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职工。 其首要责任是: (一)学习、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复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职员和学生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 (二)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三)探讨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干部队伍的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建设。 (四)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讨论决策教育、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快速发展 (五)党遵循管理党、严格控制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勾结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要塞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指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科学协会和教职员代表大会等方面从事 (七)搞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指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八)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反复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的制度。 重大问题都要服从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体,通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根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开会。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向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职工。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学校中心的职工为中心,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的重大 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迅速发展。 第四十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等业务,代表学校解决各行政事务。 学校设有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可以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主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任期五年,其首要职权如下 (一)组织制定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三)组织制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免除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教师和内部其他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对教职员和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校长事务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事务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校长由其他学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和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变更或者取消负责相关行政事务的专业业务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业务小组,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合理调整其功能。 各行政机关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业组织或机构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关。 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成立,成员由学校内各学科行业在国内外学术界享有很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其首要责任是: (一)审议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包括学科、教育、科研、团队建设、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计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及其他学术快速发展的重大措施 (3)审议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聘就业委员会的提名构成人选和就业规则,指导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聘就业委员会的就业,由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聘就业委员会提出 (四)评定人才培养、科研成果 (五)审定学校教育科研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岗位设置和考核等学术条件 (六)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裁定学术争论,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组织开展学校学术的快速发展战术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的快速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八)指导和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提倡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其他学术委员会需要解决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务委员会。 教务委员会是学校教育工作决策机关。 教务委员会的成员由教师和一些管理机构、学生和使用者代表组成。 其首要责任是: (一)审议培养人才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审定研究生、本科培养方案; (三)审定研究生、本科生课程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指导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五)教务委员会需要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定机构。 学位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校的第一负责人和教育科学研究者组成,大体上是在教授中选出的。 其首要责任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条例、学位标准; (二)审定与学位授予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承认或取消 (四)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取消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需要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位招聘就业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称聘任职工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决定机构。 专业技术职称聘任职工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校的第一负责人和校内各学科的行业专家学者组成。 其首要责任是: (一)审定专业技术职位招聘就业条例; (二)审定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专业技术职位招聘就业委员会需要解决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教职员代表大会。 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其首要责任是: (一)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工会职工报告及其他专业职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4)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五)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其首要责任是: (一)听学校有关业务报告,对学校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2)分别听取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关于学生切身利益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根据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教职员的就业态度和业务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和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员工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根据其章程成立,成员由学校第一负责人、在职和退休教职员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大众团体和有关机构的代表组成。 其首要责任是: (一)咨询学校整体快速发展计划、重大快速发展战术、重大快速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等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职工中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员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改革和快速发展,自主开展专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须由校务委员会解决的事项。 第五十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根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史馆、博物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科门类以及学校迅速发展的需要设立本科院校。 本科是在学校分类中建立学术管理系统,实施教授治学的组织,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几个学院(系),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学校依法进行学院(系)的管理和判断。 第五十五条学院(系)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和录用权力,保障学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各学院(系)根据实务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系)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学院(系)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指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和党建事业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部门贯彻执行,召开本部门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院长(系部长)是学院(系)的行政负责人,由学校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系)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等业务,代表学院(系)解决各行政事务。 第五十八条学院(系)实施党政治联合会议制度,根据其议事规则探讨决定学院(系)教育、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的安排。 第五十九条学院(系)根据教授治学的大体和学校的学术管理规定设立教授委员会等相关学术组织,在学校相关学术组织的指导下解决相关学术事务。 第六十条学院(系)可以根据学校整体的快速发展目标和学校的设想,设立教育和研究等下属的附属机构,向学校或学校的相关部门报告批准或备案。 第四章经费、资产和物流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迅速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向社会筹措学校经费,获得社会支持。 第六十二条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包括由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向学校筹措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法律确认为国家一切的其他资产。 其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三条学校多次勤奋学习,努力提高经费和资产录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重大资金采用和重大投资决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建立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录用效率。 学校对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学校、学院(系)的分级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善。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理经营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实现有价值的增值。 第六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条件,合理定位校园功能,科学配置设施设备,促进教育科研活动,建设便利师生生活的持续快速发展校园,建设校园文化环境和优先 第六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员工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章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学校接受主办者的管理、监督和判断。 学校主办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批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的运营行为,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保障学校运营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提供充分稳定的运营资金,维持学校的运营环境和运营利益,维护学校的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个别化、合并、终止和更名须经教育部批准。 第七十条学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判断,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学校的消息,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获得社会支持。 第七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有关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员工的开展。 第七十二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启动、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关于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七十三条学校加强与所在地、社区的信息表达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社区的迅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根据社会法律自主运作的需要,由设立的学校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快速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根据其章程学校改革和快速发展、社会合作、多渠道资金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从事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位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在学校被认定并热情地履行学校的迅速发展和自愿义务的人。 七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 同学会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建立学校毕业生员工机构,优先为以多种玩法为校友提供服务的毕业生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毕业生通报学校的快速发展状况和快速发展思路,听取毕业生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欢迎和鼓励毕业生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快速发展。 第七十七条学校依法注册设立教育快速发展基金会。 教育快速发展基金是非营利社会组织。 学校发挥教育基金会根据其管理方法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学校资源。 第六章学校标志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校标是圆形三人画龙舟标志。 (一)名称。 名字是用舒同题写的同济大学,用中文和英语表示。 中文居上,用表明主体性的英语居住,表明国际性。 (2)历史校标中1907表示创立年。 (3)文化校标的图案由三个人画龙舟,龙舟变成了文字“tj”。 学校标的意思是同舟共济。 第七十九条以学校校徽为题有学校名称的长方形印章。 第八十条学校的校旗是长方形的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规定字体的“同济大学”的校名。 第八十一条学校的校歌是“同济之歌”。 第八十二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每年的5月20日。 第八十三条学校的网站是tongji.edu 第七章附则 八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提出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征求意见,由校长事务会议的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八十五条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根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对学校活动的通报和投诉。 八十六条本章程由校长事务会议提议修改,章程修正案由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后,提交校长事务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教育部批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经教育部批准通过后,由学校公布实施。 备注:本章程于年4月24日经教育部第十三届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年5月13日由教育部发文批准,批准号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批准书第9号。 附注2 :本章程修正案于去年11月7日获得教育部批准。 现在公布的章程是修改后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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