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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华中科技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4 21:21: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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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自主权,促进科学快速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运营、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标准。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华中科技大学,简称华中大学的英文名称是华中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hust,由原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于2000年合并成立。 学校的法定注册地是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华中理工大学的前身是1952年国家策划,1953年10月入学的华中理工大学,1988年1月更名为华中理工大学,2000年2月原科技部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学院合并为华中理工大学。 同济医科大学的前身是1907年德国的叶利希? 宝隆创立的德语医学堂于1952年从上海迁至武汉,1955年更名为武汉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同济医科大学。 武汉城市建设学院的前身是1952年12月成立的中南建筑工程学校,1960年更名为武汉城市建设学院,1971年与北京建筑工业学院合并,1981年在别的地方重建。 )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在医学教育、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接受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多次以建设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研究型、综合性、开放性的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以培养创新人才、探索科学和人文前沿问题、满足国家重大诉求为己任,以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 第五条学校继承了“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从以前就流传下来,提倡“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多次提倡“育人为本、创新是灵魂、责任” 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专家。 第七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合理明确学校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自主招收国内外学生,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八条学校首先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 普通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九条学校自主接受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为了达到学校的宗旨和教育目的,依法行使学校自主权,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提供一流的教育服务,通过开展高水平学术活动的多渠道筹集学校资源,实施侵占、破坏学校资产、保护学校不受流失的校务公开,提高和维持学校的综合声誉。 第二章治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科学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学校党委统一指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定基本制度,履行《中国共产党一般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实务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表会)选举产生,向党代表会负责并报告职工,每隔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成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常务委员会向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职工。 学校党委制定常务委员会的业务规章,保障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常务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设立事业机构,保障事业的执行。 第十二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党委和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各种事项。 学校重要行政的几个事项由校长事务会讨论决定,校长事务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学校领导主持。 主席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的各议题有最终的决定权。 制定学校校长事务议事规则,设立保障会议科学、规范和效率的相关行政机关,保证事业的执行。 主席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道德教育 (三)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免除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教师和内部其他职工解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生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党政治领导班子由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现实情况研究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 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遵循学术规则,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对学术活动行使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保障教授的治学。 第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常必须经过基础学术组织民主推荐,在校长事务会讨论通过后发生。 委员会的组成有广泛的学科代表,专职教授必须占多数。 委员会每任期五年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保证业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议题可以经过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务委员会或者校长事务会讨论。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了一些专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批准解决相关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审议学校快速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计划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 (二)审定学术道德的重要事项及专业技术评定、教育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学术标准 (三)评定教育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岗位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者以及各种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几个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对教育科研资源配置、重大教育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合作研究等提出咨询意见 (五)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认为应该决定或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或学校规则的规定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在校长的指导下决定学位事务的重要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分委员会和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根据《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规定》,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大体开展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基层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五年。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其事业机构是学校工会。 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现实情况和需要成立几个专业委员会,完成教代会提出的相关任务。 专业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在其讨论、咨询、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批准。 教代会闭会期间,如果有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在教代会的职权范围内,学校工会可以主办和解决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联席会议。 其结果应该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反复公布和调整学校迅速发展的重大决定或方面的重要措施,充分听取党外代表意见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连接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监察机构,建立监察制度,依法监督学校各机构和职工的职务行为。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在校长的指导下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教育科研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学科的设置方法和学校学科的快速发展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和社会诉求,自主设置院(系)或学术研究机构,赋予相应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五条院(系)作为基础教育科研组织,是各学科快速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和第一学校资源的支配单位,在学校的指导下,具有以下第一职责和权限。 (一)制定本公司快速发展计划; (二)根据学校的规定,设置内部教育、研究机构和各种机构,制定内部的从业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规定,选定和管理本公司各类人员 (四)评价本公司教职员的员工,负责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 (五)管理和采用学校核支出的运营经费和资产 (六)负责本公司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研究本公司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准的制定 (七)负责本公司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对学生奖惩提出意见 (八)组织本公司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院(系)设有院长(主任)一人,党总支(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一人,副职人数由学校相应制度规定,实行任期制。 各院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设立二级教代会(教职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院长(系主任)是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对院(系)的教育、科学研究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本公司教代会(教职员大会)报告职工,接受监督。 党总支(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是本部门政治的核心,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相关决定,为其贯彻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部门的党建和思想工作,支持院长(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 第二十八条院(系)党政治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录用。 第二十九条党政联合会是院(系)根据学校授权集体研究审定本机关重要事项的决定机构,包括院长(系部长)、党总枝(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院长)、党总枝(基层党委)副书记、工会 会议由院长(系部长)或党总支(基础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按照院(系)党政治联合议事规则开展事业。 第三十条在院(系)学术委员会驻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事业,由在职教师民主选举产生,是院(系)运筹学中重大学术几个事项的咨询、审议、评定、决策机构。 各院自主制定本公司学术委员会规章,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备案。 第三十一条院(系)学术委员会为院(系)的快速发展改革和学科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对重要学术政策的制定进行表决,评价预定者的学术水平和在职人员的学术贡献,对院长(系部长)提出的学术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审议的议题,审议通过后可以提出党政治联合会议的讨论。 第三十二条院(系)教代会(教职员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本公司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本公司党组织的指导下,在学校教代会的指导下开展职工,对本公司的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为了开展重大科学研究、交叉学科研究和人才培养事业,学校可以设立实体或虚体的直属机构。 其中,实体机关负责人的选定、内部机关的设定及其职责权限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事业需要,根据简化和效率化,设立党政职能部门,明确其职责。 在学校领导下,党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师和学生员工提供学术和新闻服务,物流保障机构为教师和学生员工提供物流服务,保障教育、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同济医学院是统一、协调、管理学校医学教育的机构,以学术管理和服务保障为首要职责。 第三十七条直属附属医院集医疗、教育、科研于一体,为学校医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提供支持,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产业集团有限企业是以学校为出资人的国有独资资产经营企业,承担学校公司国有资产价值增值的功能,为了提高学校的投资效益,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第三十九条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实施任期制。 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重大错误的,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学校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管理者必须确定岗位职责,熟悉岗位员工的优势和规章,提高业务水平和员工效率,为教育和科研员工服务。 第五章教职员 第四十一条学校由教职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及工作技能人员等组成,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 第四十二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相应职工、学习、假期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三)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知道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各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有关个人合法权益的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育教育活动,从事科研,开展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的迅速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四十三条教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提高业务能力 (三)接受审查和监督 (四)爱护学生,关心尊重学生人格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或者聘任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的基础建设。 教师是人的师表,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批判和抵抗对学生健康成长有害的言行,促进学生的全面迅速发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员权益保护机制。 教职员可以通过工会、教职员索赔委员会等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和学习者 第四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有学籍的教育者。 学员是指参加学校组织的进修训练等活动,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公平录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得到学业、品行的公正评价,通过个体表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依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补助金等,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五)了解学校快速发展改革的几个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对与自身权益有关的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遵守校纪校规,培养积极健康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会、学生索赔委员会等方法维持自我权益。 第七章经费、资产和财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其他多途径采购为辅助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的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组织收入,积极开拓学校经费来源,保障学校运营活动正常开展。 第五十条学校结合快速发展计划、学校业绩等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比较有效地控制预算的执行。 加强经济核算,正确编制学校结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多次勤奋工作,加强支出管理,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录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被法律确认为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向学校筹措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国家的所有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占有、采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依法购买、配置、采用、处置资产,实现资产价值增值,建立资产共享制度,提高资产采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会计”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决策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新闻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章外部关系 五十四条学校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快速发展,围绕国家、地方、领域的重大诉求,依托特点和特色学科,构建科学技术创新链,推进学研生产合作,促进政府科学决策。 积极获得政府和行业资源,优化人才培养环境,提高学校运营水平。 第五十五条学校大力提高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积极推进学术交流,加强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 充分开发和利用国际优质教育和学术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关系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加快学校国际化合作平台和国际化服务体系制度的建设。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作为学校的非行政常设机构,与社会各界建立稳定、密切的战术合作关系,获得多种形式的社会资源支持学校改革和快速发展,针对学校快速发展战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大问题 第五十七条毕业生是在我校及其前身学习、任职、教职的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外勤各种专家、学者等。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 同学会的宗旨是作为独立法人,联系毕业生,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共同为祖国富强和母校的迅速发展做出贡献。 学校表彰做出优秀贡献的毕业生。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快速发展基金会。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支持负责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赠的学生,鼓励教师,服务学校建设。 第九章学校标志 第六十条学校徽章包括中英语学校名称、英语缩写、学校所在地和学校训练,学校徽章是教职员和学生佩戴的问题上有学校名称的长方形徽章。 第61条学校门户: hust.edu 第六十二条创立纪念日是10月8日。 第十章附则 六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应当由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事务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本章程制定、证明和实施。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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