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从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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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学校卫生事业条例》,加强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保健事业质量,提高师生员工的健康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高等学校医疗机构是设在高等学校内,为师生员工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根据学校的规模和服务对象的数量分别设置学校医院或卫生科。
第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针对师生全体员工,贯彻以预防为主的业务方针,确立为教育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提供服务的业务宗旨。
第四条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的首要任务是:监视学校人民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对负责防治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学校人民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疗监督。
第二章基本责任
第五条负责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定期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根据问题及时采取比较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六条对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多次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停课、退学的解决意见。
第七条对学校社区内的严重病例实施救治。 校内医疗机构解决不了的重大困难病例,必须立即转院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第八条协助教务部门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选修课或必修课)或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增强学生的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卫生习性的建立。
第九条开展学校社区内的医疗服务,进行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控制。
第十条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进行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教育卫生、体育卫生。 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和营养卫生等实施医疗监督,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现实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公费医疗的改革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各高等学校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批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由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或者由主管校长委托总务部门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总人数和任务,结合学校的现实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占其总编制的80%以上,其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60%左右。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科的设置,除了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相应等级医院和综合门诊部的有关规定外,还根据学校卫生业务的优势,设立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科(小组),或者设立专家负责该业务 有条件的学校医院可以设置适当数量的高知病房。
第十七条学校医院(卫生科)的管理实行医院(科)长责任制,医院(科)长由所在学校任命。
第十八条学校医院(卫生科)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 必须确定各科室人员的职责权限,执行各保健医疗护理的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将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研修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应当纳入学校基础建设总体计划。 其建筑面积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或《普通高校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的基础建设和设备费、经常经费、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应当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复诊,降低公费医疗支出。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长时间高等学校医疗保健事业成绩显著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医风差,业务不负责任引起医疗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解决方法》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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