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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中南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4 14:41: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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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是隶属于卫生部的湖南医科大学、隶属于铁道部的长沙铁路学院和直属教育部的中南工业大学于2000年4月29日合并成立的,是2001年作为国家“985工程”要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经国务院批准后世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南大学(英文名称为central south university,英文名称为csu )。 学校注册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学校的设立、个别化、合并和终止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学校依法享有学校自主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是“知行合一、经世致用”。 第六条学校的校风是“向善、求真、唯美、有容”。 第二章学校的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学校多次树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家。 学校不断提高学校水平与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事业结盟,为国家建设、社会快速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学校的工作定位是建设有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八条学校的学业水平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条件,依法调整学校的水平、规模和形式。 第九条学校设置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和技术科学等方面的学科门类。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律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授予为社会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贡献的杰出学者或优秀的社会活动家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指导的核心作用,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首要职责是落实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组织负责人的人选,决定学校的改革、快速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任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校长是学校行政的第一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学校各项行政工作的管理。 校长的职权和责任是: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道德教育 (四)制定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教师和其他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通过校务会议或校长事务会议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营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首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审议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校长实务报告、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快速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学校教职员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审议与教职员集体福利有关的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学校逐一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快速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几个事项中的重要意义,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则,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快速发展和人才培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育、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组成,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的数量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定一致,为15人以上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4年为1次,可以选择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2次。 每次学术委员会交替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必须在委员总数的2/3以下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事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查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取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人名单; (四)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五)作出被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解决学位授予的争论和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由关心设立董事会支持学校快速发展的各界人士或机构组成,学校和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联系与合作,对学校的重大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事业的快速发展获得学校资源 第四章监督机关 第十八条中共中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门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中南大学监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行政监督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性能监察,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的迅速发展。 第五章内设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高等学校的办学规律和学校的快速发展状况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接附属单位、物流系统、附属医院等二级机构。 各级科研平台(基地)机构的设置需要在学校审查中明确。 经学校批准独立建设的实体科研机构依照学校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的迅速发展自主设置党政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是学校以事业迅速发展为目标,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自行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 学校根据事权适当,权利责任一致,所以大体上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地运行。 第二十三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科研、团队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人员。 协助院长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职责,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的贯彻执行,把握教育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大体、政治角度、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 第二十五条学院党委通过党政府联合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公司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学院教授委员会由所有教育科学研究者(包括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 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学院教授委员会议事规程行使职权。 教授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连任不超过两次。 各教授委员会的成员中,职业院的指导数在1/3以下,上次委员会的成员数在2/3以下,院长、书记不参加教授委员会。 学院教授委员会代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直接附属机构是为教职员和学生提供图书文献、文件、网络新闻等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适合学校运营目标的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附属医院是集合医疗、教育、科研三位一体的非营利组织,经程序批准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附属医院党委发挥领导的核心作用。 院长全面负责医疗、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有一些重要事项要经过医院党委会议的研究讨论后同意。 学校设立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附属医院及其他医学教育机构的教育、科研、医疗等工作。 附属医院接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教职员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现实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录用教职员。 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录用、培养训练、考核、职称晋升、报酬分配、工作假期及奖惩等规章制度。 学院可以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制定相应的从业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定期审查教职员,审查结果作为继续录用、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就业机会和条件 (二)公平录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录用、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投诉,对学校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则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教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迅速发展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领域规范 (四)尽职,勤奋工作,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业务任务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则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自由。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快速发展制度,建立完善的训练体系,结合教职员和学校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职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访问学者、培训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育、科研、培训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七章学生 第四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具有学籍、在学校培养的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采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择课程 (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贷款,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五)在思想道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一些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和补助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合理录用学校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通过贷款、援助、补充、减少等方法向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奖学金等奖励表彰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向学校获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生职工委员会,有些委员由学生负责,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以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事业。 学生会可以依照学校的规定选出代表出席或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支持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对没有学籍的学生,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功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学生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校友 第四十八条校友是指在中南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就业的各类学生、教职员和进修人员,以及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中南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注册依法设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其宗旨是:广泛联系和召集校友,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提供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学校的迅速发展和中华民族的富强做出贡献。 学校在毕业生大会的指导下鼓励和支持设立具有周期、领域和地区优势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五十条学校以多种玩法与校友联系,支持校友事业的快速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快速发展状况和快速发展思路。 对学校和社会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校友将被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章经费和资产 第五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机构的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扩大学校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集教育、科研经费及各类助学基金。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的财务监督体系,努力严格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多次勤奋学习学校方针,节约支出,提高资金录用效益。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件中、事后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公开财务新闻,接受教职员、学生、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资产和法律认定为学校的一切其他权益。 依法管理和采用学校拥有的资产、占有和采用的国有资产。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 学校资产管理建立实施“统一指导、分类管理、等级责任、从责任到人”管理体制的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采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善、价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管理无形资产,保护学校名称、学校名誉等学校知识产权,合理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外部关系 第五十七条学校自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学校消息。 第五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就快速发展计划、获得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积极服务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战术,为国家、领域、地方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科学技术、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自主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等组织或者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成立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为国内外各界筹措资金,促进学校建设和快速发展。 第十一章校徽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二条学校的校徽第一包括学校的徽章和徽章。 学校的徽章是双圆套的圆形标志,颜色是蓝色,白色。 创造性来源于以前流传下来的中国结的形式。 图形以“中南大学”的缩写“csu”为结构中心,形成中国结的形状。 正下方有“中南大学”的文案样式,正上方是环英语central south university大写字母,左右下侧方分别用10条线连接内外圆。 徽蓝色色标为cmyk:90.50.10.0,象征:科技人文结合,海纳百川包容。 学校的徽章是教职员和学生佩戴的问题,有学校名称“中南大学”的长方形徽章。 教师徽章是深红底金字,研究生徽章是蓝底金字,本科生徽章是绿底金字的长方形徽章都是用金色包围的。 第六十三条学校的校旗有红、蓝两种颜色,图案为学校徽章、中文学校名、中英文学校名三种形式,图案或复印件为反白色。 第六十四条校歌(未定)。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4月29日。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校务会议审议,经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议制定修改,校务会议审议的章程修正案由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审议,提交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审定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本章程。 学校各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向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报告审议批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授权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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