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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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提高中文作为外语教育的水平,将中文认定为外语教育能力,建设中文作为外语教育教师部队,促进对外汉语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以中文为外语教育工作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具备的相应专业信息水平和技能的认定。 在被认定符合适当标准的情况下,发行中文(以下简称“能力证明书”)作为外语教育能力证明书。
第三条中文作为外语教育能力认定事业中文由外语教育能力认定事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根据本法组织。 认定委员会的成员由教育部任命。 认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能力认定的考试标准,规范能力证书课程,组织考试和认定业务,颁发“能力证书”。
第四条《能力证书》申请人必须热爱中文教育事业,热心介绍中国文化,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必要的普通话水平。 其中的中国公民必须具有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或相当于全海外语言水平考试( wsk )的合格水平。
第五条《能力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种。
取得初级证书者具备中文作为外语教育的基本知识,母语可以对非中文学习者进行基础的中文教育工作。
取得中级证书者具备中文作为外语教育比较完善的知识,母语可以对非中文学习者进行比较系统的中文教育工作。
取得高级证书者具备中文作为外语教育的完整知识,母语可以对非中文学习者进行系统的、专业的中文教育和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能力证书的申请必须通过下列考试
初级证书的考试科目是现代中文基本知识、中国文化基础常识和普通话水平
中级证书考试科目为现代中文、中文为外语教育理论、中国文化基本知识
高级证书的考试科目是现代中文和古代中文、语言学和中文作为外语教育理论、中国文化。
第七条申请中级、高级证书者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中国国家语言复印事业委员会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第八条外语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可以免征《能力证书(中级)》
外语专业毕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免除“能力证书(高级)”。
中文文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可以免除中文类科目。
第九条中文作为外语教育能力认证工作每年定期进行。 申请人必须先通过能力考试,以通过考试的成绩申请证书。 考试和证书申请的具体时间和承包机构由认定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能力证明书》申请人应当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作为外语教育能力证明书的中文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考试成绩说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考试豁免科目者必须提交所要求的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在外语水平上说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能力证书”由认定委员会监督。
第十二条申请证书过程中造假的,经认定委员会验证,未经认定的已经“取得中文作为外语教育能力证书者,由认定委员会注销。
第十三条为了提高作为外语教师的中文专业能力,认定委员会规定了《能力证明书》的标准化课程和大纲。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3日颁布的《外语教师资格检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废止,《外语教师资格证书》失效,必须更换《能力证书(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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