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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新疆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4 04:14: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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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的前身是1924年创立的新疆俄语法政专科学校,1935年1月更名为新疆大学,1960年10月1日成立了新疆大学,2000年12月30日原新疆大学和原新疆大学合并成立了新的新疆大学。 新疆大学是国家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全国要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的要点建设大学。 学校创立后,传承光荣革命以前,继承“爱国爱疆,团结进步”的新精神,记住“团结、奋斗、实事求是、创新”的学校训练,迅速发展新疆高等教育的重任,寻求实用性,开拓进取, 面向未来,学校致力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把学校建设成西部先进、中亚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的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运作,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新疆大学,简称“新大”。 全名: xinjiang university .英语缩写为“xju”,学校网址为xju.edu。 学校的法定地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 学校有学校总部、北校园、南校园三个校园,学校经主办者批准,必要时设立和调整校区和学校所在地。 第三条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和执行国家各法律法规,遵循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规律。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基本任务,多次以育人为本、德育为优先,为自治区和国家培养合格可靠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促进各民族师生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含、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援助。 学校多次以教育为中心,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创新能力。 学校不断提高和完善依法治疗学校的水平,将各项教育、科研、行政、财务管理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实现依法治疗学校。 学校遵循宗教和教育分离的大体,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育、科研、行政以及师生生活。 第四条学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教育部依法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对学校的迅速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指导和业务指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学校快速发展给予人力、物资、财力和政策支持的学校依法接受其行政指导,为新疆的建设和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具有教育、科学研究、行政和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新疆大学委员会是学校领导的核心,对学校职工行使统一领导权,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体,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其职责如下。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重复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美的全面迅速 (二)审议明确的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探讨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以及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探讨决策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党遵循管理党、严格控制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支持廉建设。 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要塞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的迅速发展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指导学校思想政治事业和德育事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指导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础组织进行政治指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新疆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务委员会履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新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的业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的迅速发展,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行政的第一负责人,校长在党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主席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快速发展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 (二)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学校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主办校长事务会议,决定、协调和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思想道德教育、科研、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社会服务事业等。 (五)聘任教职员解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对教职员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校长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员。 第十条校长事务会议解决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关。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学科行业在国内外学术界享有很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事业的开展。 学术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对学校学术快速发展计划、科研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草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研究批准设立校内科研机构;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解决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定机关。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的设置和调整 (二)做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向学校报告审查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和方法 (五)做出被授予学位的决定,做出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教育指导委员会。 学校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事业的指导机关。 学校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育水平高,爱学生,关心,具有职务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学校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对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改革等重大议题和相关政策和措施进行研究和论证,提供指导意见 (二)研究和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大纲的大致意见,监督实施 (三)就影响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育质量标准和监视体系的教育质量的问题进行研讨会并提出处理方案 (四)审议、明确关于教育建设和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校实验室和学校内外学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计划,监督实施 (6)探讨各类教育成果奖、教育奖励、教育竞争、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选拔工作 (七)审议和明确学校年度教育事业的总结和明年教育事业计划 (八)裁定教育责任事故、教育工作评价以及教育判断方面的争论 (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育建设经费的采用情况 (十)研究校长委托的其他教育问题,提供咨询建议。 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章程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决定机构。 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的相关业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几名。 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 关于会议提出的事项,可以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通过。 学校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职工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按照学校的规定或各自的管理方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由各院(系、部等)的教职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教师、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快速发展计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 (二)讨论有关教职员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教职员的权益 (三)监督民主评议和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学校行政领导的推荐等 (四)其他需要教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员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员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出席人数达到出席人数的2/3以上才能召开,通过投票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参加者人数的1/2获得通过。 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员代表大会制。 在二级教职员工代表大会驻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与本公司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新疆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校提供必要的就业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学校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积极应对。 学校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作用如下 (一)听取代表大会的实务报告; (二)形成对学校管理和快速发展事业的建议,提出有关部门的处分 (三)审议学校上次(届)代表大会提案的处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新的代表大会委员会 (五)讨论代表大会应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各教育机构的本科生直接选举产生,学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各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代表选举产生。 任期每两年届满,进行改选。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大致每学年召开全体会议,特殊情况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学校实行学院二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根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合理化、统一和性能的大体情况,设置党政府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的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服务。 校长可以向校区派遣代表,允许对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互联网和新闻技术中心、理化测试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等机构为教职员和学生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进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二节教育科研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 党政治联席会议是学院职工的决策机关。 第二十三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快速发展计划和学院的实际制定学院的快速发展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育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就业规则 (六)管理和录用学校核支出的运营经费和资产 (七)制定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八)制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对学院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委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和腐败支持廉等工作人员,支持和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员代表大会(或教职员大会)报告职员。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院系二级学术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院、所(中心)、要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独立建设的研究机构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学校保证其规定范围内的学术自主权。 第三章学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第一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优秀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学校是综合性大学,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程、管理学和艺术学九大门类。 根据学校快速发展的需要,可以增设其他学科的门类。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教育快速发展规律,加强学校定位,强调学校特色,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大体上,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诉求,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条件合理明确学校规模。 第三十四条科学研究是学校运营活动的重要复印件。 学校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强调应用对策研究,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研质量。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研。 第三十五条学校多次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大体、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国际化学业是学校重要的迅速发展战术。 学校重视国际化学业,围绕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社会服务事业。 第四章教职员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第四十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者实施岗位聘任制度 (三)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岗位录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地采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合理地获得自己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就业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提出异议或者申诉 (八)招聘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新疆稳定。 (三)合理录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招聘合同或者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迅速发展 (五)建立良好的教师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促进学术的迅速发展 (六)招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四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教职员定期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成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教育改革、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良的教职员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学校规则,采用合同的教职员,给予相应的解决。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得到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增强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择课程 (三)公平获得参加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快速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了解个人切身利益的一些事项,对教育活动和管理、校园文化、物流服务、校园安全等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学籍解决等与自身利益有关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三)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新疆稳定 (四)按规定诚实支付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个人修养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修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复印件,向满足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 第五十一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劳动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五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利用闲暇参加社会服务和劳动助学活动,对其进行诱惑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违纪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区,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校友会 第五十六条新疆大学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公司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接受非学历教育训练的学生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公司工作的教职员学校是名誉教授、授予名誉博士社会人的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院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新疆大学校友会”,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设立具有回别、领域、地区优势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五十八条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玩法的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的迅速发展,向校友通报学校的迅速发展计划和成果。 学校欢迎和鼓励毕业生参加学校建设和快速发展。 学校给予杰出贡献的毕业生表彰。 第七章经费资产安排 第五十九条学校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学校经费。 学校积极扩大学校经费来源途径,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为社会筹措教育、科研经费及各类助学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吸引社会捐款,募集资金,增加学校资源。 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学校名誉和学校知识产权。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管理、录用和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采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学校不断完善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重复物流业务“安全、效率、服务、廉洁”的八字方针,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业务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章的整体图案是两个同心圆,其寓意是各族师生团结和谐。 校章中心图案是新疆大学最早的教学楼红楼。 “天山”的图案标志着新疆大学的地理特征天山脚下。 “1924”是新疆大学的创立时间。 “六个花瓣”的图案象征着新疆大学的学子遍天下,桃李花开。 两个圆圈之间有汉文、维吾尔文和用英语写的“新疆大学”的校名。 学校的徽章是印有教职员和学生佩戴的校徽和学校名称的长方形徽章。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校旗是红色长方形的旗帜,中央印有白色毛体的学校名称,左上角有学校的徽章。 第六十六条学校的校歌是“我们过着青春”,作词林基路,作曲陈谷音。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每年九月第三个星期六。 学校每十周年举行一次大庆,庆祝日根据现实情况明确。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制定和编纂提出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征求意见,经过校长事务会的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讨论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学校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了变化 (三)章程依据的重要事实发生了变化 (四)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快速发展目标发生了变化。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教育厅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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