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北京工业大学章程
本篇文章8746字,读完约22分钟
北京工业大学创立于1960年。 学校建设初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工业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的部分学生相继转学到学校。 20世纪70年代以来,北京工商管理专科学校、北京联合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计算机学院、国家建材局管理干部学院(武汉工业大学北京研究生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院、北京艺术设计职业学院相继并入学校。 进入1996年在国家“211项目”要地建设的100所大学行列。 长期以来,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学校继承了“以身、日新为道”的校训,艰苦奋斗,追求真正的实用性,开拓创新,形成开放包容的品格,“立足北京,服务北京,辐射全国,面向世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障学校依法运作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北京工业大学,简称北工大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简称bjut; 互联网域名是bjut.edu。 学校的法定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另外还有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通州区润苑南大街89号、朝阳区管庄西里20号、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5号、东城区永外琉璃井路41号等校区。 经学校主办者批准,必要时设立和调整校区和学校地址。 第三条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 学校的党政治领导依照党和国家的关系规定选举或任免。 学校主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的快速发展提供学校运营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运营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则和学校章程自主运营,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经主办者同意,按法定程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拥有教育教育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确定的学校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明确和调整学校的水平、结构和修业年限,制定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明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设施建设 (四)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公司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学校快速发展的需要,明确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择管理教职员,审查教职员的职务等级,自主建立学校内部报酬体系 (七)依法管理和采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援助、赠与和其他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校遵循法律、法规和规则,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信念落实、道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应用型创新人才和创新人才,努力探索科学真理、服务社会、传承文明,推动社会快速发展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多次依法治疗学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以人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 第八条学校实施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根据事权适当权利责任一致,大体发挥学院运筹学的主体作用。 第九条学校多次人才强校,特色迅速发展,开放学校战术,努力建设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 第十条学校的学科设置以工程和技术科学为主,建立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科学等相结合的多学科体系。 第十一条学校的第一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行使对学校职工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首要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学习、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指导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反复社会主义运作方向,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复德树人, 依靠教职员和全体学生推动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的全面快速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事业。 (二)领导制定学校快速发展战术,审议明确的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以及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按照决策学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的干部管理权限,加强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职工头脑,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发言权。 维持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党遵循管理党、严格控制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做法、对腐败的支持和廉和制度建设。 发挥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要塞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对领导学校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指导,发挥各种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的制度。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是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大体,执行公共参与、专家论证、风险判断、合法性审查的决定过程,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北京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的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党委对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由学校党委进行党风建设和 第十四条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职能部门根据校长的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校长的职权和责任是: (一)制定快速发展计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就业计划,组织实施,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就业 (二)组织开展教育活动、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道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免除校内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教职员,解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学校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五条党委常务委员会经常由党委工作,第一是就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干部。 会议议程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明确。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会议成员是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非常领导班子成员列席。 必要时也可以安排其他相关人员的列席。 校长事务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第一项研究提出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党委决议的相关事项和措施,研究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议程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明确。 会议由校长召集主办,会议成员通常根据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的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议题的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由学校主办单位、政府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名人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设有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理事会在学校建设、快速发展和管理中起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作用,是学校的非行政常设机构。 理事会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及其章程活动。 第一收集对审议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和学校工作报告的学校重大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学校运营资金,支持和援助学校重要建设项目促进学校对外合作和交流的理事会章程规定或学校委托的其他机器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通常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组成,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业学术几个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教育、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育、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论,解决其他相关学术问题。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第一负责人和教育、科研人员,教育、科研人员从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的职务人员中筛选,由校长事务会审查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审议负责学位评定、授权和取消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指导教师选定的学位争论和其他学位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教育指导委员会。 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判断、审议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学校教育机构和相关教育管理部门由具有深厚学术造诣和丰富教育经验的教师代表和一定比例的领域、公司专家组成。 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自己的规定开展事业。 第二十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党委领导的全体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工会是其常设机构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规定。 教职员代表大会依照其规定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及需要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责任配置。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府职能机构、教育科研机构、直属机构、大众组织、社区组织。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包括学院、研究院(所)、教育部、工程中心、要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一些教育科研机构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教育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学校整体的快速发展目标和学校的构想,提出设立院系、院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并报告学校的批准。 支持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大众组织、社区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对学校资产负责增值,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相关业务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按照学校的授权或各自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计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学院的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和组织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育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设立内部机构,制定内部从业规则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党政联合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相关人员组成。 党政治联合会在人才培养、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院长是学院行政的第一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的教职员、教职员代表大会、教授会报告职员。 第二十七条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学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学院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 教授会是教授学问的重要形式,按照自己的章程开展事业。 教授会可以选出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成员,对学院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等几个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需要设在学院(系)或设在学科行业,学术分委员会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规定独立或者与其他相关学院共同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制定学院及所属学科的相关学位、研究生培养及领导团队建设等规章制度,审查各专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等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管理及学术机构与学院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依法设立的特例学院或试验学院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 第三章教职员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员是指与学校签订录用合同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劳动技能人员。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者、执勤技能人员实施聘任制度。 三十四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定期审查,审查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学校的规定采用学校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职工和快速发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得到公正的评价和迅速的发展机会 (五)对职务、奖惩、福利待遇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2)教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尽职,勤奋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遵循学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5)保护爱国,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己抵抗错误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则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在学校从事教育、科研、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维持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使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权利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员投诉解决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学生、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在本校取得学籍,在本校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得到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增强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参加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学生社区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学籍解决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八)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校规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奋学习,尊重师长,品行端正,完成规定的学业 (二)重视和维持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遵守行为规范 (四)按规定支付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依照学校规定合理采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以学生的迅速发展为本,建立学生成长的成才支持和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条件和必要的援助。 第四十五条学校多次树立德树人,培养学生珍惜生命、心胸宽广、尊敬教师、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优良品格。 第四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取得突出成绩,对赢得学校名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学生权利保护程序,保障学生的实体和程序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了学生索赔解决委员会,学生索赔委员会按照其规定开展事业。 第四十九条学生是指按规定注册本校但没有学籍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生入学必须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合同。 学员依照国家和学校的关系规定或教育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生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说明书。 第五十条校友是指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在学校发行相应证书或学习说明书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在学校被雇佣为职工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等,被本人认可的社会人。 毕业生是学校的宝贵财产。 校友应该维护学校的名声。 学校以多种玩法与校友联系,鼓励和组织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快速发展。 第五章经费、资产和条件的保障 第五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开拓学校经费来源途径,筹集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向社会筹集教育、科研经费和各种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的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 基金会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特别资金(物)专用、账簿公开、监督,支持学校事业的迅速发展。 理事会、同学会等在服务毕业生、服务社会的过程中,积极为学校事业的迅速发展获取学校资源。 第五十二条学校多次勤奋学习,科学编制预算,提高资金录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指导、集中计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所称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法律认定为学校的一切其他权益。 学校依法管理和录用拥有的资产。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录用效率,确保资产价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学校名称、学校名誉、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合理采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图书文献和文件、网络新闻服务、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为教育科研提供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从业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管理校内事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受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施开放的学校运营,加强与外部的信息表达、共享与合作,实施国际化快速发展战术,推进教育国际化,推进科学技术与高等教育的合作与交流。 积极开展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学习、研究,实现学校和社会协同的快速发展。 第六十条学校与国内外教育和研究机构积极建立长时间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鼓励引进国外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开展各大学和单位的相互认识、教师交换、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共同研究。 第六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作,通过科技合作研究、共同教育科研基地建设、互聘人员、共同学生培养等方法,推进政产学研用的结合。 积极支持和推进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与学校合作工作。 第六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通过多种玩法为国家和北京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推进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六十三条学校由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综合运用立法、资金、计划,通过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判断学校的学科、专业和运营水平、质量等,管理和监督学校的运筹学。 学校自主接受章程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招生新闻公开、财务新闻公开、人事新闻公开等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学校消息。 第七章标志系统 第六十四条学校标识系统包括 学校的徽章包括徽章和徽章。 学校的标志是圆形的标志,中心是“60”,“bgd”的标志,“北京工业大学”的英文大写全名是用计算机标准型“dutch801 rm bt”的字体围在上面,下面是标准字体(毛体)的学校名称。 学校的徽章由北京工业大学继承,迅速发展,体现了完整的理念。 学校徽章在可佩戴的问题上有学校名称的印章。 校徽根据上述学校徽章“60”、“bgd”向前倾斜15度,然后是“北京工业大学”的中文、英语大写的全名,宽度和高度的比例使用1∶1.618。 标准颜色是“工大蓝”,意味着元气、理性、实务。 补色是橙色的,意味着热烈、活力、创新。 校旗是“工大蓝”的基础长方形旗帜,中心是学校的徽章。 校歌为《明天》,韩葆作词,王晓锋作曲。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10月16日。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过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校长事务会的审议、学校党委的审定后,报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章程的编纂需要校长事务会或教职员代表大会的1/5以上的代表提议。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批准备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本章程制定和编纂,不得抵触本章程。
标题:时讯:北京工业大学章程
地址:http://www.ptwc.com.cn/xw/4351.html
免责声明:澎湃教育网是国内权威的教育门户网站,发布的内容来自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澎湃教育网的李湘将予以删除。
上一篇:时讯:北京科技大学章程
下一篇:时讯:新疆大学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