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北京科技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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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学技术大学的历史起源可追溯到1895年北洋西学学堂创立的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矿造学科。 1952年,学校由天津大学、清华大学、唐山铁路学院、山西大学、北京工业学院、西北工学院等大学的部分院系创建,被称为北京钢铁工业学院,是新中国创建的第一所钢铁工业高等学府。 1960年更名为北京钢铁学院,经全国要点高等学校批准的1988年,更名为北京科学技术大学的1997年,作为国家“211工程”要点明确建设高校的那年,入选了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隶属于冶金工业部,1998年成为教育部直属,同年,北京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合并。 学校现在正在迅速发展成具有鲜明领域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 创立学校以来,学校以“钢铁强国、科学教育兴邦”为使命,从“学风严明、崇尚实践”优良以前就流传下来,熔炼铸造“求真求新”的精神品质,培养许多优秀人才,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领域科学技术 面对未来,学校拥有“以人为本”的学校理念和“特色化、精品化、国际化”的学校构想,以探求真理、培育支柱、造福社会、传承文明为己任,投身于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师父的任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学校的法律地位,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运作,自主管理和科学的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北京科学技术大学,简称北科大、北京科大,英语均简称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beijing,英语简称ustb。 第三条学校的法定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 学校的网址是ustb.edu。 第四条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举办,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学校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学校的快速发展计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运营行为,免除主要负责人,审查和判断学校的水平和运营质量,决定学校合并、个别化、结束等几个事项,分配教育资源 学校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行使学校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学业活动保障学校的运营费和运营条件,履行为学校快速发展改革提供必要政策支持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依法享有学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学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迅速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反复社会主义运作方向,高等教育规定 第八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基本任务,反复以育人为本,优先德育,重视能力,培养全面快速发展的教育理念,人格健全,专业过硬,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开阔国际视野,强调实践能力,深厚的人文基础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科学技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学校多次依法治疗学校,进行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完善现代大学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大体,自主明确校内机构的设置、岗位配置和管理方法,制定教职员的录用和管理、职务等级的评定、报酬体系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章学校的功能和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开展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诉求、学业条件、国家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学业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依法自主确立和调整招生标准和条件,建立多样性选择体系,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大体情况招生。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战术和学校的迅速发展,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明确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和教材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活动。 依法自主调整具体的修业年限,建立教育质量判断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向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向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相应学位。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授予为社会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的杰出学者或知名社会活动家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学校面向科学前沿、国家重大战术诉求、领域进步、区域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第十七条学校利用自己的特点和学业条件,通过多种玩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八条学校领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建设特色大学文化,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大,推进人类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九条学校推进国际化战术,引进海外高质量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 学校可以根据快速发展的需要依法开设海外学校,扩大国际影响。 第三章教职员和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多次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师生职工本校各规章规定和与本校签约的权利。 学校教师和学生员工依法按规则,按合同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经学校批准在对外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协议),或以学校教师和学生员工的身份和其他职务身份与学校利益相关的合同 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投诉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员由专职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工人等组成。 学校实行合同录用制度,公开招募教职员。 第二十二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员进行年度和聘期的考核评价,其结果成为教职员录用、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重视学校师德建设,把师德作为教师绩效评价、录用和奖惩的主要标准。 第二十三条教职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职工职责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就业机会和条件 (三)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教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勤奋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尊重学术自由,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育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热爱学校荣校,珍惜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迅速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讲座教授、兼任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访问学者、实习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生是指学校依法采用和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学习者是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平等采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补习或其他专业科目,完成规定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获得全面素质教育,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及勤劳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区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公平地获得国内外深入创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奖学金、劳动助学和助学贷款等,获得就业、创新创业教育和服务。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诉讼,对学校、教职员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了解有关个人切身利益的一些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的运筹学、管理和服务等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行为规范,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个人修养 (三)遵守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学生社区,学生社区在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下依法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北京科学技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全面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首要责任是: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落实全面严格的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勾结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四)审议依法治校,明确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以及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党管理干部大体上研究设置决策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干部队伍的建设 (六)多次党的人才管理大致讨论学校的人才就业计划和重大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就业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一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搞好统一战线和老干部工作 (八)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科学技术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此负责并报告职工,任期五年。 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员会)闭会期间,该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指导学校员工。 学校党委反复民主集中制,大致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定基本制度。 学校党委制定全委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党委书记定期主持会议。 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北京科学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从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 协助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败工作,履行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任期五年。 其首要职权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快速发展计划、重大教育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学校资源配置方案,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思想道德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 (三)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干部就业权限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用教职员,解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制定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生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学校安全稳定和物流保障工作 (七)尊重和维持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履行职权,保障该决议的执行,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校长事务会是学校行政决策议事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事务会的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根据情况参加。 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由校长定期召集主持,根据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大致情况,讨论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事业的快速发展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校的院士代表、教授代表、指导班的成员、退休学校的指导代表、基层机关的负责人代表、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主任委员由学校的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育、研究和学习方面享有学术自由,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育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审查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组织行使学术权力,维持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各学术组织的具体组成大致是负责人的产生方法、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按各自的章程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其首要职责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则,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决定、学术水平的评价、学术咨询、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学术纠纷的裁决等。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学科、专业教授推荐选举的委员和校长直接聘请的委员(委员总数的1/5以下)组成,委员人数为21人以上的单数,设有主任1名、副主任数名,各届任期4年,连续2次以下。 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的主任。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学院或者独立建设的教育科研机构设立分委员会或者委托教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其首要职责是研究生教育工作咨询、审议、决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和取消,研究生导师的审查和决定、学位授权点的设置、判断、取消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1人以上的单数,议长1名,副主席数名,任期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或独立建设的教育科学研究机构设立分委员会,认可该组织学院相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提出意见。 学位评定委员会监督和决定最终学位授予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教育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育重要问题的审议和指导的专门机构,其首要职责是本科教育从业咨询、重要教育事务的审议和决定、教育风和学风建设等。 教育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5人以上的单数,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任期为4年。 第四十条专业技术职务审查委员会是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审查决定机构,其首要职责是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标准等评议申报人,审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职务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5人以上的单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任期4年。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第一职权是:听取校长的实务报告,对学校章程的制定和编纂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关于学校快速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学校财务业务等专业业务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学校提出的教育 审议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教职员录用、评价、奖惩方法的提案进行情况报告的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等…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指导机关,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理职权。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实务机关,负责具体的日常业务。 学校教代会可以设立二级教代会,具体的设立方法、议事规则和职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在全校学生校董的指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第一个职权是: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的从业报告和建议处理情况报告。 开展选举新的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以及制定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章程讨论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学生代表提案事业,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定期召开,闭会期间分别由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理职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集团组织。 各组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集团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科建设、人才就业、招生、学生就业、国际交流等专业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 各组织机构按照学校的授权和各自的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章教育科研机构和附属机构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几个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育科研机构。 教育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判断后,向校长事务会报告审议,提交学校党委审定。 经学校批准,学校下级机关可以代表学校,也可以以学校机关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第四十七条教育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教育科研活动的主体。 学校根据事权适当、权利责任一致的大体,规范有序地赋予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监督相对独立自主地运行。 第四十八条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公司快速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公司行政规章制度细则的本公司的教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组织思想道德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制定本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本公司教职员和负责学生管理业务的组织制定实施本公司的年度经费预算案,筹措经费,保护和管理本公司采用的学校生产,维持学校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学术 第四十九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产生,实行任期制,每任期四年连续工作通常不超过两次。 院长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学科建设、教育科研、团队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执行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会)决定的学术几项事项。 院长定期向校长和学院教代会报告就业。 第五十条学院根据就业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学院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业务。 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首要责任是指导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保证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教育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大体、政治 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搞好政治关、师关的大学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业务…… 第五十一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定期召开,讨论决策学院快速发展运营的各项重要事务。 第五十二条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 教授会是学院重大的几个事项咨询和学术的几个事项决定机构,其首要职责是:审议学院的快速发展计划、职工计划、重大快速发展几个事项等,对学院全体职工提出咨询意见 推荐院长人选的选举学院学术组织的人选,根据现实情况,监督可以代理相关学术组织职能的大学行政班和学术组织的工作。 教授会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履行职务,大致由教授组成,主任一名。 主任由院长提名或教授代表联名推荐,由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独立建设的教育中心、科研中心、工程中心、要点实验室等,以及根据有关规定根据学校授权设立相应水平的教育科研机构,与学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参照本章程上学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功能,为教职员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文件管理、网络新闻、物流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法依照学校的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学校对投资出资的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经费、资产和物流 第五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资金为主,其他收入为辅。 学校积极拓宽学校经费来源的渠道,筹集事业快速发展资金,增加学校资源。 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指导、集中计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 实施学校、医院二级结算报告制度,依法按规则公开财务新闻。 第五十八条学校多次勤奋学习,依法自主录用经费,提高资金录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占有和采用的国有资产,在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善的基础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采用效率。 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学校和学校密切相关的名誉权、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无形资产。 第六十条学校完善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教职员和学生的学习、职工和生活提供高质量高效的服务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解决机制,维护校园和谐与稳定。 第七章学校和社会 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面向学校社会、开放学校运营的咨询议事机构,其首要责任是为学校的重大决定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促进学校和社会的广泛联系与合作,扩大学校运营资源,支持学校事业的迅速发展 理事会由热衷于学校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建设的迅速发展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名人、校友代表组成,依法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友大会,依法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是指在学校注册的教师和学生员工、取得学校名誉职位称号的人、经同学会理事会批准取得同学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学校以多种玩法与校友联系,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快速发展。 给为国家和学校的迅速发展做出贡献的毕业生荣誉称号和设置纪念。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快速发展基金会。 基金会通过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款、募集资金等方法,增加学校的运营资源,依法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根据捐助者的意愿,广泛听取意见后,经过校长事务会议的审定,为特定的校内机构、建筑物、道路或景观等命名或铭文。 第六十五条学校与外界签订协议共同设立的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共同研究、协同创新、技术开发、教育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大体情况,实施新闻公开制度,积极接受主办者、教师和学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八章学校标志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校训是“求真求新”。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标是由两个同心“北科蓝”圆环组成的图案。 外环由北京科学技术大学的英文名和创立年的“1952”组合构成,内环是以“青铜鼎”为主体的造型,鼎体在小篆书中写道“求真求新”。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的徽章是圆形的,以校徽为图案。 学校徽章上有写着学校名字的长方形徽章。 第七十条学校校旗是长方形旗帜,宽高比为3:2,中央印有校标和规定字体的校名。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校歌是《北科华章》和《摇篮赞歌》。 第七十二条每年的4月22日是学校的创立纪念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过学校教代会的讨论、校长事务会的审议、党委的审定,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章程的修改必须由学校教代会的1/5以上的代表提出,校长事务会也可以根据形势迅速发展的需要开始修改进程。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标题:时讯:北京科技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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