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北京林业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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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的学业起源可以追溯到1902年的京师大学堂农业科林学目。 1952年北京林学院成立。 1960年注册为全国要点高中。 1969年迁到云南省,改名为丽江林学院、云南林学院。 1978年搬到北京,恢复了北京林学院。 1985年更名为北京林业大学。 1996年首次进入国家“211工程”要点建设大学。 2000年由国家林业局移交教育部管理。 校训是“知山知水,树木树人”。 学校的目标是“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学校的法律运作、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北京林业大学,英文名称简称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英文名称简称bfu。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学校建有实验林场,场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坤镇。 学校的创立纪念日是10月16日。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是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建设,以林业为特色,多科性迅速发展的一般高等学校,是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法人。 学校接受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通过政校分离、管理分离的大体,依法保障学校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地位、学校自主权和学校条件,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国家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五条学校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第二章学校的功能 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致力于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的人才的培养。 学校首先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明确和调整学校的水平、结构。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明确学校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政策自主明确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依法自主设定学业标准,对符合条件者自主设定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学位授予标准,依法向相应人员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第八条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探索,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科技创新能力。 第九条学校服务国家战术和社会诉求,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知识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十条学校重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建设有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三章教职员 第十一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第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合同管理和职务(岗位)评价(任)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岗位继续解除雇佣、岗位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按规定录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在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和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获得报酬和福利待遇 (四)对学校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教职员权利保护机构表示异议和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教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完成业务任务 (四)人师表、尚德爱生、教师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尊重教师在教育、科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受学术自由的权利,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适合学校快速发展水平的教职员报酬体系,完善福利待遇制度。 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按照规定程序解决教职员工的投诉,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的快速发展、表彰、奖惩、退出机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兼任教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执行国家关于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服务退休人员。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参加国内外学习和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学校学习生活所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专业、课程,参加各种学术活动,达到发表学术成果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文化体育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在思想道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金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其他与个人切身利益有关的一些事项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进行陈述、申辩并且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维护学校的名誉和权益 (2)尊敬老师,友爱的同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接受学校的管理 (五)遵守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六)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 (七)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补助金和补助金的相应义务 (八)爱护和合理采用公共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品学兼优或在某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依照规定对有违法、违反、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为学生的全面健康和快速发展提供教育和服务,建立学生的服务和支持体系,保障学生不受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学习和生活中面临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照其章程活动。 第二十七条参加学校培训、在职学习、成人非学历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教育者和学校平等自主基本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指导体制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把握学校的快速发展方向,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管理干部、党的人才,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向中国共产党北京林业大学代表大会负责报告职工,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基本制度。 学校党委成立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务委员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 党委常务委员会在学校改革的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就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 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党委常务委员会组成,非党委常务委员会的副校长、校长助理和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复印件,相关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 会议议程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明确。 会议讨论只有过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会出席才能召开的决策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只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会出席才能召开。 表决几个事项时,以超过应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的首要责任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复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重复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中国的 (二)决策讨论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及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相关程序推荐学校一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人选,做老干部的员工。 (四)讨论学校人才就业计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就业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一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指导学校思想政治事业和德育事业,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职工头脑,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迅速发展党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事业,迅速发展党内基层民主,逐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要塞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的建设。 (八)指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的责任,推进腐败体系的处罚和预防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10 )探讨决定其他事情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北京林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行纪、说明责任的职责,由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事业和反腐败事业,进行腐败 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相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主席的首要责任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育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学校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具体规章制度、年度业务计划。 (二)组织制定学校内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实施的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录用的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快速发展计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员工。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和科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学校为特色,创造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事业。 (七)搞好学校安全稳定和物流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外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解决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建议,从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大众组织及学术组织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校长事务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定机构。 校长事务会的第一项研究提出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执行党委决议的相关措施,研究解决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专家的判断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该通过教职员代表大会或其他方法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校长事务会的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政治事务室主任组成。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列席。 根据会议复印件,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以参加,相关机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会议议程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明确。 会议只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 主席必须在广泛听取参加者意见的基础上就讨论研究的几个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相关规定和章程建立和运行。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组成,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选拔等方法生成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过程明确。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组成情况合理明确学院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正性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治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委员总人数1/4以下的党政府领导职务及学院第一负责人 2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的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议事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大体。 学术委员会必须遵循学术规则,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快速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事务管理中 学校要逐一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快速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几个事项上的重要意义,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比较有效的方法,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对学校快速发展目标、快速发展战术和重大快速发展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有关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科快速发展计划、机制建设以及学术机构设置 (三)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计划、教师职务(岗位)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其他学术组织评定或授权各类高层次引进人才的评定和对外推荐各类奖项候选人的学术水平。 (四)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以及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育计划草案 (五)审议学术道德规范性规则和学术纠纷解决规则,裁定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六)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章、院级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开展事业,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建立和运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授予、取消和争议的解决,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定、批准和取消的学校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的其他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院或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学术类专业委员会或者组织。 各专业委员会或组织按照校长的授权或各自的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 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发行或修改相关管理规则和制度,承担校内党政事业的计划、组织、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系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 独立建设的部、所、中心等学校根据其功能赋予相关的功能和职权。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公共服务和附属机构,保障教育、教育、教育、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事业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相关领域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代表、社会名人、知名学者、公司家、校友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协商议事机构,负责学校工作重大事项的咨询,开展学校和社会的广泛联系与合作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节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员代表大会听取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听取审议的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报告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事业、财务事业、工会事业报告及其他专业事业报告的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 教职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党委的指导下开展职工。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监察机构,建立监察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督学校各部门及其职工在职务过程中的纪律遵守情况。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学院 第四十四条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 学院根据章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在事权基础上适当、权利责任一致的大体、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地运行。 第四十五条学院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学院快速发展计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就业规则和方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服务学生 (四)设置学院内部机构 (五)管理和采用学校核支出的运营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学院贯彻执行,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从事,履行其职责,本部门工会、共青团 第四十七条院长是学院的第一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学院实行党政府联合会议制度。 党政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在教育、科研、人事、财务、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教授)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在学校相应学术组织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员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指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外部关系 第五十一条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消息。 第五十二条学校与社会、领域、公司密切相关,呼吁领导、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领先,开展各方面合作,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和服务社会,提高人才培养、科研和学科建设等能力。 第五十三条学校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化学业水平和国际影响大,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增加学校资源,改善学校条件。 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己的章程开展事业。 第五十五条学校校友会是由学校和毕业生设立,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则及其章程活动。 毕业生包括在北京林业大学和前身学习和就业的人,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六条学校管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则及其章程的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财务、资产及物流 第五十七条学校主办者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运营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录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录用绩效。 第五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以国家投入为主,以许多其他途径筹措学校经费为辅助,教育者实行合理分担培养教育价格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五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监督体系,严格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条学校开展节约型绿色校园建设,履行开源节流、节能减排、社会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等级责任、从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采用效益。 成立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从事,统一决定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和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公共服务系统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员工。 第九章学校标志 第六十四条学校的标志第一包括学校的校徽和校徽。 学校的校标如图以绿色为标准颜色。 学校的徽章是印有学校名称的长方形印章。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校旗使用绿色,印刷校标和“北京林业大学”的文字。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讨论、校长事务会的审议、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的讨论审定,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管理的基本规范和基本规范。 学校的其他规则必须依照本章程制定、编纂,不得抵触本章程。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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