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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3 10:12: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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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前身是高级商业干部学校,成立于1951年。 1953年更名为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 1954年,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系对外贸易专业并入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以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为基础成立了北京对外贸易学院。 1984年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要点建设高校。 2000年6月,原中国金融学院与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成立了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由教育部管理。 年12月,教育部与商务部签订协议,共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校成立以来,学校始终沿着推进中国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的道路不懈探索,推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融入世界,努力建立国际竞争力、影响非常明显增强的国际知名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的法律运作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或简称贸易大学的英文名称是universityofinternationalbusinessandeconomics,简称uibe。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日,学校官网为uibe.edu。 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建设。 第五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 第六条学校是非营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具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主体教育形式为国内外学生实施本科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继续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 第八条学校多次具有社会主义运作方向,以人文社会科学为学科主体,以国际知名特色高水平大学为愿景,指挥科学快速发展,推进学校内涵快速发展、特色快速发展、现代化快速发展。 第九条国际化建设是校立学校的书、特色之源、快速发展之路。 学校实施国际化快速发展战术,促进学校向国际化学业各方面、多行业、高水平的快速发展,增强和提高学校国际化的学业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第一功能 第十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功能。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多次“以人为本,德育为先,重视能力,全面快速发展”的教育理念,多次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教育教学 继承知识,应用知识,创造新知识紧密结合,全面发展,个性迅速发展 第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学校的基础性工作。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具有创造新知识、创造国家战术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体,致力于鼓励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不断提高知识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推进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快速发展 第十三条服务社会是学校的重要责任。 学校创新科研组织方法构建智囊团,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服务。 通过国际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司的联系与合作,为中国经济建设特别是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迅速发展贡献智慧。 第十四条文化传承创新是学校的重要使命。 学校多次继承、快速发展和创新学校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和传达中华优秀文化。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的核心。 学校党委根据法律和党内法规统一指导学校职工,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职工。 学校党委实施“集体指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定基本制度。 其首要责任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复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重复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美全面快速发展中国的 (二)讨论决策涉及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和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多次党管理干部大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相关程序推荐学校一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人选。 做好老干部的工作。 (四)多次党的人才管理大体上讨论学校的人才就业计划和重大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就业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一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职工头脑,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发言权。 维持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风。 (七)加强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迅速发展党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事业,迅速发展党内基层民主,逐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要塞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的建设。 (八)指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的责任,推进腐败体系的处罚和预防建设。 (九)指导学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 10 )探讨决定其他事情关系到教师和学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职工。 学校党委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该选举产生的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定期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以学校为中心,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反腐败职工的协调,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行政负责人。 学校可以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几个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育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学业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规章制度、年度事业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录用的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免除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快速发展计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员工。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和科研,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学校为特色,创造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事业。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物流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外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职工,组织解决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建议。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的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事务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定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定期由校长主持。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对学校快速发展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重大事项提出参考性咨询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和管理者代表、退休教职员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学生代表、知名毕业生和知名社会人组成,校务委员会的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章》,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统一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必须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组成。 委员会设立几个专业委员会,必要时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设有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 学术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首要责任是: (一)审议学科快速发展计划和重大科研计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的大体和方案 (三)评议教育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学术标准,评定学术成果 (五)评价对外推荐、内部引进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六)审议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计划 (七)审议和鉴定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八)受学校委托,审议、评定和咨询一些重要学术事项 (九)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设立和行使职权,研究和解决学位授予和取消、学位授予学科设置、变更和取消、学位授予存在争议的问题和其他相关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科或跨学科上设立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 人才培养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育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机构。 学校人才培养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设立,其首要责任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事业中改革和快速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计划、专业培养方案及与人才培养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组织人才培养方面的表彰方案,评议和推荐优秀教育成果奖和优秀教师 (四)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组织建设、教育设施建设、教师教育培训、学生管理和就业等员工 (五)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质量报告,检查学业质量,研究探讨人才培养质量的改善和保障措施 (六)组织教育事故及其他影响教育质量的问题,审定人才培养中的师生处分方案,受理和仲裁学生道德、学业相关问题的争论 (七)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是学院(部)等基础组织单位,由教职员直接选举产生。 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开展职工,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工会职工报告和其他专业职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招聘、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教代会需要解决的事项。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大会闭会期间的指导机构是常设主席团。 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中国教育工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下教职员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职工 动员教职员工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创新,提高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建设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的教职员工队伍,为实现学校快速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事业机构,承担着与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相关的事业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对学校改革的迅速发展建设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教育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学院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了研究院、研究基地、研究中心(所)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快速发展的需要,科研机构分为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实体研究机构属于学校管理,非实体机构属于相关学院管理。 各类科研机构按照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二十八条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的计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科的迅速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负责本公司下属机构、非实体研究机构的设置,向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三)制定本公司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录用和管理负责本公司岗位的人员 (六)负责本公司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负责本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本公司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校统一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 设学院副院长几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支持为其贯彻发挥监督作用的本公司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业务的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组织建设 指导加强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支持廉建设本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公司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本公司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一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教授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党政府联合会是学院“三重一大”的一些事项和党务政务的决定机构教授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的一些事项咨询、决定机构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合理化、效率化,大致设置了党、政职能机构、服务保障机构和其他机构,允许履行服务、管理和保障等职能。 第三十三条学校图书馆、网络和教育技术中心、档案馆、学校史馆等机构为教职员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校中心员工和其他各员工的有序开展。 学校出版社作为独资设立的公司,为学校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服务。 第五章教职员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招聘,具体制度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证、专业技术岗位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位和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者等级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职工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民主监督制。 学校对教职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种人员录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在教职员不同快速发展阶段组织比较培训。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录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就业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快速发展,讨论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职务、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几个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八)招聘合同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勤奋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重视和维持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招聘合同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通过审评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员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劳动分配,逐步提高适合社会、学校快速发展水平的教职员报酬和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权利保护机制。 教职员通过教职员代表大会、工会等方法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建立劳动人事纠纷调整机构,由劳动人事纠纷调整职工委员会负责解决劳动人事纠纷。 第四十一条教师是学校运营的主体。 学校教师要具有爱国法、敬业爱生、教师育人、严格治学、服务社会、人师表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知识结构、素质和能力,完成教师育人、学术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工作。 学校教师必须由有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通常应该有博士学位。 学校尊重教师创造性劳动,提倡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和科研工作,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专业信息和专业技能。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三条学生是指依法向学校取得入学资格并在学校注册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运营的受益权人。 学生有权: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交换专业,选择跨学科、学院、学校的选修科目 (三)公平获得参加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完成学业要求,具备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区 (六)依照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资助,接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爱国法,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惜生命,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 (二)遵守学生手册、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3)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实践,完善人格 (四)重视和维持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接受资助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和合理采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迅速发展或者在某些方面给予突出的学生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反、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区,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为学生的全面迅速发展提供服务,使学生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 学校的关怀对学习生活中遇到特别困难的学生有助于其健康成长。 第四十八条来华留学生是学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享受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学校和社会 第四十九条学校积极推进与国务院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的信息表达协调机制,扩大人才培养、科研、技术开发、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全面促进学校和国务院部门交流的迅速发展。 第五十条学校加强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社区的信息表达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社区的快速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利用自己的特点和学业条件,通过多样的玩法服务公司和社会,推进协同创新,积极获得各方的支持和援助。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自己的能力,积极开展面向男女老少贫困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大会,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设立具有地域、周期、领域优势的校友会和校友联谊会,以及以各种毕业生社区为背景的联谊会。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各地毕业生组织向当地民政部门登记。 学校以校友会和其他各种形式与校友联系,提供服务。 五十四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毕业、结业、修业的学生,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担任职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董会学校委员、名誉学校委员、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毕业生以多种方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快速发展,对有助于学校建设的毕业生,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简称校董会)。 校董会是学校建设和快速发展的协商会和监督机构,是学校和社会各界全面、密切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校董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迅速发展的毕业生、社会贤达、著名学者、社会声誉良好的公司家和学校代表组成。 校董会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校是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基金注册在北京地区,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接受捐赠进行奖教育补助学,促进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其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筹集资金,接受捐赠,接受奖教育补助学,与教育相关的建设项目和公众 第五十八条学校自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新闻公开制度,立即向社会公布学校消息。 第八章资产、经费和物流的保障 第五十九条学校资产是指财产权属于学校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学校的资产属于国家的一切。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和采用占有的国有资产。 第六十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遵循科学规范,严格管理,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必要性大体上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享制度,提高资源录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学校运营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高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继续提高学校的实力。 学校对捐助者和筹款功臣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六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务新闻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新闻。 第六十三条学校不断完善物流管理服务和安全稳定体系,建立绿色校园、智慧校园和平安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员工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学校标志 第六十四条学校的校训是“博学、诚实、求索、笃行”。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纹章是圆形的标志,呈地球状,画有经线、学校名(字体是陈云同志写的)、建校时间( 1951年)、大写英文名的缩写( uibe )等。 徽章教职员和学生佩戴的问题有学校名称的长方形徽章。 教职员是红底黄字,本科生是白底赤字,硕士研究生是黄底白字,博士研究生是红底白字。 第六十六条学校的识别颜色是蓝色,色值为: c=100,m = 70 c = 100,m=0。 第六十七条校歌名为《uibe之歌》,集体作词,刘欢作曲。 第六十八条校旗为蓝色或白色,印有学校徽章和学校名称,学校学校名称为黄色或蓝色字体。 第六十九条校庆日是九月第三个星期天。 第十章附则 七十条本章程经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颁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学校章程应当相对稳定。 本章程修改时,校长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章程修正案在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上讨论,党委常务委员会、党委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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