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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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政府、公司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体依法举办的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通常是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的身心优势和需要实施教育,参与其平等的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感情、有良好道德、遵守文明、礼仪、纪律的行为方式。 掌握基础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运用初步学到的知识分解问题,掌握锻炼有处理问题能力的身体的基本做法,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性,提高了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初步掌握有健康审美情趣的一定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知识和技能补偿自己缺陷的基本做法,身心缺陷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恢复的自尊心、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适应社会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育语言复印件是中文复印件。 学校要宣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规范语和国家推进的盲文、手语的采用。
招募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复印件和盲文、手语进行教育,根据现实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中文课程,开设中文课程必须采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等级管理、分工责任”的大体,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实务,反映情况。 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员工,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障碍儿童、少年入学。 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明确。 学校进行秋天的开学。
学校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类别、原因、程度、身心快速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理解和评价。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有利于教育教育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的大体上明确教育班的学费。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必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说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允许休学。 休学期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以根据其现实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纳入相应的学年。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经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其现实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于申请变更户籍转入、经过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不得及时妥善安置、拒绝。
学校对申请招生范围以外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借阅,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借阅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完成规定课程,对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对已期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完成规定课程者,对未期满修业证明书的义务教育年限者,根据情况发行学业说明书。
学校通常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达到更高年级水平的学生,可以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也可以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相关课程。 调查普通学校可以一起学习的学生后,经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后,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对犯错误的学生给予援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以分别给予警告、重大警告和记录性处分。 学校通常不得排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学生。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防止未完成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复学。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方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首要任务是教育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其他各项业务应该有利于教育教学业务的开展。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多次通过材料教育,改善教育教学做法,逐步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的全面迅速发展。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育大纲从事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采用的教材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实验教材,乡土教材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采用。
学校必须根据学生的现实状况和特殊需要使用不同的授课制和多种教育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历安排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不得随便停课。 发生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内由校长决定,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天以上的,县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演出等活动,不得参加其他社会活动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的正常职工。
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把德育事业放在重要位置,结合学校和学生实际德育事业的实施,重视实效。
学校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员参加,实现组织执行、制度执行、复印执行、基地执行、时间执行。 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多次正面教育,观察保护学生的自信、自尊心,不得讽刺、粗暴压制,严禁体罚和变态体罚。
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在各教学斑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班级全面业务的管理、指导。 班主任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各科班主任、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道德、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班主任每学期都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写评论。
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根据学生的现实情况,比较地为学生配置知识强化、技能快速发展、康复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重视体育美育事业。
学校要结合学生的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 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做好艺术类课程,观察培养学生的有趣、兴趣和特长,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的优势出发,发挥美育功能。 美育要配合学生的日常生活,在服装、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提出审美要求。
第二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特别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以及职业教育。 学校要对低、初中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重视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性。 要根据现实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学校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必须实现文案的执行、教师的执行和场所的执行。
学校必须积极开展兼职,经营学校产业兼职和学校经营产业的生产、服务活动要努力与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 学校参加劳动活动必须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快速发展。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育教育的重要复印件,根据学生的残疾种类和程度,进行比较康复,提高训练质量。 要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性,提高学生保护和合理采用自身残存功能的能力。 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三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活动课程和课外活动的指导,指导复印的执行、教师的执行、活动场所的执行。 要联系普通学校、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和学生家庭,组织有益的活动,安排学生的课余生活。 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竞赛,参加表彰活动,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在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以各种形式评价教育教育教学质量,特别要重视教育过程的评价。 学校不能只依靠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来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的工作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的品德、智、身体和身心缺陷的恢复等方面进行1-2次评价,毕业时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应纳入学生的资料。
有视力和听力语言障碍的学生,1-6年级的期末考试科目有语文、数学两科,其他学科有通过检查查明成绩的7-9年级的期末考试科目有语文、数学、劳动技术或职业技能三科,其他学科有通过检查评定成绩。 期末考试是学校的命题,考试做法多样,试题的难度和数量要适中。
视力和听力语言障碍学生的毕业考试科目、考试方法及命题权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明确。
有智力障碍的学生首先通过平时的检查明确成绩,检查科目、力法由学校明确。
第三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教育教育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宣传科研成果和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学生每天在学校用于教育活动时间,不得超过课程计划规定的授课时间,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生,用于劳动实习的时间每天在3小时以下。 毕业年级的集中生产实习必须每天在6小时以下,严格管理劳动强度。
第四章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可以按照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 校长由学校主办者或主办者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及教头教头(总务)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指定,根据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度任命或聘任。 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的校长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必须由校董或学校主办者聘任。 校长要加强教育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熟悉特殊的教育业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管理学校。
第三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信息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育教学工作,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
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其他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的任职条件、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录用、职务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业务训练和继续教育,制定培训计划,积极为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创造条件。 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必须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自学、教育学科和从事的工作为主。
第四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健全评价奖惩制度和业务评价文件,从德、能、勤、缋等方面全面,从科学评价教师和其他人员的员工,观察员工的表现和实绩,根据评价结果优罚差。
第五章机构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可以根据规模内置管理教务、总务等职工的机构(或岗位)和人员,协助校长进行有关业务。 招募两种以上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可以设置相应的管理职位,其具体职责由学校明确。
第四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建立教职员代表会议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校长必须依赖党的学校(地方)基础组织,逐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在学校业务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的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学生、教育教育教学和其他文件。
第四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建立和保证学生的日常管理制度和执行。 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与社区、家庭密切合作。
第四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教育教育教育,安全有利,大体上应当设置教育区和生活区。
第四十七条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实行全天候监护制度。 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负责学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 我经常和班主任联系。
第六章卫生保健及安全事业
第四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学校卫生事业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的学校卫生事业制度。
第四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设备、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应该有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学校要做好防治传染病、常见病的工作。
第五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特别重视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工作制度,学校校舍、设施、设备、教具、学具等都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学校组织的各校内、外活动,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要根据学生的优势,开展安全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在安全意识和危险情况下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学校医生,在校长的指导下负责学校的卫生保健工作和教育、生活卫生监督工作。
学校建立了学生的健康文件,重视每年至少对学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学生的残存功能。
第五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加强饮食管理。 食堂的场所、设备、器具、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注意学生饮食营养的合理组合。 制定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建立食堂员工的定期体检制度。
第七章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运营条件和经费由学校主办者提供,校园、校舍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公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学校必须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仪器设备、专用检查设备、康复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 要创造条件配置现代化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五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重视校园环境的建设,搞好校园绿化和美化,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聘用校舍、场所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及时进行其用途不得变更的校舍设施的修理和维护,坚固、实用、清洁、美观,危险的房间立即
第五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该加强仪器、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的管理,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维持完善率,提高录用率。
第五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学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 特殊教育学校的收款必须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款项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和方法执行。
各级政府必须设立补助金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学。
第五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校经营产业和打工收入上缴学校部分被应用于改善学校条件,提高教职员的福利待遇,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
第五十九条特殊教育学校应该科学管理,合理采用学校经费,提高录用效益。 必须建立经费管理制度,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学校社会家庭
第六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与街道(社区)、村委会及附近的普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取得联系,向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员工,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jl儿童、少年一起就业,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教师,组织教育、教育、教育、教育、研究活动,提出当地特殊教育改革和快速发展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以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制度,让家长了解学校员工,征求家长对学校员工的意见,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家庭育人环境。
第六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特别加强当地残疾人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联系,理解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诉求,向毕业生接收机构征求对学校教育事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教育教育教育事业的改革。
第六十四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为当地的校外残疾人职工、残疾儿童、少年及监护人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本规章的规定,结合现实情况制定学校章程。 承担教育改革考试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经省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本规章的部分要求。
第六十六条本规章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 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的非义务教育机构和实施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可以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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