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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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时间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对中小学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做出特别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具有先进性和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必须是教师的榜样、育人的榜样、教育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人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育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条件:
(一)重复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社会国家,认真贯彻忠于人民教育事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的职责,教育培养人,成为人的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熟悉对教育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经验的业务,严格治学,教育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明显。 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在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育教育教学改革中勇敢地创新,在教育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很高。 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三)为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提高教育教育教育教育能力的训练做出显著贡献。
第五条特级教师的工作应该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的总数通常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几千万个五以内。 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活动的教师。
第六条选出特级教师的程序:
(1)在学校组织教师讨论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审查,明确推荐候选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地(市)、县推荐候选人后,提交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审查组织审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审查组织的意见,将正式人选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祝教师节的大会上举行。 要以各种形式推进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金额不减。 中小学民办教师当选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的津贴。 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支出。
第九条特级教师应当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 不断研究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以积极提出改进方法的各种方法培养和提高年轻教师。
特级教师要不断总结教育教育教育、教育科学研究等经验,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为特级教师的作用创造条件。 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育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研。 要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研究事业的开展提供便利。
为年龄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择有事业心、乐于钻研的年轻教师作为助手,帮助他们进行教育改革实验,总结和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特级教师通常兼任许多社会职务,不要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特级教师退休后,可以根据职工的需要和本人的条件,再次雇佣从事教材编写、教师培养和其他有关业务。
第十二条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特级教师的称号
(一)在特级教师工作中制造虚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肃压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称号的。
第十三条特级教师从中小学教育系统调动,其称号自行取消。 取消头衔,取消,与头衔有关的待遇立即中止。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现实情况,制定选拔和管理特级教师的具体方法。
15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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