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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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的训练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根据校长的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培训校长。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多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多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必要时教育,重视实效大体。
第五条参加训练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训练合格证书》,并具备资格上岗。 现任校长每五年接受一次国家规定小时数的提高训练,作为继续工作的必要条件必须取得“提高训练合格证书”。
第二章复印和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应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其复印件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学校管理理论与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 培训的具体副本必须根据目标受众的不同侧重于实际诉求。
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职的非学历培训为主,第一是
任职资格训练:根据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的要求,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进行第一复印件训练,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时间累计在300小时以上。
在职校长的提高训练: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学校经验的交流为第一复印件的训练。 训练时间每五年累计240小时以上。
校长高级培训:对有学校经验、同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目的是培养学校教育、教育和管理专家的培训。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行学时制,也可以使用集中主题、阶段性教育、累积学分的方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必须完全利用国家提供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三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 第一个职责是:制定保障、规范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则、政策制定培训事业总体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的培训教育基本文件,建立推荐、审定培训教材的培训质量判断体系各省、自己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计划和制定辅助政策的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判断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 普通师范大学、教师培训大学、有条件综合大学,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担中小学校长的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长培训教育机构教师实施专业结合。 训练机构必须配备素质高、适应训练工作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聘用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学者、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优秀的中小学校长作为兼职教师。
第十四条对参加训练、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校长发送相应的训练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训练的中小学校长在训练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训练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的培训经费应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地方教育费的附加应以一定比例用于培训中小学校长的员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长培训的人均基本费用标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训练的情况纳入教育监督的重要复印件。 对训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培训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中小学校长接受训练的权利。 中小学校长侵犯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接受训练的权利的,有权按照有关程序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诉。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不按计划参加训练的中小学校长的,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当督促纠正,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到取消其职务。
第二十条担任中小学校长的,必须取得《任职资格训练合格证书》,或者在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校长任免机关(或聘任机关)安排,接受任职资格训练,取得《任职资格训练合格证书》。 在职中小学校长未按计划接受国家规定工时的提高训练或审查不合格者,中小学校长任免机关(或聘任机关)必须在一年内补正。 到期未能取得“提高训练合格证书”者,不能继续担任校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判断未达到训练要求的训练机构,应当责令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止中小学校长的训练工作。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者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的训练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各类成人初、中等教育学校校长培训另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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