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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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制审定管理,提高教材编辑审查质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革等部门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课程中使用的教科书(包括电子音像教材、相册)和必要的教育辅助资料。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适合中小学教育改革需要的优质特色教材,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采用的教材。
第四条编制教材必须事先得到有关教材管理部门的批准编制的教材必须由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在中小学采用。
第五条教材的编制、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二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制和审定管理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制和审定管理。
第二章教材编写的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制作教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作者;
(二)有相应的编制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制工作
(三)有其他必要的编制条件。
第七条教材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可以团结合作。
(二)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迅速发展的趋势,有更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3)第一作者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深厚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对具有创新精神的本学科现状和改革的快速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快速发展的优势,熟悉教材编写的常规规则和编写工作,复印表达能力强。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考试工作。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在被聘请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制人。
第三章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批准
第九条教材编制实行项目管理。 制作教材需要事先按照本法的规定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得到批准后再进行。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批准编制国家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必要时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托本地区国家课程编制中规定的相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受理批准本地区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立项申请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受理批准本地区国家课程规定的相关学科教材编写的立项申请,并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立项制作的教材必须是国家课程或者地方课程方案规定的科目。 申请立项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体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编制的教材的名称、适用范围、编制目的和指导思想。 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于国内目前同类教材的拆卸,是制作教材的第一优势。
(三)教材第一作者的基本情况:
(四)申请编制的教材体系结构、纸面、体面、样品章及证明。
第十三条教材编制条件申请的受理时间是每年的3月和9月。 受理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组织相关专家,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审查结果分别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之前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教材初审与考试
第十四条教材在规定时间完成编制后,送相应的教材审定机构初审。 教材的发送函通常应该是一套教材,特殊情况可以是一学年以上教材和一套教材的系统框架和证明。 审查者在初审申请时必须填写教材初审申请书,交付教材稿件,提出教材考试方案和考试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教材初审通过后,在400个班或者2万学生范围内可以进行实验的特殊情况下需要扩大考试范围的,应当得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六条教材考试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验所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材考试的跟踪评价。
第五章教材的审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采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 经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设有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或学科审查组),由该学科的专家、中小学教育研究者和中小学教师组成,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审查,并向审定委员会审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和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四年。 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及评委会委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二十二条全国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必须建立委员新闻库,负责教材审定的委员必须从随机抽取的大体上新闻库中选定。 委员在教材审定过程中按照《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就业规则》关于教材审定的程序、方法、标准的规定,进行公正客观的审查,遵守相关的就业纪律。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组织全国教材审定工作,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解决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教材审定大致如下
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体现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满足国家公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快速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快速发展的趋势,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提交审定的教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
(二)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
(三)审查教材是定型产品
(四)有审查报告和试验报告。
审查报告应该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大体、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 教材考试报告包括教材考试情况、效果、考试学校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材审定后,审定委员会根据下列规定得出结论
(一)通过。 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根据审查意见制作,批准后,可以在学校选择。
(二)复审。 教材虽然还没有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选修的基础和条件,根据审查意见选修后,将于翌年再次审查。
(三)不通过。 教材问题严重,没有编辑的基础和条件,不要复审。
第二十七条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全国中小学教育用本目录,供学校选择。
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育用书籍目录,供学校选择。
第二十八条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评价审定合格的教材,促进教材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的新的迅速发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机制。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优秀教材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考试或者未通过审定,擅自扩大教材考试范围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考试或者禁止录用等处罚,直接对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者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命令退出。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教材作者认为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定机构在教材立项批准、初审和审定过程中,有违反本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课程教材改革考试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废除。 实施,难以立即终止的,必须在本法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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