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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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的从业人员,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一般与高等学校的相应学历水平和质量要求一致。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要体现专业和课程优势,考生系统要分解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问题,掌握处理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的学风。
第四条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发行试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基础。
第五条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严密组织和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命题必须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复印件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命题与指导分离。 建立命题的保密制度。
第八条命题经费列入教育行政事业部门年度预算的业务部门委托考试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命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的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等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合作命题、省级命题的三级命题体制。 全国统一命题课,省考试委员会不得另行安排和自我命题考试。 采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合作命题试卷,省考试委员会不得变更。
第十条命题工作在全国考试委员会或省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指导小组实施。
第十一条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试验室”)应当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应试专业在10人以下(包括10人)的情况下,专职命题的员工在5人以上,每增设5个专业就应该增加1~2个专职管理者。
第十二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委托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室”)或省考试业者在其所在学校,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聘任。 省际合作命题、省级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在省考试者所属的学校通过资格审查后,由省考试委员会聘任。
第十三条全国统一命题各课程的命题教师通常必须在10人以上省际合作命题各课程的命题教师通常必须在7人以上省级命题各课程的命题教师通常必须在5人以上。 在各课程组配置试卷或入命题的教师必须是2~3人。 命题教师应该选择地区和高等学校的代表。 有聘任教师的学校协助聘任的员工。
第十四条编制问题、审查问题、组配试卷、题库建设等需要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全国统一命题题库的采用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决定的合作命题题库的采用由合作省考试委员会协商明确的省级命题题库的采用由省考委员会决定。 题库的储存、保管、采用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在题库的采用过程中,必须不断地修改、补充、完善。 省考试应该具备储藏题库的设施和用房,建立题库的技术资料,配置专家责任,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题库管理。
第十六条命题经费的支出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命题人员和职责
第十七条课程主命题教师是课程命题的业务负责人。 课程的主命题教师必须是本学科行业内业务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学问严谨、作风正派、合作好、健康、热衷于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教授或副教授。
教主命题教师的作用是:
(一)负责本课程命题教师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
(二)起草课程命题实施意见,设计课程试卷蓝图
(三)协助全国考试或省考试组织全体命题教师学习、讨论命题相关文件,实施命题
(四)协助全国考试运营或省考试运营组织的审题教师审定所命令的问题
(五)协助全国考试运营或者省考试运营组织的试卷组配置员工,对题库和试卷的质量负责
(六)参与课程试卷的质量分析。
第十八条命题教师必须是本学科行业内业务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学问严谨、作风正派、合作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可以有少量处于教育第一线的讲师。 命题教师必须服从安排,质量保证量必须按时完成命题任务。
第十九条命题职工管理者必须多次遵守纪律,作风严格,有独立的职工能力,精通命题职工和教育测量学等相关知识,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全国考试或省考试正式干部。 命题员工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计划和业务安排
(二)组织课主命题教师制作课程命题文件,设计试卷蓝图
(三)组织实施命题,指导和参与命题、审查问题、小组卷的工作,协调解决命题中的相关问题
(四)组织实施问题质量分析
(五)负责基于问题的管理和招聘。
第四章命题程序
第二十条课程命题指导小组在命题前对命题教师进行教育测量学理论、自学考试性质和优势等相关知识的训练,组织试题。
第二十一条命题组应当在熟悉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下列文件
(一)命题实施意见
(2)卷子的蓝图
(三)命题教师任务分工表
(四)样品问题。
第二十二条按照考试大纲和教育测量学的要求做题。 做题要科学、合理、不超纲,这是题意确定、文案通顺、表达正确严密的标点符号,图表的绘制方式政治、科学上没有错误,在学术上是无可争议的问题。 问题的答案必须是正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问题要规定评分的重点和评分标准。 制定评分标准需要包括对考生的逻辑思考、综合应用和语言表达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考试大纲、命题根据意见和试卷蓝图的要求审定问题。 检定合格的问题必须用科学的分类方法储藏在题库里。
第二十四条按照试卷蓝图的规定组试卷。 各试卷要强调课程的重点复印件,涵盖考试大纲的各章。 分组试卷必须使不同能力水平的问题分数和不同难度的问题分数的比例适当。 考试每次都要组合一些平行试卷,全国考试委员会或省考试委员会随机明确考试试卷。
第二十五条考试结束后,全国考试及省考试组织力量判断试卷,解体,并将结果存入题库。
第五章保密纪律
第二十六条问题、试卷、回答和评分标准在采用前是绝密资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条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参加本课程自学考试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命题业务。
第二十八条命题从事者全体人员不得公开命题从事者的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关于命题从事的文件或者情况。
第二十九条课程的主命题教师、小组试卷教师、命题教师不得在聘任期间参加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自学考试相关的指导活动,包括担任补习机构的职务或者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所有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报告命题的就业情况。
第三十一条命题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命题工作纪律。 违反者取消命题人员的资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全国考试委员会、各省考试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公布的相关命题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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