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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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的组织和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评价(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评价”)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的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考生使用基本技能及学习的知识分析实际问题 实践环节的评价通常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其他专业技能等。
第三条实践环节评价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水平的实践环节评价一致,体现自学考试的优势。
第四条实践环节的评价必须多次制定标准,加强指导,严格组织和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评价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评价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实践环节审查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等级管理。
全国考试委员会的责任如下
第六条省考试委员会管理本省实践环节的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院及有关机构具体实施。
省考委员会的责任如下。
第七条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试验室”)是实践环节审查的日常管理机构。 省考试必须设立或确定相应的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实践环节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主考学校在省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实践环节的审查工作。
主考学校的作用是:
第九条主考学校成立了实践性的环节考核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学校(院)长、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设立了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本专业)
审查教师由专业(课程)审查组组长提名,经审查指导组审查后,向省考试委员会提交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育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作用,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感强,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要建立稳定丰富的教育和实践经验的评审教师队伍。
第十条委托试验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登记及审查场所(场所)
第十一条报考者通常在通过本课程相关的理论考试后申请审查本课程的实践环节。 考生可以通过所学专业的所有课程考试后,申请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审查。
第十二条应聘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试委员会明确。
第十三条实践环节的评价场所(场所)和必要的各种仪式器、设备、材料等必须满足评价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实践环节的评价场所(场所)通常必须设在主试验学校,但也可以设在其他大学、科学研究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等。
逐步建立实践环节学习和评价基地。
第四章审查要求
第十五条明确报考专业,必须充分论证实践环节学习和评价的可行性和条件。
实践环节的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 制定专业试验计划时,需要相应实践环节的考核要求,其复印件通常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环节考核的设定、单位和要求、考核方法及其他必要的证明。
第十六条实践环节的审查应当制定审查纲要和审查实施细则,并于半年前公布。 审查通常应该集中时间进行。
第17条实验的审查
实验是帮助考生实证、理解、加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实务能力和科研方法的重要环节。 实验审查通常是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审查。
(1)实验目的
(2)常用实验仪器齐全
(三)实验项目
(四)实验的基本要求
(五)实验报告
(六)必读和参考书
(七)审查目标、复印、做法。
第十九条课程设计的审查
课程设计是从属于某门课的设计,综合运用考生所学理论技能分析实际问题,首要评价处理能力。
(一)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
(二)设计主题或者设计任务
(三)设计复印件;
(四)必要的数据和要求
(五)计算要求
(六)具体实施意见
(七)完成的时间
(八)参考资料
(九)审查目标、复印、做法。
第20条毕业论文(设计)的审查
毕业论文(设计)是综合运用考生的科研能力和学到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解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
(二)选题依据和范围
(三)完成的时间
(四)参考资料
(五)审查目标、复印、做法。
(1)考生首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第一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优势和第一复印件。
(2)答辩小组成员咨询考生。
(3)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对应试者的论文(设计)写评论,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能考核是对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基本技能的考核。
专业技能的审查按照各专业课程的审查大纲、审查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22条审查成绩评定方法
如果满足审查大纲的要求,成绩评定合格者为合格。 考核成绩评定通常分为几个项目先按百分满分评分,然后换算成五个等级作为最终成绩。 90~100分是优秀的。 80到89分良好,70到79分中等,60到69分合格,59分以下不合格。
一分特殊课程的评估可以使用百分比分数,也可以仅使用及格(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两个级别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审查成绩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但可以参加下列审查。
第五章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符合免考条件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考生成绩文件由省统一管理。 审查结束后,主考试学校或相关机构将审查资料、审查成绩单等提交省试验室。
第二十六条每次考核结束后,向考生公布考核成绩。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考试委员会颁发考试合格证。
第六章审查费用
第二十七条实践环节的审查费用包括名单费、审查费等。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物价、财政等部门文件的规定,参照当地普通高等学校实中性环节的考核费用标准,结合自学考试的现实情况,制定省考试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收钱的标准。
费用征收标准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以及实际支出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委托专业考试开始,委托审查部门支付实践环节的审查补助费。
第三十条实践环节的审查费用由省考试委员会统一管理,特别资金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审查纪律
第三十一条直系亲属参加审查的教师和职工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认真审查纪律,对违纪人员和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考生的专利权有模仿、代考等违法行为及其他违反审查规则的行为,省考委员会宣布审查无效或取消审查成绩等。
评委及审查工作者在审查中多次不审查标准,有徇私舞弊及违反其他审查规则的行为,省考试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取消审查工作资格,并与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全国考试委员会、各省考试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实务实际,制定具体的实践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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