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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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水平考试( han yu shui ping kao shi,缩写为hsk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文水平考试( hsk )是为测试母语非中文人员的中文水平而设立的标准考试。
第三条中文水平考试( hsk )是统一的标准化考试,实施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价,统一颁发证书。
第四条中文水平考试( hsk )分为初等、中等中文水平考试[HSK (初,中等) ]和高等中文水平考试[HSK (高等) ]。 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以取得相应等级的“中文水平证书”。
第五条《中文水平证书》分为初等水平证书( a、b、c三级、a级最高一一以下相同)、中等水平证书( a、b、c三级)、高等水平证书( a、b、c三级)。
第六条“中文水平证书”的效力包括:
(一)进入中国高等学校学习专业,作为研究生要求的实际中文水平的说明。
(二)中文水平达到一定水平或兔子修过相应水平的中文课程的说明。
(三)采用人员中文水平的依据作为录用机构。
第七条中文水平考试( hsk )每年定期在国内和海外进行。 国内考试在指定的大学设置考点,每年6月和10月进行一次的海外考试委托当地的高等学校和学术固体承担,每年6月或10月进行一次。
第八条具有一定的中文基础,母语非中文者均可以在主考单位报名中文水平考试。 考试申请人必须向主考试单位缴纳考试费。 拿着考生以主考试单位发行的“考单”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则,违反者处罚直到主考试单位取消考试资格。
第九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了中文水平考试委员会,称为国家中文水平考试委员会,国家中文水平考试委员会全权指导中文水平考试,颁发《中文水平证书》。 负责国家对外汉语教育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语言学院实施中文水平考试( hsk )的考试工作。
第十条国家中文水平考试委员会邀请一些专家、教授组成中文水平考试顾问委员会,负责中文水平考试( hsk )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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