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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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高等学校的国外学校运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在国外的运营,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在具有国外和法人资格的同时与所在国(地区)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国外举办以国外公民为第一招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高等学校境外学校的运营采取多次积极探索、稳定发展、量力而行、保证质量、规范管理、依法运营的方针。
第四条高等学校境外学校的运作必须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境外运筹学应当优先举办中国高等教育的比较特点或特色学科,充分考虑所在国(地区)的诉求和快速发展优势。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在更广泛的学科行业开展海外学校活动。
高等学校境外学校运筹学授予中国学历、学位的,其专业设置、学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中国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和信用。
第六条高等学校境外学校运营实施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根据所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教育部批准。 教育部必须在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在高等学校境外实施专业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根据所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机关必须在批准之日起15天内向教育部提交批准文件。
第八条高等学校申请境外学校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复印件。
进行海外办学的目的、学校条件、合作方法、修业年限及学位的授予方法、师资和生源的预测、财务运营状况的预测等,证明是否符合外国合作者的基本状况及所在国(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2)教育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课程设置等有关教育的基本文件。
(三)外国合作者比较有效的学业资格和资格证明。
(四)中外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必须包括以下副本。
组织名称和性质、课程设置、入学标准、教师和教材、合作期限、各方权利和义务、学位授予、管理方法、财务安排、纠纷处理方法、清算方法等。
合作合同在海外运营申请批准后执行。
(五)申请召开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机关章程。 机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组织名称和地址、学校宗旨、学校规模、生源预测、学科门类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务运营情况预测、财产和财务制度、主办者和教育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章程编制程序及其他章程规定
第九条高等学校境外学校的运营可以由中外学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联合或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批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或学位教育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历学位。 中外双方共同授予学位或者中方单独授予学位的,必须符合中国学位的有关规定。
实施学历以外的高等教育时,可以根据现实情况颁发写实的证书。
第十条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批准权限负责高等学校在境外的学校运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习,适用本方法。
高等学校去台湾地区办学的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高等学校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方法向国外教育机构派遣教师的讲学活动不适用本方法。
第十二条本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标题:时讯: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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