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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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自费海外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自费海外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费海外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被认可的教育服务机构通过与海外高等学校、教育部门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我国公民自费海外留学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申请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者教育服务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从事教育服务业务的员工
(三)与海外教育机构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和交流关系
(四)有必要的资金k,学生经济利益受损的,保障其合法权益,按照协议赔偿。
第四条自费海外留学中介服务属于专利服务领域。 申请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向教育部商公安部报告资格认定。 经过资格认证的机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然后到设施所在地。 向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备案。
第五条申请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说明
(三)工作条件、工作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与海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资金和固定资产被比较有效地说明
(六)计划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新闻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出国前培训等。
第七条中介服务的第一对象是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留学的中国公民。 大学以上学生自费留学必须符合《关于自费留学问题的通知》(教育留学[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必须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要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海外高等学校和教育机构直接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备案。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外国留学生签订外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钱是合理的。
第十一条自费外国留学生拥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说明和海外邀请函,可以依法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护照。 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申请护照时,必须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说明资料。
第十二条发布自费海外留学中介服务的广告,必须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 对于没有上述批准文件或者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实施本地区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造成必须限期纠正的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自费海外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仍不处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本规定公布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以开展自费海外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的业务,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没有资格认定和公司注册的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对擅自开展这种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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