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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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2009年7月3日在教育部第20届部长事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经公安部同意,现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的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般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校园内其他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贯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预防为主,防止消防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实行一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一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五条学校必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训练,加强消防训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救助避难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教师和学生员工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警报和救助初期火灾等维持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高等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促使高等学校建立和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职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消防安全职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业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事业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事业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促进消防安全检查和开展重大火灾风险整改,处理消防安全及时相关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者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大众性自我防卫事业
(六)与学校二级机关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紧急疏散计划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管理学校消防安全的学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者,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调整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事业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事业计划
(三)审查消防安全事业年度的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风险整改
(5)执行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修理及检查,确保其健全性比较有效,促进确保避难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者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教师和学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推广教育和训练,组织灭火和紧急避难计划的实施和演习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开展其他消防安全业务。
其他学校的领导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对消防业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的业务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紧急避难计划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采用和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行,定期组织检查、检查和修理。
(四)明确学校消防安全要点单位(部位),监督指导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机构进行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的储存、采用和管理工作,批准校内各部门在火上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训练,组织消防训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从救助初期开始提高火灾和自助避难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者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训练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盗工作,做好技术防盗人员的高级培训工作
(九)受理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部门进行建设、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采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文件及消防安全隐患登记表
(十一)按照就业要求报告相关新闻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解决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火灾事故和开展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机关和其他驻学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和执行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公司消防安全责任评价、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训练和演习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危险性
(五)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健全性比较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避难指示标志和紧急照明设施,确保避难通道、安全出口
(七)在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向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措施处理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校内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校内其他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业务。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设立学生参加的志愿者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训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火、电安全教育和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逻,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救助和避难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以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要点单位(部位)
(1)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酒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二)学校互联网、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部门和驻地邮政、通信、金融等机构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质的生产、填充、储存、供给、采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室、电气化教育中心和国家要点装备有科研项目或者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视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的要害和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人员居住的临时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高,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
要点和要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会,主办者明确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确定和执行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完善,有效 紧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紧急避难预案,组织训练,学校消防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后。
依法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不得召开。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避难指示标志和紧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查修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比较有效。
学校必须确保避难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检查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工程及校内各单位校内各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检查,必须由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工地消防安全,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必须向学校的文件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生产、经营、储藏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等危险品的场所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在学生宿舍、教室、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地方,禁止使用大电力电器,不得在门窗、阳台等处设置影响避难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之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消防机构提交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具备资格出港。
消防控制室不得为他转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采用、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化和操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预防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的人,必须在出港前进行训练,并具备资格出港。
第二十二条学校必须使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如果由于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吸烟、使用火灾的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进行电、气焊等火灾作业,起火机构和人员必须向学校消防机构申请批准手续,执行现场监督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内租赁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方负责租赁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授权的管理机构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使用者负责。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必须立即报警,立即启动应急方案,迅速救助一开始就发生火灾,立即疏散人员。
学校必须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向更大的火灾和教育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打扫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要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消防文件。
消防文件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副本如下。
(一)消防安全推进教育及训练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消防安全业务文件的健全状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天防火巡逻的执行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风险和风险改善和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善比较有效的情况
(七)灭火和紧急避难计划的制定和组织消防训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员、被检查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危险性时必须立即填写《火灾危险性改善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主要副本如下。
(一)火灾风险和风险改善情况以及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避难通道、避难指示标志、紧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灭火水源状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比较有效的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其健全、比较有效的情况
(六)有无使用火、使用电力违规。
(七)要点工种人员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要点单位(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易燃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状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状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状况
(十一)防火巡逻的执行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复印件。
防火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点单位(部位)必须每天进行防火巡逻,明确巡逻的人员、复印件、部位和频率。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逻。 巡逻的副本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规;
(二)安全出口、避难通道是否畅通、安全避难指示标志、紧急照明是否正常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善。
(四)采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闸门下是否装载物品的影响。
(五)消防安全要点部位人员任职的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学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必须加强夜间防火巡逻。
防火巡逻人员应立即纠正违反消防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性,不能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一开始就发现火灾,必须立即通报,通知避难,立即救助。
防火巡逻必须填写巡逻记录,巡逻人员及其主管必须签署巡逻记录。
第三十条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逻人员应责令有关人员改正,促使执行。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领域标准或者不完全维持者有效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止消防设施、器材;
(三)占用、封闭、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四)占埋压、轮占、消火栓遮蔽或者防火间隔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的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避难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打开状态,在防火卷帘下装载物品影响采用时
(八)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进入的
(九)违反非法使用火灾或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吸烟、使用火灾等禁令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逻人员出港的
(十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火灾危险性后没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及时检查和消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种火灾危险性。
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危险性,学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纠正。
第三十二条关于不能及时消除火灾的危险性,有危险性的单位必须立即向学校及相关机构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职工的主管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负责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部门、人员,执行整改资金
火灾危险还没有消除的情况下,危险单位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随时可能引起火灾或者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采用危险部位,或者停业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法处理的重大火灾危险,学校必须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风险修正完成的,修正机关应当由相应的消防安全业务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业务主管领导签名确认修正情况记录后提交清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把教师和学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训练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的就业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第一份复印件是:。
(一)国家消防实务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公司、本职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关于消防设施的性能、消防器材的采用方法
(四)报告火灾警报、救助初期火灾和救助相互救助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避难的做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警报、救助初期的火灾和自助、避难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助、避难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习,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的消防演习
(2)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和训练复印件
(三)对各新生进行4小时以上的消防安全教育和训练
(4)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的训练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研讨会,在校园网、广播、校内新闻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机关必须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训练。
消防安全点单位(部位)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训练。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训练
(一)学校及各二级机关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者
(二)专职消防管理者、学生宿舍管理者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
(四)其他根据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训练的人员。
前款规定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有资格出港。
第六章灭火、紧急疏散计划和演习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机关、消防安全要点机关(部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紧急避难预案,建立紧急应对和处理机制,为火灾救助和紧急救援工作人员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紧急疏散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复印件。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避难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警报和警报处理程序
(三)紧急避难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救助一开始就引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系、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有待确定的文案。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向学校消防机构申报应急处置预案相关的生物、化学及易燃爆炸物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以及处置药品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点单位必须按照灭火和紧急避难计划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训练,结合实际,继续完善计划。
消防训练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事先通知训练范围内的人员,以免发生事故。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把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消防事业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消防器材的配置、修理、更新、灭火和紧急避难计划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推进教育、训练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者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业经费,处理火灾风险,修理、检测、改造消防专用供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消防系统、自动警报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信系统、消防监视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消防经费采用特别支出款专用、统一照顾、保证点、勤俭节约的大致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事业纳入校内判断审查复印件,对消防安全事业中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没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破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的,学校应当规定期限纠正,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处分。
涉及前款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根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取消当年的审查资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分有关主管人员和负责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方法。
高等学校以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时讯: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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