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海南:被“双一流”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可获5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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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教育网-中国教育信息网(记者刘晓惠)日前由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鼓励好年头少数民族大学生、研究生事业的通知》,为落实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奖励政策,海南省在全国
奖励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是海南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被“双一流”建设大学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 二、2019年在海南省参加全国普通大学入学考试进入“双一流”建设高校民族预科班,完成预科学习计划,是年被“双一流”建设大学正式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 3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的黎族、苗族(海南出身)、回族(海南出身)专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在职研究生除外)。
根据通知,少数民族学生是指本人和父母的常住户口居住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居住镇的黎族、苗族(海南出身)、回族(海南出身)的学生。 本人及其父母常住户口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居住町,且父母在这些地区从事20年以上(包括20年),本人在本县(市)中学毕业,在本县(市)申请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
具体奖励方法是,海南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被“双一流”建设大学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每人一次,不重复奖励人民币5000元。 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海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黎族、苗族(海南出身)、回族(海南出身)的学生,通过全国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用(包括保送生)、硕士或博士后。 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每人一次,不重复奖励人民币8000元的博士学位的人每人一次,不重复奖励人民币12000元。
该通知中所说的民族地区是指琼中、保亭、白沙、灵水、乐东、昌江等6个民族自治县和三亚、五指山、东方3个受到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市。 少数民族居住镇是指按照规定享受民族乡待遇的儋州市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万宁市长丰镇、礼纪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琼海市会山镇、屯昌县南坤镇。
海南省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必须在年9月15日前向市县民族事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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