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河南理工大学2008年国防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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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河南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最近发表了2008年国防招生简章,特别是为了便于考生阅览而收集整理,详细复印件如下。
国防生的意思
国防生是指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部队专门机构(选培室)从合同高中的在校生中选拔出来的培养对象,和依靠普通高中参加全国高中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和从保送生中培养出来的青年学生。 国防生在与在校选培协商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国防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军政训练,实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按照协议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军队干部。
国防生选拔条件
①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志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从事国防事业,符合《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军队领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政治条件相关规定》。
②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③勤奋学习,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毕业时取得相应学位。
④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别在25、30、35岁以下毕业。
⑤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生体格检查标准》。 从事基层指挥职的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气质和强健的体魄专业技术职的职工和高等学历的学生只要不影响职工,就可以适度放宽视力标准。
⑥在同样条件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先选拔。
国防生招募计划
①学生填写国防生志愿(学校在国防生分专业设置了专业的志愿代码)。
②政审、面试、体格军检查与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进程同步进行。
③国防生合格批次为提前批次。
国防生待遇
①对于录取的国防生,招生高中、空军队和学生本人三方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在学校学习期间享受军队提供的每人每年5000元的国防奖学金(提高奖学金,按新标准执行时),另外
②军队利用课余时间和假期安排国防生军政教育训练和部队参观等。
③国防生毕业时,根据部队的需要,在空军管辖的作战部队、研究所、大学、物流、装备技术保障机关选择岗位,正式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空军军官,可以享受该地区同职级军官的待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加快推进人才战术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的需要,依靠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中)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有方向地分配给军队职工的地方大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是组织实施国防生教育管理的基本依据。 与本规定无关的教育管理复印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所在高校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则,着眼于军事人才培养的需要,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重视军政训练的培养,夯实适应毕业工作需要的素质基础。
第五条国防生教育管理由高校承担首要责任,由军队驻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训练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公室)协助。 高校设立由学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本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驻校的选择培养,组织开展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被纳入大学整体建设的快速发展计划,成为大学判断的重要复印件。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六条招募选拔国防生,高校、驻学校选培办公室和学生本人共同签订协议书,报军区级机关政治干部批准。 确认国防生资格后,高校单独登记,文件单独管理,驻校选培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招募的国防生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国防生资格。 其中,符合所在高校普通学生录用标准的,可以转变为该学校的普通学生。 不符合普通学生录用标准的,大学依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八条每学期入学,国防生必须按时到高中登记,去驻校选培报告。
第九条国防生基本上不得进行专业、转学、长时间(两个月以上)的海外留学交流。 确实有特殊原因的,向驻校选培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军区级机关政治干部未经批准的,高校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国防生通常必须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提前通过高中规定学业、军政训练允许毕业的,列入当年的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 因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必须得到军区级单位政治干部干部的批准。 其中服役延长学习时间的情况下,接受参军的年龄可以放宽2岁。 其他理由延长学习时间的,毕业时的年龄应该符合接受标准。
第十一条军地大学共同培养的国防生,在高中学习期间,大学根据国防生的要求转入进行学籍管理的军队院校学习后,办理入伍手续,按照军队院校学生的待遇,毕业时的学历、学位证书由大学和军队院校共同颁发。
第十二条国防生考研究生的,应当向驻校选培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军区级机关政治部干部批准。 应届毕业生毕业国防生符合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高校和驻校选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推荐。 被军队研究生招生机构录用的国防生,被录用机构办理入伍手续的军队合同大学录用为研究生的国防生,或者在校期间已经推荐了免试硕士、硕博连的学生资格的国防生,本科毕业时要明确接收地点,首先由军队员工规定的
第十三条国防生毕业分配,由总政治部干部制定分配计划,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驻校选培事务根据分配计划、培养目标和军队人才的诉求,结合学生的综合表现和本人意愿,合理明确分配的去向和岗位。 大学要积极合作,做好国防生毕业分配工作。
第三章军政训练
第十四条国防生必须接受军队和高校组织的军政训练。 军事训练计划由军区级机关军事训练、干部、推进等部门会同大学制定。
第十五条国防生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课、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 军政训练纳入高校教育复印件,作为国防生必修课或必修课计算单位。 国防生军政训练成绩应填写学生成绩文件,毕业时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军政理论课教育可以按照军政训练计划,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召开联合组织实施,有条件的话可以向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寻求协助。
第十七条日常训练以军事基础知识的学习和体力训练为主,通常在早操、课余时间或体育课上进行,由驻校选培组织实施,由高中协助。
第十八条假期集中训练通常定于第一、二、三学年末实施,以军事训练和部队见习为主,集训总时间在60天以上。 军区级机关军事训练和干部部门明确部队、军队大学或训练机构作为训练基地,承担集中训练任务。
第十九条组织国防生军政训练,必须设立模拟联、排、班,定期更换骨干。
第二十条军政训练经费、服装、卫勤、弹药、器材等各项保障由军区级机关有关业务部门依照总部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国防生参加军事训练出现死伤者的,参照《军人扶助优惠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日常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高校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参加驻校选拔进行日常工作。 高校有关部门和驻校选培办公室建立职工例会或合署事务制度,定期拆除国防生教育管理形势。
第二十二条高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驻校的选择培养,必须立即掌握国防生思想的变化、社会等情况,加强教育的诱惑。 国防生每学期要向驻校选培和辅导员书面报告思想情况,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院系国防生正式党员达到三名以上的,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 国防生党员的迅速发展计划,应由高校组织部门和驻校选培共同制定,毕业时党员的比例通常在60%左右。
第二十四条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公室每年开展选拔优秀国防生的活动,结合年级总结进行表彰。 具体的评选表彰方法由军区级机关政治部干部、驻校选培事务和高校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五条国防生除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不得参加其他党派和政治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国防生必须执行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军队的秘密。
第二十七条本科国防生在校期间毕业后到军队第一次下达工作命令前不得结婚。
第二十八条高校和驻校的选择培养应从服装仪表、行为举止、礼仪礼仪等方面加强国防生作风纪律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国防生不得单独在学校外面租或租,参加假期集中训练时必须集中住宿。
第三十条国防生必须严格执行休假制度,正课时间必须放假按照高中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期间放假接受在校选择训练批准。
第五章国防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组成。 学费、杂费由驻校选培经营委托单位的物流财务部门,募集全军统一标准和总部计划内选拔的国防生名单和高中结算,其余部分由国防生本人缴纳高中。 生活补助费由在校选培每月发给国防生本人。
第三十二条发放防卫奖学金的开始时间为从募集或者选拔的年9月到毕业的年6月。
第三十三条国防生提前毕业在军队工作的,从第一次下达任职命令的月份开始停止发放国防奖学金。 延长学习时间毕业的,延长期间内通常不发放防卫奖学金。 参加军政训练活动受伤延长学习时间的,可以在延长期间内根据需要发放国防奖学金。 服役的国防生在服役期间不发放国防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大学设立的非义务奖学金、补助金应当向国防生倾斜。 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设立国防生专业奖学金。
国防生不得参加其他义务奖学金、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章违约与解决
第三十五条国防生认为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合同的,应当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四个基本上违反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高中退学,开除学籍
(三)违反规定不执行转学、专业化、考研、结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
(四)以逃避军队就业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不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五)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不服从毕业分配,接受教育无效
(六)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军队职工。
第三十六条国防生在校期间违约的,高中必须退学解决,在情节恶劣的除籍学籍毕业后拒绝军队就业,逃避的,不得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录用为公务员,研究生,出国申请,。 军队和高校必须把违约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国防生违约的,应当返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缴纳享受国防奖学金2~3倍的违约金。 没有全额返还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高校不得离开学校办理登记、户籍转移、文件返还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违反合同的国防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解决违约的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共同处理,由军区级单位政治干部批准。
第七章淘汰和解决
第四十条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受到了高中记录、保留学校的观察处分;
(2)由于自我学习训练的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无法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实现培养目标
(3)因身体疾病的原因(自伤、自伤者除外),经过1年以内的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培养为国防生的。
第四十一条国防生在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二)款情况被淘汰的情况下,必须返还已经享受的防卫奖学金的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情况被淘汰的情况下,不返还已经享受的防卫奖学金的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 。
四十二条解决淘汰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共同处理,由军区级单位政治干部批准。 如果因为身体状况原因被淘汰的话,必须通过驻军以上的医院的诊断来确认。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国防生已经高中毕业,还没有发布第一次任职命令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的规定和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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