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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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研究和改革教育教育教育,提高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育成果的群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育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教育成果,是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奇性、实用性,对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和其他个体,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教育成果奖。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教育成果项目经过重庆市教育成果奖
(一)全国第一批或可以申请市属先进的
(二)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第五条重庆市教育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六条重庆市教育成果奖由成果保持机构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高等学校教育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优先推荐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普通中,小学(包括幼儿园)的教育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优先推荐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育成果项目,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优先推荐给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申请重庆市教育成果奖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重庆市教育成果奖申请书
)重庆市教育成果奖申请简表
)反映教育成果的学术总结资料[/BR/]
第八条重庆市教育成果奖由市教育成果奖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审查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为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和职工必须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 审查有本人或本人和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教育成果项目时必须避免。
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及员工在审查业务中不得单独与参加评价成果项目的所有者接触,不得明确所审查项目的技术复印件及审查情况。
第十条对申报重庆市教育成果奖的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受推荐之日起90天内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育成果权利属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90天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无异议重庆市教育成果奖申报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教育成果的获奖候选项目必须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业务结束之日起30天内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者审查业务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0天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无异议重庆市教育成果获奖候选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人事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向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重庆市教育成果奖每四年审查一次。
第十三条重庆市教育成果奖的奖金属于全体获奖者,不得阻止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重庆市教育成果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级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列支敦士登。
第十五条重庆市教育成果的获奖项目必须填写获奖者本人的成绩文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获得重庆市教育成果一等奖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国家级教育成果奖的申报。
第十七条玩弄虚假,剽窃他人教育成果获奖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奖励,收回奖金和证书,责令有关机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和职工在审查工作中有虚假、徇私舞弊和其他违反审查纪律行为的,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得到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取消其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推荐机关提供虚假资料协助他人骗取重庆市教育成果奖的,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情节严重的,对负责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标题:时讯: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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